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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实现授信客户分类管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 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集中控制我行融资或交易(以下统称融资)的管理制度。(二)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综合授信额度属于我行商业秘密。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或管理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授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专项控制”的管理原则。(三) 承诺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向
2、客户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随时对其融资的备用额度。 二、授信管理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统一是指全行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含关联客户)核定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融资业务均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统一是指我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本外币融资业务均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我行已(拟)对其办理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按本章规定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或共同被第三方控制
3、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三)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核定授信额度的原则定性分析是指以客户信用等级为基础,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定量测算是指依照本章规定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测算结果是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一般应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 三、单一法人客户授信(一)概念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是指对与我行已(拟)建立融资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与其他法人无关联关系的客户核定授信额度。总分公司
4、体制的客户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二)授信主体单一法人客户在我行一个机构取得融资的,由融资办理行提出授信方案。在我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取得融资的,相关融资办理行应将融资情况报送客户或客户总公司基本户所在行,由该行负责提出授信方案;与客户基本户所在行无融资关系或基本户不在我行的,由总行指定的融资办理行汇总提出授信方案。(三)授信方案1、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要维持或压缩授信的的单一法人客户,分别按照授信时点我行融资(最高授信额度)或压缩一定幅度(贷款余额须压缩10%以上)制定授信方案。对退出类客户的融资原则上应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全部收回。2、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在授信时点融资基础上增加
5、授信的单一法人客户,要视客户的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1)对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客户,应按照相对应的测算方法测算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并结合定性分析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2)对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可根据注册资本并参考客户信用等级情况及可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制定授信方案。(3)对项目法人客户,按照正式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核定(增)相应授信额度。(4)对事业法人客户应以项目融资和搭桥贷款为主,确需发放其他融资的,须落实可靠的偿债来源并考虑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制定授信方案。(5)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注册资本并参考客户信用等
6、级情况及可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制定授信方案。四、关联客户授信(一)概念关联客户授信是指对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多个法人客户(含集团财务公司,下同)核定授信额度。关联客户授信分为集团关联客户(在股权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授信和非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二)授信主体及授信方案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融资办理行负责调查并上报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范围的成员企业名单。集团关联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方案分别由融资办理行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的要求,结合集团内部关联关系的影响制定后报总行审批。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统一授信前,已(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因特殊原因暂时
7、不能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范围的,经总行同意,可暂时单独对其授信。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统一授信后,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可考虑客户实收资本范围及其提供的有效担保情况临时核定授信额度,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待授信方案审批同意后,统一执行核定的授信额度。非集团关联客户比照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五、授信方案的调整(一)调增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或承诺授信额度一经核定,在授信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增;同一客户的不同专项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也不得互相调剂。融资办理行应严格在审批的授信方案(包括授信额度、融资限额、其他授信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范围内办理融资业务,确需调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项目
8、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申请增加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的,若项目融资审批权限属总行,须由总行在正式审批通过项目融资后按照审批同意的融资金额相应调整授信额度;项目法人客户因经营性资金需求申请非项目融资的,须落实可靠的还款来源,结合有效担保情况,按权限(申请)调增非项目融资授信额度。项目法人客户正式投产满一年后,符合综合法人客户特征的,若其申清办理非项目融资,应按综合法人客户对其进行授信管理。2其他客户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含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的,若原核定的授信额度低于综合授信参考值,可在综合授信参考值范围内调整授信额度。若客户实收资本或有效净资产增加,可在核实客户增资(须取得验资报告)或有效净
9、资产(须取得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前提下,在增加的实收资本或有效净资产范围内调增授信额度。3申请在不超过原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调剂不同专项授信额度、调增融资品种限额或调整其他授信使用条件与管理要求的,应报原审批行审批。4客户因重组、兼并行为承担被重组方或被兼并方我行债务的,申请行在报请总行审批承债方案时,应同时申请审批授信额度的调整方案。总行审批同意承债方案的,可调整相应授信额度。(二)调减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融资业务所在分(支)行应在查明具体原因并分析对我行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后,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告总行: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
10、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资产面临严重损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有效净资产下降10%(含)以上。3发现财务报表有严重不实情况。4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5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含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担保品贬值等),且未相应追加同等担保。6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降幅超过30%)。7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大幅度异常变化。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我行债权安全。10.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我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11.在我行融资出现逾期、欠息、垫款等违约状况,且未能
11、在30个自然日内践约。1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融资。13.违反我行设定的授信使用条件。14.信用评级结果下降。15.其他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六、授信方案的执行(一)公司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其中AA(含)级以上单一法人客户若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大的变化,授信方案到期后经总行核准,可继续延用上年度授信方案一年。项目法人客户和房地产法人客户授信额度按照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放(还)款计划按时调减,但每年授信有效期满前融资办理行针对授信执行情况做贷后检查报告。(二)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客户的授信申请材料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融资办理行不能对该客户办理任何融资业
12、务。因总行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总行可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调整授信有效期,在新的授信方案审批前继续延用上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但延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三)融资办理行在办理融资业务时,信贷管理系统将自动将融资余额与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比较,确保办理融资业务后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当融资余额超过综合授信额度,系统将对客户融资实施刚性控制,不允许办理任何融资业务。(四)对融资余额已超过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各分(支)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直至融资余额降至综合授信额度以下。(五)融资办理行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融资业务时,仍须严格遵守各融
13、资品种、期限、担保及其他信贷管理规定。七、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与检查(一)检查内容总行将按照下列内容对辖内统一授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1客户的授信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本章规定要求。2客户的授信方案审查和审批是否符合本章和授信授权的规定。3计算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时,参数确定是否合理。4是否存在客户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情况(按规定延期的除外)。5对压缩授信类客户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压缩措施。6是否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客户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7是否存在未核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超过有效期、超过授信额度或未落实授信使用条件与管理要求发放融资的情况。8是否
14、按规定要求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9是否按照本章规定对关联客户实施统一授信。10.是否及时在信贷系统中录入客户的授信额度和辖内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11.授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12.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二)处罚总行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内控合规部门按违规处理:1超权限审批客户的授信方案。2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客户的授信方案。3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融资业务(不含贷款重组和再融资)。4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上级行审批授信方案。5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的客户核定增加或维持授信额度(属债项授信的情况除外)。6未按本章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制定授信方案。7未落实上级行确定的授信条件办理融资业务。8未执行授信管理要求致使我行融资形成风险。9故意不按本章规定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10.故意不按本章规定对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11.其他不符合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八、其他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在承兑行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九、本办法由银行指定,并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 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