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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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档案归档整理,并向综合部档案室移交。第四条 综合部负责事故档案入库保存,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负责

2、收集事故原始资料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第六条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部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七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处

3、理的部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事故档案。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八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

4、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

5、关意见函;(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第十条 档案一般以“件”和“卷”为单位进行整理,目前在新要求下,均采取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件内文件按结果在前、起因在后的顺序编号排列。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向档

6、案管理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第十三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第十四条 事故档案保管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 事故档案保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第十六条 事故档案保管部门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部门或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登记表件号责任者文号题 名日期页数保管期限备注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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