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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柜面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第三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的柜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提供本外币储蓄、对公、银行卡、贷款发放、多种代理业务等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柜员在严格授
2、权、严密监控的管理下,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各法人机构辖内城区的营业网点要全面推行柜员制,具备条件的乡镇营业网点要加快柜员制的实施。第四条 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分值班柜员和前台柜员。前台柜员可以划分为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一)单项柜员。仅能办理储蓄类、银行卡类、批量代理及相关业务。(二)多项柜员。个人业务柜员可办理储蓄类、银行卡类、批量代理业务、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个人中间业务、个人汇兑业务及相关业务。对公业务柜员可办理单位存款、贷款发放、汇兑、结算、对公中间业务及相关业务。(三)综合业务柜员。可办理所有无需岗位分离要求的前台业务。第五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从严
3、审批、严格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账务及资金安全。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六条 柜员制的审批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省联社负责制定柜员制管理制度和办法。(二)市州办事处(联社,以下简称市州办事处)负责辖内法人机构实施柜员制的网点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指导其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三)法人机构除制定相应的柜员制管理实施细则、柜员制考核办法外,还需设立柜员制评审机构,负责对辖内实施柜员制网点进行审查、审批和定期检查工作。审批情况事后报市州办事处备案,实施情况定期向市州办事处报告。第七条 柜员制的审批程序(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劳动组织形式、网点安防及视频监控验收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4、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二)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评审机构(包括由财务、营运、人事、科技、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及时核实申报材料。(三)审批。评审机构应及时安排评审检查,提交评审报告。对评审未通过的营业网点,评审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收到整改完善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再次进行安排评审检查。评审的主要内容:审定申报程序,核实申报报告,认定申报标准的达标情况等。(四)申报营业网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报上级主管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推行柜员制。1.实行柜员制前会计基础工作已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2.人员配置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3.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符合“三防
5、一保”的安全防范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的隔断设置,桌面有放置终端、点钞机等设备足够的空间和凭证清分等充足的业务操作空间。应配备达到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及省联社规划和相关制度要求的监控系统;4.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柜组。每个柜组应配备合格、充足的终端、点钞机和防伪设备、身份证识别设备、影像授权设备等机具,确保营业网点业务连续不间断和业务操作安全;5.集中授权系统、敏感交易预警系统已经上线并正常运行。6.柜员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行为。熟知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具备办理相关业务能力。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达到柜员制上岗要求。7.
6、制订了岗位职责及柜员考核奖惩办法。第八条 评审机构定期对柜员制营业网点进行复查评估,确保达标。第九条 已通过审批的柜员制营业网点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变化和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不达标的,必须按审批流程重新申报,接受复查或重新审批。第三章 岗位职责第十条 柜员制营业网点,在柜员设置上分为值班柜员和前台柜员。值班柜员主要负责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本地授权等后续处理;前台柜员负责办理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查询、咨询等服务。明确值班柜员、前台柜员岗位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原则上要求值班柜员不得同时兼任前台柜员职责,确因特殊原因的,需经上级主管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州办事处审
7、查批准后实施,并对本地授权的授权业务类别、授权级别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柜员制营业网点,应根据对外服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前台柜员和值班柜员。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一)值班柜员职责1.负责开启柜面监控设备,主尾箱的管理、协同柜员办理尾箱出库,安排柜员岗位,监督柜员交接、签到。2.负责柜员日常管理,敏感交易业务预警处理,客户优质服务管理、内部事务管理与安全监督管理。3.负责对柜员每日现金、重要单证的调配、使用、管理和核对工作。4.负责客户账户、清算资金往来和人民银行往来对账工作,做到认真核对并签字盖章 ,确保账实相符。5.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岗需要的各种业务用章 、印鉴卡等重要物品,登记本柜台所设的有关登记
8、簿。6.负责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情况要深入分析,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7.负责对临柜柜员业务操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8.负责指导、检查、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反馈。9.负责本人所用的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10.负责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前台柜员职责1.协助值班柜员负责开启相关应用系统,办理尾箱出库,核实领用尾箱是否完整,在监控范围内与值班柜员共同开启尾箱,核对尾箱现金、凭证、印章等实物信息,并登记相关登记。2.负责办理权限内的所有对外业务,坚持一户一清,做到核算准确、处理及时,对大额业务、错账冲正、柜面冲销等特殊业务或超过权限的必须经授权后办理,不得擅自处理。3.按有关
9、制度要求审查各种票证以及印鉴的真实性、合法性,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4.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柜员岗的各种业务印章、印鉴卡及本人名章,登记本柜台所设的有关登记簿。5.负责管理尾箱、重要单证;按规定办理现金业务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缴、出售、使用、保管,确保账证、账款相符。6.严格执行联行结算有关制度,按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准确办理相关业务,确保账务的准确。7.营业终了,按规定进行柜员轧账,确保所记录的流水账日终(日中)轧账试算平衡,换人核对柜员分录流水概要信息清单、库存现金及重要单证,经核对无误后,共同将现金、重要单证、印章,整点、封箱、上双锁。8.负责凭证的整理,传递、交接工作。9.负责本柜台所用的机
10、具、设备的保养工作。10.负责其他有关业务工作。第十三条 值班柜员与前台柜员应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四章 风险防范第十四条 柜员制营业网点必须建立事前控制、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监督约束机制,同时自觉接受客户监督。(一)事前控制1.法人机构辖内营业网点实施柜员制前,必须对临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规章制度培训考核,明确岗位职责。2.安装相互隔离的工作台或工作间,柜员不得携带与业务无关的物品(如自用现金、卡折、提包等,下同)上岗,不得擅自代客户保管物品,不得为本人办理业务。3.柜员对外办理业务时必须一笔一清,防止差错,一笔业务未办完之前柜员不得离岗,也不得受理其他业务
11、。4.柜员配备的各类业务印章应编列序号,实行专柜专用,每日营业终了入箱入库保管。5.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将保管的现金、重要单证、各类印章上锁存放;柜员轮班、临时请假、公差外出必须将保管的现金、重要单证、各类印章办理交接,由值班柜员监交并登记有关登记簿;柜员请长假、调离之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由营业网点负责人监交并登记有关登记簿。6.发现重要单证、现金及账务差错、印章及重要机具丢失,应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并积极查找。未能及时查清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7.值班柜员应及时核实敏感交易预警系统预警事项,并及时反馈信息。(二)事
12、中监控1.自我监督。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各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在所处理的凭证上签章确认。2.实时监控。柜员的操作过程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并实时摄录柜员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摄录信息保留期限按规定执行。3.授权控制。对按规定须授权的业务必须经授权人员实时逐笔审查授权。4.业务预警监控。对敏感预警系统提示的预警处理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5.适时核对。对柜员现金箱、凭证箱及账务平衡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三)事后监督1.业务发生当日的事后监督。在营业网点日终平账前,应换人检查核对柜员日间业务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逐笔核对当日流水与业务凭证是否
13、相符,审核打印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在分录流水概要信息清单和业务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2.业务发生的次日的事后监督。对前日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审核。第十五条 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单人不得在营业网点对外营业;柜员、岗位之间不得私自串班、顶岗。第十六条 为提高柜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柜员制营业网点要强化柜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随时掌握柜员动态,对排查出的“九种人”不得充当柜员。第十七条 法人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并完善会计内控制度,通过合理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会计制度落到实处。第十八条 柜员制营业网点执行相关制度情况,法人机构财务会计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应纳入日常会计监督和稽核检查。第五章 考核奖惩第十九条 以柜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制度,对柜员的合规操作、服务质量、业务量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准确计量考核。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各法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xxxx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