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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公 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公文处理 工作。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 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 化队伍建设,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办公室主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的公文 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拟制第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七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完整 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 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 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 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八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 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
3、有关公文相衔 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 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 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 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第九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退回起草科(室) 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 起草科(室)修改后重新报送。第十条公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三章公文办理第十一
4、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十二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 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办公室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 细记载。(三)初审。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 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 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 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 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分 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五)传阅。按照领导阅示意见和工作需要,转
5、相关科室 和人员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承办科(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 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 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需要办理的非涉密公文由办 公室复印转相关科(室)办理。涉密公文办理完成后,应将批办文件、公文最后定稿(含全部附件)交回办公室,根据涉密文件 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六)催办。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 督促承办科(室)按期办结。(七)答复。承办科(室)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公文的 办理结果。第十三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审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要求,由主
6、办科室 起草并填写公文流转单。公文起草人(签字)一科室负责人核稿 (签字)f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审定(签字)f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签字)一办公室报主要领导签发(签字)。如遇特殊情况或办 理急件,按照审批程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进行补签。签发后文 书按照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程序办理。(二)复核。印发前由文书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 种、格式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三)登记。对签发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 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四)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 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 印刷
7、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 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十五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 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第四章公文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 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十七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建立保密室和文 书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设备。第十八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 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涉密公 文由
8、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 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九条 公文变更的,需要重新审批,并向相关领导说 明变更理由。第二十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 关规定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 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 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科(室)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决定,并按照发文程序审批。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二十二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 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二十三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 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坚持“谁起草、谁负责”原则,必须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 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需将暂存、借用的公 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