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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 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局接收的上级党委、 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的公文以及局制发的公文。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文办理工作,指导各科 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公文办理工作。各科室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办理工作。第四条 公文办理实行主办责任制,公文办理出现差错或造成较大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第五条公文办理程序(一)受理1.接收(1)公文主要通过韶关市电子政务综合应用平台、各 单位送达或其他途径(包括网络、传真、邮寄等)接收。局 内部公文一律通过韶关市电子政务综合应用平台
2、接收办文。(2)所有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接收,不得直接传送局领导。(3)对纸质公文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应进行登记, 记录来文单位、标题、份数、密级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呈 送相关领导和科室阅办。韶关市电子政务综合应用平台以外 方式接收到的公文,可以通过扫描生成电子版格式文件的, 一律走韶关市电子政务综合应用平台接待登记办文。(4)局办公室在接收局直属各单位公文时应严格把关, 对不符合公文相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二)办理1.拟办(1)局办公室经办人员对接收的公文于当天提出拟办 意见,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进行审核,并及时 转呈局领导阅批或传送有关单位阅处;(2)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呈转主
3、要领导阅批; 其他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可呈转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阅 批;(3)市直各部、委、办、局来文,按职责分工提出意 见呈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事项呈主要领导阅批;(4)各单位报送公文,根据其内容呈分管局领导阅批, 重要事项呈主要领导阅批;(5) 一般告之性公文(简报),直接传送有关科室(单 位)阅;(6)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应优先办理紧急公文。2 .批办与分发(1)局领导批办公文,应签署审批日期。对一般阅知 性公文,签署“已阅”及姓名。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 应签署具体意见及姓名;(2)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局办公室收发人员对有 办理时限要求的要提出具体办结时间。对没有明确时限的, 原则
4、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并在公文处理 标签上提出具体办结时间。(3)局领导批示意见由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按照批办 意见转至各科室(单位),由承办人员在电子政务综合应用 平台接收或在承办登记本上签名。3 .办理与督办(1)公文承办科室应按规定时限办理。由工作任务办 理要求的,承办科室必须提出公文承办意见。如果科室不提 承办意见的,将由分管领导提出承办意见。由几个科室共同 承办的公文,由主办牵头科室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办理。除主 要领导明确批示外,排名第一的副职领导作为牵头负责领 导。除局领导明确批示外,排名第一的承办科室作为主办牵 头单位。(2)局办公室负责行政公文督办,对急件、重要公文
5、 实行台账管理跟踪督办。对有办理时限的公文,必须在办结 时间前二天进行催办。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必须在办结时间 的当天或提前将办结公文等传送局办公室,否则视为超时办 理。对超时办理的,按有关工作纪律规定处理。(3)遇特殊情况,个案处理。第六条文件制发.拟稿和审核(1)以局名义制发公文的,由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负 责拟稿;(2)拟稿一律由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经办人办理,并 通过局内部网络进行传递。除特殊情况,来文需要纸质传递 外,逐步杜绝纸质传递公文;(3)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并签署审 核意见。需会签的,主办科室经办人应先行送送有关科室负 责人会签;(4)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
6、办科室应主 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行文。1 .核稿经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的文稿直接传送 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核稿。以局名义发文必须经局办 公室(法规科)核稿后转呈局领导审批,未经局办公室(法 规科)核稿的,不得转呈局领导审批。局办公室核稿的重点 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经核稿 不合格的文稿,由局办公室退回。对被退回的,拟稿科室需 重新拟稿,并在按原公文程序审批后,传送局办公室(法规 科)审核。法规科审核文稿要求另行发文。2 .签发(1)局办公室核定文稿后转呈局领导签发,并由局办公室
7、统一登记编号;(2)上报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以局名 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 要文件,由主要领导签发;(3)上报其他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由局分 管局领导签发或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转呈主要领导签发;(4)以局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局分管局领导签发,涉 及重大事项的由主要领导签发;(5)需要与市直其他部、委、力、局联合发文的,在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经办 人员送至市直有关部门会签;(6)文件签发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3 .校对与缮印(1)局办公室打印拟发文稿后应及时、认真校对,并 签名确认。(2)拟稿科室经办人传送的电子
8、文稿必须与呈报局办 公室审核的文稿一致,或经核稿后修改的电子文稿一致,因 拟稿科室经办人传送的电子文稿有较大出入导致出现印刷 错误,由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负责。经校对出现印刷错误, 由局办公室负责;(3)校对人员不得改动文件实质性内容,如确需改动, 应按公文处理程序重新上报;凡没有领导签批的文稿一律不 得打印成文件。如遇紧急情况,须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先行文 后补签。(4)经校对后,局办公室打要按相关规定及时缮印。4 .用印、分发、送达与归档(1)局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所有对外行文 须经领导签字,并在印章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后方可盖章。(2)局所有红头文件均需交办公室存档1份,对外公 开的文件交2份到办公室存档。(3)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按要求分发公文;市政府 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通过韶关市电子政务综 合应用平台传送;其他公文通过网络、传真、邮寄送达;以 上渠道无法送达的,由承办科室或主办科室直接送达。(4)局办公室负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集中将上年度的 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移交档案室存档。(5)局档案室在接收到局办公室移交的公文后,要在2 个月内进行装订、电脑录入、归档等,以方便检索、查阅。第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