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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公司工作规章制度(5篇) 一、目的: 为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立,提高员工素养,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统一的整体形象;标准公司工作服的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详细内容: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工作服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员工着装包括工作服、鞋、帽、工作牌及劳动防护用品等。 其次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工作服的归档治理,包括发放及折旧标准、工作服的购置及验收、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服的发放标准 1、公司的工作服包括冬装和夏装。 2、公司人员发放工作服冬、夏装各两套。 3、新员工进入公司十天后发工作服,期间发放旧的工作服。 第四条工作服的
2、定制及领用 1、工作服使用年限:(冬、夏)工作服各两年,两年内实行冬装公司统一回收,两年后的回收属自愿行为。 2、后勤仓库要定期盘点工作服,并依据员工进出状况和库存状况,准时进展汇报及申购,备足数量以便使用;并依据使用年限、季节变化准时组织更换。 3、工作服订购要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好定制厂家,在定制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数量、材质、尺寸规格、交期、价格、发票税点、验收标准、商标使用标准以及其它定制要求等。工作服做好到厂时由行政人事部及仓库库管组织进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入库保管。 4、行政人事部依照各部门员工事先自行申报的衣服尺寸,通知各部门统一到仓库领取,仓管员帮助行政专员按详细的
3、要求如数发放。 四、工作服穿着规定: 1、全体员工,上班时间(无论是正常上班还是加班)必需着工作服,公务外出或其它时间可着便装。 2、公司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全部人员必需按统一要求着装。 第五条工作服的折旧标准 1、员工的夏装工作服实行免费使用,冬装工作服收取折旧费用。 2、员工自动离职的应全额收取工作服费用;正常辞职流程办理的员工按在公司工作时间长短收取相应的折旧费。 3、员工在辞职办手续时其工作服应事先洗洁净叠好再退还给仓管员,仓管员视工作服新旧状况进展分类保管,以便下次优先发放使用。 4、员工服装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因丧失、损坏等缘由造成无法穿着上班的,可由本人直接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购置,经审
4、批前方可到后勤仓库领取工作服,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若属有意损坏的除加价赔偿外,还将视情节严峻状况进展处理。 5、员工因岗位或作业特别性需增发冬、夏装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审批后由仓库发放,并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6、折旧标准: 工作服折旧分类工作3个月内(含)折旧费为50%;工作3-6个月(含)折旧费为40%;工作6-12个月(含)折旧费为20%;一年以下少件、丧失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半价赔偿 五、遵守事项 1、上班时间必需统一着公司配发的公司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 2、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有保管、修补的责任; 3、员工不得擅自转变工作服的式样; 4、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作服;员工人为损坏
5、、丧失工作牌(洗涤、保存方法不当),按原价赔偿。 5、工作服应保持干净,如有损坏,员工应自费进展修补; 6、生产及帮助性员工凡在上班期间必需穿公司工作服进展作业,每天晨会公司指定人员进展检查,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作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展惩罚20元/次;未按要求佩戴工作牌者进展惩罚10元/次。人事部负责对以上行为进展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工作牌者按公司规定赐予惩罚,并计入当月绩效考核; 7、主管级以上员工有指导与监视员工标准穿戴工作服的责任。 8、员工穿着工作服和仪容仪表的状况,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保险公司工作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
6、业务根本效劳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效劳品质和效劳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安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效劳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效劳流程,改善效劳质量。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评价。效劳评价应当掩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全部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效劳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效劳的过程和结果进展评价。 (三)持续改良。效劳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效劳水平。 (四)客观透亮
7、。效劳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进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效劳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标准、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亮。 第四条 效劳评价工作由效劳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效劳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效劳评价委员会承受中国保监会的治理和指导,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效劳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效劳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足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其次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安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规划单列市分公司应
8、当参加效劳评价。 第七条 效劳评价应当从影响效劳质量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询问回访、投诉等环节,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效劳品质和效劳效率进展全面评估。 第八条 除特殊说明外,效劳评价应当掩盖人身保险公司全部个人业务的销售和效劳渠道,包括经公司授权托付供应销售或其他效劳的第三方渠道。 第九条 效劳评价由人身保险公司在效劳评价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掩盖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规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十条 效劳评价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客户满足度指数构成。 (一)定性指标包括根本原则、根本要求和创新指引三局部。其中,根本原则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各效劳环节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本要求是指人身保险
9、公司供应效劳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应当到达的最低要求。创新指引是指局部人身保险公司在供应效劳过程中提高客户效劳体验,并值得其他公司学习、借鉴的创新做法。 (二)定量指标以保监会和各人身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根底,依据特定口径和计算公式,对公司与客户各环节接触点的效劳品质和效劳效率进展客观评价的指标体系。 (三)客户满足度指数是以客户感受为中心,托付独立第三方从客户角度对人身保险公司效劳品质和效劳效率进展评价的体系。 第十一条 效劳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最终结果由定性评价得分、定量评价得分和满足度评分构成,并分别列示。 (一)定性评价根底分为零,效劳评价委员会依据
10、人身保险公司申报的效劳创新工程加1至10分,并在最终总分中单独列示。 (二)定量评价模型采纳百分制,依据定量评价模型分别由定量指标、单项定量指标、指数评分逐级计算汇总得到保险公司定量评价的总分。定量评价模型由效劳评价委员会制定并披露。 (三)客户满足度评价采纳百分制,由客户满足度指数专家委员会依据满足度指数模型计算得出满足度评分。 (四)效劳评价委员会可依据评价工作需要增设效劳评价扣分项,并制定扣分规章。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要求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成立效劳评价执行小组,共同推动和执行效劳评价工作。执行小组成员应当至少包括公司总经理、各效劳环节的供应和支持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部门负责人。
11、 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比效劳评价的定性指标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对公司本年度的效劳质量进展评估。 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从制度层面开展效劳质量定性评估时,应当遵循定性指标的根本原则,符合但不限于定性指标的根本要求,探究改良效劳质量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完善相关的效劳制度。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从操作层面开展效劳质量定性评估时,应当评估相关操作流程及奖惩制度在落实定性指标中的有效性,并实行抽样、实地检查等方式评估定性指标的落实效果。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在评价年度采纳的效劳创新举措(包括方法、技术、模式等)向效劳评价委员会秘书处申报,由效劳评价
12、委员会对效劳举措的创新度和创新效果进展评估和公示,公示完毕后依据反应意见进展相应加分。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比效劳评价体系的定量指标,对数据来源于公司的各项定量指标进展统计、测评和分析。保监会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数据来源于保监会的各项定量指标进展统计、测评和分析。 第十八条 定量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除特殊说明外,评价区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保险公司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总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和规划单列市分公司的评价结果提交效劳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自行开发数据提取程序,实现来源于公司的指标数据全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人为操作影响数据真实性。 其次
13、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完整记录和保存定量指标测评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数据,并可在事后再现测评过程和结果,确保测评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四章 客户满足度测评 其次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足度测评工作由效劳评价委员会组织、保险公司参加、第三方机构实施。 其次十二条 效劳评价委员会应组织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专家委员会建立人身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ICSI,Insur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作为衡量客户效劳质量的关键指标。效劳评价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足度测评工作,鼓舞人身保险公司建立面对终端客户的满足度测评体系。 其次十三条 人身保
14、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体系(ICSI)包括人身保险行业整体客户满足度指数、各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足度指数、各地区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人身保险各业务环节客户满足度指数。 其次十四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模型采纳构造方程模型。模型由企业形象、客户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客户满足度、客户关系治理和客户忠诚度等7个潜变量构成。每个潜变量由与之对应的观测变量打算。全部观测变量的根底数据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获得。 其次十五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专家委员会每年应依据人身保险行业进展状况、社会关注的效劳热点问题及客户满足度指数测评的连续性要求,建立和准时修订满足度指数模型,并拟定详细的人身保险
15、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指导客户满足度测评数据的科学采集、参加测评公司及行业的客户满足度指数的测算,每年向效劳评价委员会报告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质量状况和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ICSI)。 其次十六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实行版本治理,每年度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进展方案修订和版本升级,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对象、观测变量的选定, 调查问卷、抽样方案、有效样本数量的设计,第三方调查机构的遴选标准、调查过程及结果的治理。 其次十七条 客户满足度测评数据每年采集一次,由具备调查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当年公布的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执行。调查数据采集过
16、程中,第三方调查机构必需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其次十八条 负责客户满足度测评数据采集的第三方调查机构由效劳评价委员会招标选定。效劳评价委员会在选择第三方调查机构前制定遴选标准、建立招投标机制。第三方调查机构应当承受效劳评价委员会对测评数据质量的监管,并与承受托付的人身保险公司签署客户信息保密协议。 其次十九条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调查数据采集完成后,由指数专家委员组织进展人身保险行业年度客户满足度指数课题讨论并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对各测评工程的测评结果及其相关信息进展具体阐述。每年测评完毕后,由指数专家委员会就客户满足指数的测评结果进展解释。 第三十条 负责满足度测评数据采集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应当
17、根据指定格式向效劳评价委员会供应全部客户满足度测评的原始答卷数据、受访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调研原始录音。 第三十一条 为有效地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改良效劳质量,全部客户满足度测评的原始资料,包括问卷、原始答卷数据和调研原始录音,将通过效劳评价委员会专设的公示站点,向参加测评的保险公司公开,便于保险公司准时了解自身客户的意见。但保险公司不得查询非本公司客户的满足度测评原始资料。 第五章 评价组织及治理 第三十二条 效劳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科研院校、人寿保险公司、安康保险公司、保监会、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学者和代表组成。其中,保险公司委员人数不低于50%。人身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ICSI)专家
18、委员会由科研院校、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专家担当委员。 第三十三条 效劳评价委员会应建立消费者、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对效劳评价工作意见的收集和接受机制,审议和推动以下工作: (一)审议效劳评价定性标准,更新和公布创新实践标准的详细内容; (二)审议定量评价指标、客户满足度评价的观测变量、满足度调查问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完善评价体系; (三)审定年度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足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选定第三方调查机构; (四)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年度效劳评价工作; (五)审核认定公司效劳创新工程,分析公司效劳质量,编制并治理行业效劳评价结果; (六)总结行业效劳工作阅历,制定行业效劳改良建议和指引,推广优
19、秀实践,树立行业标准; (七)其他人身保险效劳评价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效劳评价工作中可能接触到人身保险公司保单和客户等数据信息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效劳评价委员会、第三方调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成员,未经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效劳评价以外用途,不得接触、复制、保存、传播或向第三方供应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条 效劳评价委员会应当在保监会指导下不断完善效劳评价模型,依据各人身保险公司上报的指标数据,计算行业标准值,确定各公司评价结果,并做好效劳评价结果的治理和公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效劳评价试点运行的前两个年度,全部评价结果仅在行业内部公布。从第三个年度开头,由效劳评价
20、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和规划单列市分公司的效劳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比效劳评价结果,查找评价指标及客户满足度显示效劳质量不高的环节,深入分析缘由、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效劳评价工作纳入公司日常治理及考核。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效劳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不高的公司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并对评价指标及客户满足度显示效劳质量不高的环节进展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参加效劳评价测评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作测评工作,照实供应相关测评数据资料,不得干扰测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针对测评中发觉的效劳质量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并催促人身险公司实行有效措施进展整改,提
21、升人身险行业整体效劳质量。 第四十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需要对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评价结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展核实,并选择公司进展现场抽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保存评价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数据,导致监管机构在检查中无法以再现方式验证公司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真实性的,由监管机构依据保险法第171条对责任机构和人员予以惩罚。 第四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在效劳评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导致效劳评价结果不真实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公司改正,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情节严峻的,依据保险法第172条对责任机构和人员予以惩罚。 第四十三条 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效劳评价委
22、员会成员、第三方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第34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并担当对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情节严峻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效劳评价委员会由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设立,并拟定章程报保监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公司或保险公司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和安康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工作规章制度【篇3】 一、目的 推行工作日志制度,便于了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准时实行相应的措施赐予正确、有效的指引和妥当的解决,以确保在分工协作以及明确岗位工作
23、职责根底上,强化执行,提高效率,进一步标准治理。 同时,工作日志制度也利于员工对自己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等方面进展全面的了解,并且通过自我监视和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合理规划工作日程和流程,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提高个人工作技能和力量。 此外,工作日志制度是公司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绩效治理的原始依据之一。 二、范围 1.本治理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经理及以下各层次治理人员、正式和实习期员工。 2.本治理制度规定了上述人员每天必需填写工作日志。 三、原则 1.真实性:真实、客观填写工作日志相关内容; 2.完整性:保证工作日志及相关内容填写的完整性; 3.简明性:工作日志
24、的填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并可按重要性从大到小有序排列; 4.准时性:工作日志当日准时填写; 5.权威性:工作日志将作为公司员工月度、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及以后人事决策的原始依据之一存档。 四、职责 1.总经理负责:不定期对公司各层次治理人员及员工的工作日志进展查阅,确认并提出指导意见; 2.副总经理负责:定期对部门经理及员工的工作日志进展检查、确认、批阅并提出指导意见; 3.部门经理负责:每天对本部门员工以及基层主管的工作日志进展检查、确认、批阅并提出指导意见;部门经理在公司每周例会上,主要依据工作日志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汇报总结本周工作,并规划下周工作要点; 4.人事行政负责:负责本规定的贯
25、彻执行,定期对各层次治理人员及员工工作日志的记录状况进展检查、批阅,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日志记录及本规定的执行状况,对发觉的问题准时报总经理并追究相关人员有关责任。 五、应用 1.工作日志以电子文档形式完成并上交。 2.各部门员工每天将填写的工作日志于每天21:00前交至人事行政部,最迟须在次日上午9:00前交人事行政部,(特别状况未能准时上交,应向负责人解释缘由,并在当天工作日志表中加以说明。) 3.人事行政部每天将收集的工作日志交副总经理检查、确认、批阅以及指导; 4.副总经理自行安排对各部门员工工作日志的检查、确认、批阅以及指导工作。 六、治理措施 1.人事行政部对员工的工作日志依部门分
26、类、分级、分时间保管,以便于检索和查阅; 2.本治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3.惩罚:对于不按时上交工作日志且不遵守工作日志治理制度者,每次每项处以20元罚款。 保险公司工作规章制度【篇4】 1.依据总公司业务进展规划,制定本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规划和进展规划,同时对规划实施督导、检查与促进,确保本公司高效有序的经营。 2.依据本公司年度工作规划,指导和批准并监视实施各个职能部门制定部门业务进展规划、年度工作规划、治理政策、财务预算,使其科学、合理并具备可_作_,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3.依据总公司各业务部门战略对本公司的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指导、协调及监视,贯彻
27、执行总公司对分管部门所做出的打算,确保总公司的进展思路在职能部门中得以实现。 4.在本公司所辖业务范围内,就重大问题与相关_部门、金融税务部门、中介机构进展联络与交涉,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为本公司的业务进展制造有利的环境。 5.负责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治理者进展业绩考评,保_对职能部门领导者有效的治理与合理地鼓励,并对总公司治理的本公司人员提出任免建议。 6.合理配置各部门的人力资源,确保具有恰当技能的人员开展工作。 7.指导培育各职能部门治理人员,确保其技术和治理力量的不断提升。 保险公司工作规章制度【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爱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8、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缺乏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视治理。 其次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依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构造、避开同业竞争、维护稳健进展的原则,对于满意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掌握或者存在掌握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托付他人或者承受他人托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