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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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源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做好我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 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规20231号) 文件精神,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化肥淡季储备的管理和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三条我市化肥淡季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 第四条 我市化肥淡季储备重点为春耕肥储备,主要包括氮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肥、磷肥、复合肥、钾肥、有机肥等。第五条万源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化肥 淡季储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供销社。市供销社负责本

2、级化肥淡季储备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协调和 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季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 付。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化肥淡季储备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第二章储备规模和时间第六条全市化肥淡季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并在每一承 储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 化肥淡季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年度储备时间 应当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第八条在每轮承储责任期间,各地化肥储备量可以按计划的 10%上下浮动。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在 春耕肥储备任务中,复合肥占比不得高于储备规模的70%。第三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第十条承

3、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万源市域内注册,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三)在万源市内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 系;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银行信誉良好。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组织招标确定化肥淡季储备 承储企业。第十二条 化肥淡季储备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应 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政务平台或其他官方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 后,市供销社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

4、部门重新组织 招标确定下一期承储企业。第四章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第十四条市供销社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年度承储协议,约定该年度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 任和义务。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承储协议要求及时调入储备 化肥,分区域分垛堆放整齐,承储仓库应当标注“达州市化肥淡 季储备库”。第十六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承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安 排销售,市场风险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市政府 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 源充足、及时供应,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当时同品种化肥的市 场平均批发价格。第十七条万源市化肥淡季储

5、备仅用于满足全市农业生产 需要,不得用于外销。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年度储备时间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 量的1.2倍,月末平均库存量不少于2万吨;(二)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品 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市供销社有权取消企业承储资格。市供销社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 务,在第2年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无法安 排的需重新招标确定承储企业。第五章储备财务管理第二十条 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或向银行申请贷 款支持。各银行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

6、间 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确定。承储货值单价按淡季储备化肥出厂单价及相关合理运杂费 用综合确定。第二十二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 业将补助申报表及购进化肥票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资料 报市供销社申请补助资金,并对真实性负责。市供销社收到承储企业补助申请资料后,应当在补助申请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补助申请转报市财政局,经市 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贴息资金如数拨付至承储企业。第六章储备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化肥储备月报制度。储备工作开始后,承 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前1

7、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 务,向市供销社报送储备化肥购、销、存动态情况。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发生企业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等重大 事项,应当在事发后3日内报告市供销社。第二十五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储备情况编报化肥淡季储备业务报告,报市供销 社。第二十六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供销社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化肥储备,每年检查时间在化肥储备 时间过半后开始,对本级全部储备库点进行监督检查;化肥储备 时间结束30个工作日内,市供销社将监督检查表报市财政局。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

8、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一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财政部门不予资金补 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六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化肥淡季储备任务。(一)擅自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及承储比例;(二)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三)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四)未完成考核指标。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财政资金不予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我市化肥淡季储备任务,相关行 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二)将储备专项贷款挪作他用;(三)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需按期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报告格式,由市供销社统一制定发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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