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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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以及灾 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 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三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 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春耕肥储备和救灾肥储备 两部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 备,负责春耕肥、救灾肥的事中事后监督,负责对企业承储情 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省农业农村厅、省供 销社分别负责农用化肥施用量、产销量的测算。第六条省

2、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 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等申请贷款解 决,省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第二章储备规模及时间第七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全省化肥产需 及结合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 进行调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省 级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和品种。第八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品种为尿素、复合肥、钾肥等。 其中尿素质量符合农业用尿素国家标准,复合肥符合国家质量 标准,钾肥为单一品种储备。第九条 省级化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春耕肥年 度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救灾肥年度储 备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9

3、月30日。第三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第十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一)在浙江省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化肥流通企业在浙江省境内有经营实体且近三年年 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在省内有生产基地,化 肥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四)承储企业需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在浙江省境内 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2倍。(五)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 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 化肥为国内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4、产品。(六)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 力。(七)在承担原“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或浙江省级 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 关部门处理过。(八)银行信誉良好。第H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第十二条 春耕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不低于5万吨,每3年 招标一次。第十三条 救灾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不低于5万吨,每3年 招标一次。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第1名,如第1名 申请总量低于总储备规模时,剩余储备任务则按照评审分数排 名顺延安排。第十五条招标公

5、告应当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相 关部门网站以及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 告的平台和媒体上公布。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春耕肥、救灾肥为3 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第十七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采取竞 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第四章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下达 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 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第十九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6、应当将储备库 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 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浙江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春耕肥 /救灾肥)”。第二十条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 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指定相关企业对 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 供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承储时间拨付承储企业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申请动用救灾肥时,由相关设区市发展改 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 生产的影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或由省农业农 村厅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 业下达救灾肥投放通知。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

7、后3日 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随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 库存。第二十二条因救灾需要在灾区投放的储备化肥价格,按 照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 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最近 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平均计算确定。省财政厅根据救 灾应急化肥实际投放数量,拨付承储企业采购费用。第二十三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省内农业 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不得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 债务。第五章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 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可将 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及所对应承担的其他储备任

8、务,参考最近 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 务量的1.2倍。(二)年度储备时间内储备化肥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各 品种储备计划的70%o承储企业每次轮换储备化肥单品超过该 品种储备总量30%的情况,需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储备化肥 轮出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三)生产企业调入量为调入本省或在省内生产的、货权 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库存量为企业在省内各库点(含厂区) 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四)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 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

9、第二十六条 承储省级化肥的储备库(点)原则上需在浙 江省境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储备在临近省(市)的,承储 企业需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六章储备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浙江省分行等申请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应 当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 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便捷优惠的政策性信贷支 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按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1 .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 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 .损耗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 算。3 .保管费用。

10、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 吨定额补贴14元。第二十九条 化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复合肥、钾肥的承储 货值单价,按照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化肥的储备补贴资金进行清 算审计后的价格确定。第三十条化肥储备补贴采取“期初预拨、期终清算”的 方式拨付,在储备期开始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资 金拨付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省财政厅按补贴资金总额的75% 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向承储单位拨付补贴资金。年度储备时 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化肥的 储备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审计,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清算建 议,省财政厅复核后开展补贴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抄送省 发展改革委和省供销社。第三

11、十一条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省 级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和采购费用,补助资金和费用申请一 般在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个月内拨至承储企业。第七章储备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化肥商业储备数字化全过程管理和事中 事后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监管化肥储备 情况。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应实时将省级化肥储备库(点) 的库存信息同步到战略和应急物资在线平台。每年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组织实地抽查,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和承贷银行报送储备动态情况。第三十四条

12、 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5个工作日 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写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业务分析报 告和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第三十五条每个储备责任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对企业承 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对资金拨付 情况进行及时清算。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省财政不予资金补 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两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省级化肥商 业储备任。(一)擅自变更储备品种、数量。(二)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三)经检查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四)未完成考核指标。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省财政不予资金补 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 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二)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三)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 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以及责任部门需按期报送的相关材 料、表格、报告格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省级 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 12号)涉及化肥 储备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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