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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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化肥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 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 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三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 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根据我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包 括氮磷、复合肥和钾肥等类别。其中,氮磷储备品种为尿素, 复合肥储备中配方肥比例不低于70%,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 承储企业需遵守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轮库时 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

2、、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 社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级化 肥储备计划和投放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 的筹措和拨付。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用化肥储备品种结构的需 求测算。省供销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第六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 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等申请贷款解 决,省财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资金补助。第二章储备规模及时间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 供销社按保障省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省政府确定省 级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和结构,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 保持稳定,如省内化肥产需形

3、势发生较大变化,按程序报省政 府批准后做出调整。第八条 省级化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省级化肥 实行全年储备。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旺季储备。10月 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淡季储备。第三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第九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一)在浙江省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 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 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三)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 国家质量标准;化肥

4、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 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四)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保证完成储备任务的进货渠道,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 的经销网络和运输保障能力。(五)省级化肥承储企业最近三年的省内化肥销售量均不 少于省级化肥储备总量的1.2倍。(六)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 备”“国家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 “浙江省级化肥商业储备” 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七)银行信誉良好。第十条 省供销社经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依法依 规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

5、储企业。原则上每3年实施一次。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将同时承担淡季储备和旺季储备任务。 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第四章 储备协议及投放管理第十二条省供销社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协议,约定储 备区域、品种、数量、违约责任等。储备协议抄送省发展改 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第十三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将储备库存 与其它政策性储备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 应当标注“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第十四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 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 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对储备化肥行使优 先购买权,

6、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并补齐库存。第十五条 遇到灾害需动用省级储备化肥时,由相关设区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 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省发展改 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化肥投放通知。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 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化肥并启运,尽快送达,投放后尽快恢复 储备再次投放能力。第十六条承储企业灾区投放价格,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浙 江调查总队最近一次公布的浙江省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 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省供销社最近一次监测 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第十七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省内农业生 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或投放到

7、省外。第五章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 务的,由省供销社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并可将未完成的储备 任务及所对应承担的其他储备任务再次进行安排。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一)年度储备时间内省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 最大承储任务量的1.2倍。(二)储备化肥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各品种储备计划的 70%o储备化肥轮出后,承储企业需在30日内落实同品种、 等量轮入。(三)调入量为企业调入省内或在省内生产的、货权未 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四)储备库存量原则上为企业在省内各库点(含厂区) 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发展改革委、省 供销社同意后可

8、少量储备在临近省(市)。第六章储备财务管理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浙江省分行等申请贷款支持。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 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 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第二十一条省级化肥储备资金补助方式按照以下标准执 行。1 .利息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 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 .损耗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 算。3,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 额补助。第二十二条 化肥储备任务中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委 托的中介机构对化肥的储备补助资金进行

9、清算审计后的价 格确定。第二十三条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 算安排。化肥储备补助资金采取“期初预拨、期终清算”的方 式拨付,承储企业在储备期开始后向省供销社提出资金拨付书 面申请,经省供销社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 议,省财政厅复核后按补助资金总额的75%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并向承储单位拨付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 储备期结束后,由省供销社委托中介机构对 化肥的储备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审计,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 清算建议,省财政厅复核后开展补助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结果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为省级单位的,清算后30个工作日 内,由省级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

10、到承储单位;承储单位为非省 级单位的,省财政转移支付至市县,市县财政在收到省级资金 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承储单位。第七章储备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化肥商业储备数字化全过程管理和事中 事后监管机制。省供销社负责监管化肥日常储备情况。承储责 任期内,承储企业应实时将省级化肥储备库(点)的库存信息 同步到战略和应急物资在线平台。每年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实地 抽查,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5个工作日 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写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业务分析报 告和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供销社。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

11、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 未完成储备任务,省级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一)未按省发展改革委投放通知要求及时足量投放化肥。(二)变更储备品种、数量。(三)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四)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六)未完成考核指标。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不予资金补助,已 发放的予以追缴,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二)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三)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四)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 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 村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或实施方案。第三H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 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 12号)涉 及化肥储备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原 关于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通知(浙合业2004)10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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