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精准 确定救助对象,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居 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核对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 助工作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安全保 密和逐级核对的原则,做到“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 核
2、对;只核对、不认定”。第二章核对对象及范围第四条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 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 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 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信息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
3、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三章 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 部门。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机构统称核对 机构。县民政、教育、民宗、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 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林业、市场监管、医 保、残联、住房公积金中心、税务、人行,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做好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专项救 助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的核对事项,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六条本县核对工作采取逐
4、级核对模式。县核对机构 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开展核对工作。本级核对机构无法核对 的事项,应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提交上级核对机构 协助核对。(一)县级核对机构对县本级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 况进行核对,同时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月进行定期复 核,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再核对); 承担本县核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负责本县核对业 务的指导和培训;(二)县核对机构受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救助家 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同时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月进 行复核,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5、向核对机构无偿提供 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与民政部门建立数据 交换和业务协同机制。根据数据信息集中的不同层级,有关 部门应向同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或查询结果。(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提供婚姻、殡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 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区划地名、社会组织等信息。(二)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受教育信息、接受资 助信息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信息等信息。(三)民宗部门负责提供朝觐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登记 等信息。(四)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机动车登记、 出入境等信息。(五)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
6、社会救助家庭成员财政供 养信息。(六)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离退休、就业、失业登记以及 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受就业援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A)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住房保障、房屋租赁等信息。(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运输的营运 车辆、家庭享受型车辆等相关信息。(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享受农机购置补 贴、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信息。(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机 构内死亡登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患病情况等信息。(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灾后救助等信息。(十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享受国家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林业贴息贷款、
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信息。(十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个体工商 户或企业的注册登记等信息。(十五)医保部门负责按医疗救助申请事项提供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信息。(十六)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登记信息。(十七)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公积金缴存、 提取、使用等信息。(十八)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纳税、从事个体工 商业或经商办企业的纳税信息。(十九)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等机构 提供金融相关信息。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开展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第八条 建立健全本县核对信息网络,纵向实现省、市、 县三级核对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和
8、上下联动,横向实现与相 关部门涉及个人收入、财产等信息的共享共治和互联互通。第四章核对内容第九条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国家及省、市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 项目除外。第十条户籍状况指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 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等核对对象的户籍 登记状况、婚姻登记状况、就业状况等。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 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 的收入。(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 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 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
9、津贴、补贴 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 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 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 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 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 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 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 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 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
10、出让房产以 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 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 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 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 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 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二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 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
11、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 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 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十三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户籍、婚姻、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和授权 委托书。上述材料经工作人员或同级救助管理部门初审后, 出具申请核对委托书委托县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第十四条 核对机构在收到本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核 对委托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委托进行受 理,并开具受理回执。核对机构自接受委托后
12、,应当在7个 工作日内对核对对象完成核对工作,并向委托部门出具居民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第十五条核对机构在受理核对委托后,应根据需核对 数据信息的特点、来源、种类,运用甘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核对机构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工 作组,实行专人专岗、一事一授权。第十六条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因素,导致无法按 时完成核对需要延期的,核对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核对委托方。 延期核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延期核对不计入 核对工作的期限。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 对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部门,并根据委托部门要求, 延长核对时间或终止核对。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13、的,应当中止核对工作,退 回委托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 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一)故意隐瞒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或提供虚假 材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的;(三)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有中止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向委托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报告 仅作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对象的依据之一,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核对报告仅对本批次核对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核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户籍所
14、在地或经常居住 地的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向同级核对机构提出申诉。同级核对 机构接到有关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向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复核结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核对机构应当努力构建运行规范、管理科 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设置与 职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各业务环节授权控制,建立 核对对象电子或纸质档案。第二十一条 县核对机构应重视挖掘核对信息的“大数 据”潜力,加强对核对沉淀数据的分析、研究和应用,为政 府公共政策决策提供参考。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核对机制建设, 强化工作考核,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政策培训,不断提升核 对能力。第二十三条 县核对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失信 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 入、财产等失信和违规信息记入各相关行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系统,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县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对信息保密 制度,与相关部门(机构)签署数据交换保密协议,加强对 核对信息数据的监控,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向与核对工作无 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核对信息。第二十五条 核对中出现问题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