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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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供给真实牢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托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前款中承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

2、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其次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展。各区县政府管委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政府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进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统计、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连接。第五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

3、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治理工作。具体负责争论制定核对政策,市直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的核对,出具相关核对报告并准时反响申请核对单位;与有关系统、单位核对工作的协调联系;指导各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核对信息系统的治理运行等等。区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区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报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准时反响给申请核对单位;负责本级核对信息系统的治理运行;准时办理市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受理有关申请救助人的材料,并按时将核对申请报区县民政部门,依据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状况准时

4、告知申请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托付,可以担当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效劳工作。第六条 各级进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治理、水利、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核对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招用、聘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依据救助工作的需要,核对机构可以临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第三章 核对标准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工程申请后,依据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托付

5、核对机构进展调查核实。第九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肯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依据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打算生育嘉奖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嘉奖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二条 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

6、居住,无身体、疾病、赡养等特别缘由,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供给收入证明的,依据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据子女的赡养力量,合理计算赡养费,作为家庭收入。第十三条 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依据规定获得的水利移民补贴、养老保险等,计入家庭收入。从事种植业的农村核对对象,依据土地类别山区、丘陵、平原分类确定种植收入范围,结合实际状况计算其家庭收入。第四章核对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城乡低保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展。依据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

7、和廉租住房申请纳入核对范围,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依据开展状况逐步纳入。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第十六条 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供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口治理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申请城乡低保的,经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进展入户调查、收入评估、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报送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

8、民政部门依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展核对,依据核对结果打算是否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托付基层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展初审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进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响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9、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城乡低保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单位的核对结果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答复申请人。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核对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依据核对机构的书面说明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依据以下途径开展核对工作: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酬劳、各种福利收入,以及

10、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状况等得出;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状况等得出;三财产性收入可以依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学问产权的收益状况等得出;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水利移民补贴的领取状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状况等得出;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状况等得出;六货币财产可以依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状况、债权债务状况等得出。第十九条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别的,由户籍所在地

11、核对机构负责经济状况核对,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可以托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核对机构进展收入核查,被托付单位应当予以协作。其次十条 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核对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展调查核实。公安户籍和车辆治理、财政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治理、水利移民补贴、税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乐观协作,并准时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其次十一条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应当向核对机构供给以下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状况;二

12、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状况;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状况;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状况;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状况;六车辆拥有的状况;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状况;八个人信用状况;九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供给的其他状况。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目的。其次十二条 核对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平台,使各部门之间到达资源共享。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将申请廉租住房、低保、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传输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由核对机构对有关部门发送查询指令,有关部门在

13、规定时限内查询并反响结果,核对机构依据反响结果出具核对报告,输送回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据核对报告确定审批结果。其次十三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供给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状况进展调查。其次十四条 核对对象应当照实供给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核对对象应当乐观协作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其次十五条 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状况的,核对对象应当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帮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依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供给与核对对象

14、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其次十六条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帮助核对机构的工作。其次十七条 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展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并送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打算的参考。其次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打算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展复核。核对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第五章 监视治理其次十九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实行动态治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依据实际状况重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第三十

15、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标准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准时、准确、公正。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治理制度,实行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核对机构进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第三十一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不照实供给相关状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取消其救助待遇,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照实供给申请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状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相关救助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第三十三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第三十四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需要托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展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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