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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1) 5号), 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引导、撬动作用,推进科技 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降低创新创 业企业和团队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 新券“)是指利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内科技 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面向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以 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服务等而 发放的配额凭证。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 资金中预算列支,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创
2、新券专项 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 开透明、据实兑现、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兑现方式为后 补助。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区科技厅”)是创新 券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制定创新券政策,评估政策执行绩效;2 .开展创新券专业管理机构、申领对象及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科技厅规划监督处、机关纪委负 责受理有关异议。7.兑现。管理机构根据服务机构提供的兑现创新券等 额发票,兑现创新券服务费用。第二十二条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创新券科技服务获得 的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可自主统 筹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
3、人员培训、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方面的费用支 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入库为服务机构,为 自治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 通过提供创新券科技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 14号)等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 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连续2年未报送的则取消其入库 资格,并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管理机构应于每年 12月10日前向区科技厅报送全区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 告。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
4、每年对服务机构和年度创新券 申领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服务机 构有效期内至少抽查一次。第二十五条创新券服务机构和申领对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管理机构将取消创新券服务资质或申领资格、追 回资助资金,在相关行业领域进行通报,且将责任单位和 相关人员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自治区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构成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 .转让、赠送和买卖创新券的;2 .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 虚假信息的;3 .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存在影响 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4 .利用签订虚假服务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
5、额等手段 套取创新券资金的。第五条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创新 券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 .创新券申领、兑现和服务机构入库全过程管理,服 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工作;2 .制定创新券服务机构服务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 整;3 .制定创新券申领对象及服务机构日常监督计划,开 展监督检查工作;4 .审核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编报全区服务机构年 度运营情况报告。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区科技厅确定入 库的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 构等,主要职责:1 .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 队提供优质科技服务;2 .统计创新
6、券服务信息,向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运营情 况报告;3 .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支持对象第七条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 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技术转 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 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第八条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1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 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2 .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培训服务、财务 记账、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3 . 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4 .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商业策划 等服务;5 .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创
7、新活动。第九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或者创新创业团队,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 间、孵化器、星创天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及以上双创 载体”)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或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双创 载体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3人以上创新创业(创客) 团队;2 .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 关性;3 .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 带等关联关系;4 .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创新创业团队不作此项要求);5 .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科研诚信等社会 信用记录。第四章服务机构第十
8、条服务机构实行入库管理。区科技厅根据创新 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服务机构入库工作。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 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2 .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科技服 务一年以上;3 .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和场所;4 .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并且社 会信用记录良好。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入库应通过“双创载体服务管理 平台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 .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 .上
9、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 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4 .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 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5 .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服务机构入库程序:1 .发布通知。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工作安排,不定期发 布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通知。2 .业务受理。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受理创新券服务 机构入库申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工作。3 .形式审查。管理机构对入库材料完整性、规范性, 单位注册地、单位性质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及 时向申报单位反馈。4 .专家评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专家组人数5-7名,
10、其中行业专家4-6名,财务专家1名)对通过形式审查的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范围、服务事项与其配套的服务资质、 硬件设施、人才资源和收费价格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 时向申报单位反馈。5 .会议研究。管理机构提请区科技厅相关会议研究 后,确定拟入库服务机构名单。6 .公示。管理机构在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拟入库服 务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科技厅规划监督处、 机关纪委负责受理有关异议。7 .入库。管理机构在“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公布 服务机构名称、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联系人 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及地址)等。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服务机构入 库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在
11、有效期内,如减少服 务内容、调整收费标准,需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备;如新增 服务内容,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管理机构审核、专家评 审、区科技厅审定同意。第五章申领第十五条 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应通过 “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 .科技创新券申领表;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 .上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5 .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二)创新型创业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 .科技创新券申领表;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 .
12、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双创”载体佐证材料;5 .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三)创新创业团队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 .科技创新券申领表;2 .团队组建协议书原件,主要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三 人以上)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材料;3 .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双创”载体佐证材料;4 .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第十六条创新券申领程序:1 .发布通知。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发布 创新券申领通知。2 .业务受理。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受理创新券申报 及相关咨询工作。3 .形式审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及申领对象资质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及时向申 报单位反馈。4 .专家
13、评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专家组人数5-7名, 其中行业专家4-6名,财务专家1名)对通过形式审查的 创新券申领对象提出的项目可行性、需求服务范围、支持 额度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5 .会议研究。管理机构提请区科技厅相关会议研究 后,确定拟支持创新券申领事项。6 .公示。管理机构在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拟支持的 创新券申领事项(申领对象、项目名称、购买服务内容、 创新券配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科技厅规划监 督处、机关纪委负责受理有关异议。7 .发放凭证。管理机构与申领对象签订创新券申领合 同,发放电子配额凭证。第十七条区科技厅每年发放一次创新券,并按申请 单位类别设置不同
14、的额度,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上限 为10万元,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上限均 为5万元。申领对象应在当年使用创新券,逾期作废。第六章使用及兑现第十八条创新券仅限于购买入库服务机构且符合本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服务。创新券申领方和服 务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后方可使用(合同需明确服务内 容、技术指标、服务期限、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等)。第十九条创新券实行配额制度,其中科技型中小企 业使用时,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支出费用的50%,其余50% 需申领单位自行支付;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 用时,抵用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不超过单次支出费用 的90%,其余10%需申领单位自行支付。第
15、二十条 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资金时应在“双 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系统”上提交以下材料:1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2 .科技服务合同(需与申领单位提交创新券申领合同 中填报的拟购买科技服务内容一致)及发票,创新券抵用 证明和差额费用对公支付银行凭证;3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服务成果证明,包括检验检测 报告、研究开发结果报告(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技术转移证明、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著作权等)、科技 咨询证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证明等能够证明服务成效的 文件材料;4 .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 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证明服务成效的文件。第二十一条创新券兑现程序:1 .发布通
16、知。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发布 创新券兑现通知。2 .业务受理。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受理创新券兑现 申请及相关咨询工作。3 .形式审查。管理机构对申请兑现材料的完整性、规 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及时向申报单位反 馈。4 .专家评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专家组人数5-7名, 其中行业专家3-5名,财务专家2名)对通过形式审查的 申请兑现材料,即服务事项的一致性、服务费用的合理性、 相关票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时向申报单位 反馈。5 .会议研究。管理机构提请区科技厅相关会议研究 后,确定拟兑现创新券有关事项。6 .公示。管理机构在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拟兑现创 新券有关事项(含服务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申领对象、 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取得成果、兑现创新券金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