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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8529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进一步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北京市决定实
2、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市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及经认定的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实验室”)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向实验室所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
3、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过程管理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创新券服务获得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管理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围绕科研合同开展的研发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科委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组织评价,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推荐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新券申请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荐机构主要从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新型孵化器中遴选,每年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公告。推荐机构需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实验室在向企业提供服务、收取并兑现创新券的过程中,具体委托一家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本单位在创新券工作中的唯一对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开展科技资源服务,审
5、核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创新券发放要求、业务是否已正常完成、配套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接收并兑现创新券。 第九条 专业服务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实验室所属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公告。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包括能够接收创新券的实验室名录、合同签署方式、接收创新券的主体、资金垫付方式及创新券兑现方式等。 第三章 创新券的形式及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每张创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当年已经使用但因年度资金总量或兑付时间限制
6、等原因未能兑现的创新券,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支持。 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同时可选择1-2个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支持。对其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未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券的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职正式职工不
7、多于100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请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创业团队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三)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创业团队所有或经协商与实验室依托单位共同所有。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在近两年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团队,或在京高等学校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两名创业团队,推荐机构应给
8、予优先发放。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在每一个申报周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9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由推荐机构组织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对于每年选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服
9、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推荐机构,组织本领域的企业申请创新券。推荐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办公室。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审查合格后,通过推荐机构将创新券发放给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通过系统查询取得创新券的额度。第六章 拨付与兑现 第十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验室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科研服务。完成科研服务活动后,需及时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取得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标识验证码后通过信息系统与合同内容绑定,完成创新券收取。 第十九条
10、 办公室根据各专业服务机构创新券绑定情况,与市科委统一签订创新券工作任务书,市科委根据任务书将创新券资金拨付到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专业服务机构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提交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依审查结果将先期拨付的创新券资金兑现到实验室。未通过审核的创新券项目,由专业服务机构将创新券资金退回。创新券制度终止前,将指定最后兑现期限,并停止创新券的发放工作,不再接收创新券相关申请,创新券按实际面值进行兑换。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专项资金的申请过程中,企业、推
11、荐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专业服务机构及开放实验室不得与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创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监督管理创新券专项工作,并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京津冀三地及其他区域互相衔接的创新券制度、接收创新券的组织机构及拨付兑现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维护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推荐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科文201425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