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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汇编五篇保险合同 篇1 甲方:_ 乙方: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进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安康、能正常旅行参与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与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开头,直至该旅*程完毕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商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头,直至该次旅行完毕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
2、,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
3、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酬劳。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供应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缘由、地点、估量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帮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行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大事。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连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
4、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局部。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2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置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缘由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水道、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
5、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丢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6、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一样。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全都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7、。 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根底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
8、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2)实行一切必要措施
9、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殊商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丢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连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_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学问:房贷保险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
10、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需购置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局部。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供应保障,假如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缘由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赐予赔偿。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置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置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但该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1、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
11、、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在发生上述灾难或事故中,为防止其扩散,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以及为削减损失对保险财产实行施救、爱护、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战斗、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地震及其次生灾难;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缘由以及自然磨损,正常修理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
12、)12时起到保单商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0.56%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 篇3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其次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头、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
13、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
14、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商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连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连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商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根底,每年递增率为6%或
15、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递增率,一旦商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全都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 3.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合同 篇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