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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的业务产品,规范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是指股东以其出资获得的相应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来体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额而体现,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同时,公司的股权也是对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收益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
2、、质押或转让的权利。第三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信贷业务,由出质人与我行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贷“三查”等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质押登记。第六条 股权质押只是信贷业务担保方式的一种,我行可要求债务人另外
3、提供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在追加第三方保证时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行使担保的先后顺序。第七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额度的确定与质押股权的数量无关,应根据债务人承贷能力的大小合理确定。 第二章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准入条件第八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人和股权所在企业除应满足xx银行授信尽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质押人条件我行接受的股权质押信贷业务,质押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质押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并出具自愿质押书。2.质押人为法人的应内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信息披露充分,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办理股权质押并向我行出具决议
4、。(二)股权所在企业条件1.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2.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信息披露充分,信誉良好,管理规范;4.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处行业前景广阔;5.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稳步增长;6.注册资本全部到位,连续三年实现盈利;7.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办理股权质押并向我行出具决议;8.公司章程没有限制股权质押条款;9.我行或质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三)质押股权条件1.质押股权应当权属清楚,可以依法转让;2.质押股权的非货币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质押股权全部出资金额的50%。第九条 我行对以下股权不办
5、理股权质押信贷业务:(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三)以我行股权出质给我行的;(四)以经公司章程约定不能出质的股权出质的;(五)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六)前六个月内价格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七)可流通股股份过于集中的上市公司股票;(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上市公司股票;(九)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十)我行认为风险过大,不适于进行质押的股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融资方式第十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授信包括贷款、敞口承兑、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等短期融资品种。授信的发放、回收和计息
6、方式比照我行相应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执行,在具体授信合同中另行约定。第十一条 融资原则(一)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必须在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后发放;(二)原则上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三)股权质押信贷业务融资比例应根据具体客户在我行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决定,质押率一般不高于50%,同时应结合权利人自身的承贷能力,并根据“孰低原则”合理确定授信金额,有效控制风险。业务发生初期应以较低的融资比例加以控制,有连续、稳定的良好业务记录之后才逐渐提高融资比例,质押率最高不超过60;(四)质押率的确定按照质押股权原始出资金额,同时结合出资额所占净资产金额,并根据“孰低原则”合
7、理确定质押率;(五)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还款来源不仅限于企业的正常回款资金,原则上应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第四章 质押登记第十二条 我行和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第十四条 申请股权质押登记,应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质人和贷款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8、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印章);(三)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质押登记。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后,出具相应股权出质登记证明。 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我行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十八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
9、之一的,我行可立即宣布授信到期,采取各项措施(包括法律手段)进行清收,以保障我行信贷资金安全:1.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出现支付困难的;2.借款人或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卷入或可能卷入重大经济纠纷,以及财产被或即将被查封、扣押、监管等重大事项情形;3.质押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我行债权安全,我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拒不配合的;4.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借款人出现无故不履行义务的;5.其他可能影响我行实现债权的情形。第十九条 对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的,应及时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分析质押物的风险和价值,并根据其
10、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确定可接受的质押股权及质押率。我行接受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总额,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应随质押股票一起质押,我行要关注质押股票的分配方案及分配时间,及时办理孳息的质押手续。当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应及时提醒客户购买配股并随质物一起质押。若客户不购买配股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应当及时要求客户补足缺口。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当质押股票市值降至警戒线时,我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降至平仓线时,我行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我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