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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公司业务产品,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操作,保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或其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移交我行或者我行委托的资产监管人、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等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监管人”)占有,作为债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我行为质权人,用于质押的动产为质物。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动产质押,包括静态质押和滚动质押。静态质押是指借款人
2、将存货交由我行认可的监管人监管,质押期间原则上质物不发生变动。滚动质押是指我行确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借款人可以相同种类、价值货物对原质押货物进行置换。第四条 对同一笔债权,同时采用动产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我行应当向保证人约定,我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求偿。第五条 我行在办理动产质押业务时,一律采用我行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 第二章 质物第六条 质押动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人依法具有担保主体资格。(二)出质人对动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三)依法可以流通、转让。(四)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五)原则上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我行应当谨慎接受出质人以产成品设定质押,但产
3、成品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除外。(六)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购销合同、统一格式发票、进出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客户承担。(七)质物品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价值稳定,易于变现。(八)质物有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短于信贷业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九)质物能够与出质人、监管人的其他货物明显区隔,实现特定化,并能够转移占有。(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我行不得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 依法禁止流通、转让的动产。(二) 出质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动产。 (三) 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四) 被司法机关
4、、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强制措施的动产。(五) 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置的动产。(六) 已经设定抵押、质押、出租或者被留置的动产,但是依法可以质押的除外。(七) 已经提足折旧或者报废的动产。(八) 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易贬值的动产。 (九) 难以特定化或者不能转移占有的动产。(十) 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等难以保管的动产。(十一)难以变现的动产。(十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我行规定不能质押的动产。 第三章 调查评审第八条 出质人应当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5、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公司章程。(四)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如共有人同意质押的文件、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质押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五)质物权属证明文件。(六)质物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七)其他必要材料。出质人为借款人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出质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上述第(一)至(四)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一)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
6、租、水、电费收据)。(三)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九条 我行在对质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安排双人对出质人及质物的下列事项进行实地核查:(一)质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二)质押物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接受质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三)质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在先抵质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四)质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质押物现状存在显而易见的出入。(五)质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
7、书的指向相符合。(六)我行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我行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对以上调查事项形成核查结论,并由质押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第十条 质物价值的确定,按照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我行应当综合考虑质物的实际价值、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第十二条 我行应当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要求出质人对于价值较大或易毁损灭失的质物,按下列要求办理财产保险手续:(一)办理质物全额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还款期限。(三)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四)在保险单中指定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五
8、)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我行权益的条款。(六)保险费由出质人或债务人承担。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出质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我行为保险金第一请求权人。保险期限届满,出质人应当及时续保,否则我行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章 监管人管理第十三条 我行对监管人实行准入审批管理。第十四条 监管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以货物监管、物流、仓储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法人。(二)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必须持有总公司同意其办理动产(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授权书。(三)股权清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合规经营。(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监管人员,业务
9、流程合理,内控制度完善,风险控制到位,培训机制健全,企业信誉良好。(五)能够落实符合质物安全存放、有效监管要求的仓储、监管设施。(六)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物流、金融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七)监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股东(出资占比前五位的股东,下同)、财务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八)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因监管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失事件或重大法律纠纷。(九)其他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优先选择与我行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过此类业务的监管方、国家储备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等作为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监管方。与海关监管仓库合作动产(仓单)质押应征得海关同意。第十六条 我行公司金融业
10、务部负责组织对拟建立合作关系的监管人进行调查。第十七条 调查应当收集下列资料:(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二)公司章程。(三)验资报告。 (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年末财务报表(开业不足两年的除外)。 (五)监管人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监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要股东的信用查询记录。(七)判断监管人是否符合准入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经调查,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体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按我行信贷业务审批流程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十九条 经总行批准
11、同意合作的监管人,由总行统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协议文本应当经风险管理部审查认可。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监管人,其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事宜需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总公司书面承诺对我行及分支机构承担最终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应当及时终止业务合作:(一)不按要求通报监管信息的。(二)因监管不力造成质物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因监管不力,一年内造成两次(含)以上质物损失,或者监管风险较大的。(四)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或者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六)
12、公司或监管人员接受、索取借款人或出质人提供的利益的。(七)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监管人退出合作后,贷款尚未收回的,应当重新落实监管人,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章 质物监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监管人监管质物,可以将质物转移到出质人经营场所之外的、由监管人所有或控制的场所进行监管(移库监管),也可以在出质人经营场所通过设置封闭仓库、隔离带、悬挂监管标志等方式实现对质物的实际控制进行监管(现场监管)。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当与监管人、出质人签订质物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行现场监管的,我行还应当与监管人协商制订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仓储设施的确定、质物
13、存放方式和隔离措施、监管人员配备、监管方式(24小时监管、定期巡查等)、滚动质押的质物最低标准、监管信息通报方式等。第二十五条 出质人将已经委托给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动产设定质押的,我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第三人签订质物监管协议书。质权自质物监管协议书生效时成立。本办法关于监管人的规定,适用于上款所称的第三人。第二十六条 质物监管场所,可以是监管人自有的仓储设施,也可以是监管人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控制的仓储设施。现场监管的,监管人应当通过封闭加锁、安装24小时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质物进行有效控制。我行应当现场查看监管设施是否满足质物存储、监管的需要。第二十七条 质物监管费用由借款人承
14、担,具体标准由出质人、借款人、监管人和我行协商确定。第二十八条 监管人应当建立完备的监管台账,定期向我行通报质物监管情况,包括质物数量、品种、规格以及本期变动情况等。通报频率应当在质物监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则上:静态质押的,至少每两周通报一次;滚动质押的,至少每周通报一次。监管人应当按月向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通报质物监管总量情况。我行和经办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监管人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九条 我行经办机构必须在办妥质物交接手续、落实质物监管以后,才能发放贷款。 第二节 质物的交接与保管第三十条 我行、监管人应当按照质押合同、质物监管协议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及时与出质人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15、转移对质物的占有。质权自质物转移占有时生效。质物交接时,应当逐项清点质物,并制作质物交接清单,由我行、出质人、监管人各自派出的交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物交接清单记载的质物情况应当与质押合同、质物监管协议书的约定一致。第三十一条 质物的权属凭证、发票、保险单以及监管人开具的仓单、提货单、保管单等提货凭证应当移交给我行保管,不得由出质人或监管人保管。第三十二条 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移交质物,或者移交的质物存在隐蔽瑕疵,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应当及时要求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质物应当与其他货物明显区隔。监管人可以通过封闭仓库、设置隔离区、悬挂质押标志等方式,实现对质物的明显区隔。第三十
16、四条 监管人应当对质物的安全负责。发生危及质物安全的任何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我行,并采取必要措施。因监管人的原因导致质物损失的,我行应当及时要求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所得赔偿金、保险金应当用于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存入我行指定账户担保主债权的履行。第三十六条 我行应当指定专人加强对质物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一旦质物价值低于约定水平,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出质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相应价值的保证金或货物。根据不同的货物类别、品种及价格的稳定性,我行与客户约定的跌价幅度最高不超过10%(含10%),并应设定警戒线或强行处置线,对于补足价值的差额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同
17、时应与客户约定,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客户对我行的违约,我行有权提前收回融资,要求客户提前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有权依法处置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应向客户和担保人继续追索。第三十七条 我行、监管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丧失对质物的占有时,我行应当及时向不当占有人主张权利。 第三节 质物置换与返还第三十八条 质押期间,严禁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其代理人占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全部债权清偿完毕的。(二)经我行同意置换质物的。(三)经我行同意,借款人偿还部分债务时,可以返还相应价值的质物,但质物不能分割的除外。(四)实行滚动质押的。第三十九条 在静态质押中,出质人基于生
18、产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经我行同意,可以置换质物。置换质物应当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办理质物交接,置入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置出质物的价值。置换质物时,我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出质人、监管人共同做好质押合同、质物监管协议书、质物交接清单等有关文件变更手续,确保有关文件合法有效、内容一致。第四十条 在滚动质押中,对超过质押合同约定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存取,但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监管人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出质人存入的货物符合事先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等要求,谨防以次充好。第四十一条 返还质物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我行、监管人、出质人应当分别在质物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第四十二条 返还质物时,相应的
19、质物权属凭证、发票、保险单以及监管人开具的仓单、提货单、保管单等提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应当一并返还。 第六章 质权的实现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我行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合同约定提前实现质权时,我行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约定拍卖、变卖质物或者以质物折价优先受偿。第四十四条 我行可以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我行行使质权时,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分质物:(一)原则上以不低于质物出质时价值70%的价格直接变卖。(二)委托事先约定的拍卖行拍卖。(三)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抵偿债务。(四)由监管人在贷款到期后满1个月内将款项直接支付至质权人账户,再由监管人处置质物。第四十五条 我行全部债权足
20、额受偿后,质物或质物变现所得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出质人。质物变现所得不足以偿付我行全部债权的,剩余部分应当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我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各分行、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原 xx市商业银行仓单质押信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xx银2005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示范版本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 xx银 字( )第 号 甲方(质权人):住所:
21、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 (大写)万元人民币限额内签订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及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为保障前述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
22、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具体质押货物以乙、丙双方出具的质物清单中列明的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
23、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2.5 质物约定不明的,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2.6在全部清偿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
24、具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7)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确定。质物的价值由甲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第三条 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3.1 质物设立质押时,甲、乙双方向丙方发出首次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予以确认。3.2 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的确认,并直接作为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附件。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
25、理费用由乙方承担。3.3 监管期间,甲、乙双方可以随时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3)以确认实际由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详细情况。丙方应在收到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当日查核实际占有监管的质物,并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确认书(附件4)以确认最新质物情况。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动产质押确认书一起自动成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动产质押合同的附件,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甲方如对动产质押确认书所列的质物有异议,应在收到动产质押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向出质人和监管人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动产质押确认书予以确认。第四条 监管期间 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开始,到丙方收
26、到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5)时止。 第五条 移交和监管 自首次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并经丙方签发质物清单之日起,质物移交至甲方,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在监管期间,三方共同完成以下监管义务:5.1 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 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5.4 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
27、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或直接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5.5 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2.6款的规定。5.6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7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格式见附件8)。5.8 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质物提取6.1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确保与已质押
28、货物的品质相同)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在通知甲方后可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 6.2 质物的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书(附件11),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签发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丙方自收到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后,方可依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6.3 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质押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质押率。“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
29、100%,具体到协议,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第七条 价格规定7.1 质物单价按照甲方送达乙方、丙方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7.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 %时,甲方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第八条 质权行使 8.1 甲方根据动产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2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
30、,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9.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设定质押时由乙方预先支付给丙方。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附件10)。第十条 留置权 丙方承诺放弃对甲方委托其保管的质押货物所享有的留置权。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
31、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11.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第十二条 通信和联络 12.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 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样式(格式见附件9)。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等原因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办理提货的; (3
32、)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1和5.6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3.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
33、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3.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4.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4.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14.3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
34、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1、如乙方不能按约定偿还甲方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乙方同意甲方处置或将质押物处置权转让给丙方,并同意在处置质押物时,按处置日货物市场价格的70%进行处置,并提供处置物的增值税发票。2、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在一个月内把质押物处置完毕。 3、乙方同意丙方将处置货物款项直接交付甲方,用以偿付乙方在甲方的借款本息。剩余款项在偿付相关费用后返还乙方。 4、乙方承诺承担因处置质押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协议效力 15.1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5.2 如
35、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其它 17.1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1)首次出质通知书(2)质物清单(3)查询及出质通知书(4)动产质押确认书(5)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6)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7)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8) 质押标签(9) 印鉴样式(1
36、0)费用确定书(11)提货申请书17.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7.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三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_年_月_日签订于_(xx银行所在地) 附件1首次出质通知书(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签发)编号: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xx银行 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
37、名规格/ 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 )重量( )货物价值( )备注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你公司,请你公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你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严格履行你公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会同出质人签发质物清单给质权人。 质权人: 银行 行 出质人: 公司 (按预留印鉴签印) (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质物清单(出质人和监管人共同签发)编号: 银行 行:为确保你行与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你行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将下表中货物质押你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你行指定
38、的监管人占有、保管、监管,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并构成对下表货物已移交监管人替你行占有质物的确认。 出质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 月 日 货物品名规格/ 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 )重量( )货物价值( )备注 监管人确认出质人提供的上述质物已在监管人的占有监管之下,知晓该质物已质押给贵行,监管人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监管责任。 监管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 月 日 附件3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签发)编号: 致: 公司(监管人): 为确保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
39、主合同”)的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种类及数额为:币种 ,金额为 (大写: ),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名规格/ 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 )重量( )货物价值( )备注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你公司,请你公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你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严格履行你公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会同出质人签发动产质押确认书给质权人。本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及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确认书一起自动成为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的动产质押合同组成部分,本通知项下质权人与出质人其他权利和义务参照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合同执行,
40、质权人和出质人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如本通知所列质物与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确认书所列不符的,以动产质押确认书上所列质物为准。 质权人: 银行 行 出质人: 公司 (按预留印鉴签印) (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动产质押确认书(出质人和监管人共同签发)编号: 银行 行:为确保你行与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根据出质人和你行向我公司发出的编号为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你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人占有、保管、监管,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动产质押确认书及编号为 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一起自动成为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的动产质押合同,质权人和出质人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如本确认书所列质物与编号为 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所列不符的,以本确认书上所列质物为准。 出质人:(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 月 日货物品名规格/ 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 )重量( )货物价值( )备注 监管人确认出质人提供的上述质物已在监管人的占有监管之下,知晓该质物已质押给贵行,监管人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监管责任。 监管人:(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 月 日附件5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