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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4月01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信贷业务授权范围5第四章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6第五章授权权限的确定6第六章信贷业务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7第七章附 则9附件:9附件1.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10 修改与审批记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经营机构信贷业务授权的标准和方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贷业务授权是本行授权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按照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授予经营机构负责人相应的信贷业
2、务审批权限,并按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第三条 信贷授权遵循差别授权、动态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为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贷服务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票据、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按照敞口部分计入授权额度)。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机构,是指本行的分支行(含二级支行)、营销中心及其他直接为客户提供本行信贷服务的机构。第六条 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审慎使用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越权或滥用授权。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市辖范围内经营机构负责人信贷业务授权的管理。对分行及其下辖
3、支行负责人的信贷业务授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八条 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内审办公室、投资银行部、等总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职责,提供授权等级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并对经营机构负责人的权限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总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总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授权等级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及授权建议,对经营机构负责人进行评价; (二)根据评价结果拟订授权草案并进行沟通协调后,形成授权方案; (三)负责将授权方案报送分管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行长审定后,统一制作授权书并组织签署。第三章 信贷业务授权范围第十条 本行信贷业务授权包括:低风险业务审批权、授信及实施
4、业务审批权、专项信贷业务审批权、合作业务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委托贷款审批权等信贷业务权限。第十一条 低风险业务审批权,是指本行定单质押、足额保证金担保或本行定单及保证金合计足额担保的信贷业务及其他本行纳入低风险管理的其他信贷业务的审批权。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审批权,是指除低风险之外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的信贷业务的审批权。第十三条 专项信贷业务审批权,是指政策性贷款、行员贷款、贵宾直通车贷款等特定信贷业务审批权。第十四条 合作业务审批权,是指与市场管理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汽车销售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方开展的合作项下信贷业务审批权。第十五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
5、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权。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是指按照银行委托贷款操作规程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权。第四章 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本行各经营机构负责人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主要从经营机构整体工作评价、信贷业务管理、信贷业务质量、信贷业务风险度等方面进行考评,分为综合业绩、信贷业务量、信贷业务质量、风险管理等四项指标,具体参见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附件1)。评分采用百分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确定相应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B、C、D、E五级。等级标准如下: 第十九条 本行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分支机构负责
6、人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分行信贷业务管理等级原则上按照不低于A级标准处理。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原则上每年年初评定一次。第五章 授权权限的确定第二十二条 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等总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既控制风险,又提高效率的原则,同时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每年年初按分管条线对经营机构的信贷业务授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专项信贷业务授权可根据经营机构经办业务范围、风险度进行授权,可不按照等级设定权限。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客户授权内授信业务实施余额不得高于经营机构授信业务授权的单项最高权限。第二十五条 对县域支行、零售专营支行负责人的信贷业务授权,可在信贷
7、业务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该机构的区域特征和发展方向,适当提高对特定地区和业务品种的审批权。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申请特别授权。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时,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标准对经营机构新任负责人进行评分,报有权人审批。第六章 信贷业务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二十八条 信贷业务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年初调整一次。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人可对原授权进行调整:(一) 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 受权人滥用授权,造成重大风险的;(三) 受权人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风险的;(四)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五) 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
8、生重大变化;(六) 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第三十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原信贷业务授权终止:(一) 授权有效期限届满;(二) 授权权限被撤销;(三) 受权人职务发生变动或被撤销;(四) 在授权有效期间内,制作新的授权书取代原有的授权书时,自新授权书生效之时原授权终止;(五) 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经营机构及总行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受权人越权或滥用授权的,应及时派人调查核实。如认为确需调整授权的,提出书面意见交授权人决定,并通知。第三十二条 经本行内审检查、检查或外部检查,确认受权人存在越权或滥用授权行为的,或经营存在重大风险的,将书面提出降低或暂停受权人信贷业务授权的建议,交授权人决定。第
9、三十三条 经营机构负责人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的,可适当扩大信贷业务授权。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负责人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连续两年或五年内累计三年被评分在60分(不含)以下,取消信其贷业务授权。第三十五条 经营机构负责人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较大责任风险,或严重违章、违纪、违法,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根据情况适时下调信贷业务授权,直至取消信贷业务授权。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附件1.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 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本行信贷
10、业务经营管理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从综合业绩、信贷业务量、信贷业务质量、风险管理四个方面对经营机构负责人的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汇总得分后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如下:一、综合业绩:5分 按照平衡计分卡、任职年限进行评分。平衡计分卡:4分,按照平衡计分卡完成比例计分,上浮20%封顶;任职年限:1分,经营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限每满1年得0.25分,满4年以上得1分。二、信贷业务量:35分(不含员工贷款及政策性贷款)按照信贷业务总量、新增信贷业务量、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量进行评分。行员贷款、政策性贷款及其他不计入经营机构考核的信贷业务不计入信贷业务量考核。信贷业务总量
11、:10分(笔数、金额各占50%),占比3%以上(含)得5分、占比2%(含)至3%得4分、占比1%(含)至2%得3分,占比0.5%(含)至1%得2分、占比0.5%以下得1分。计算公式为:本年度本机构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本年度全行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新增信贷业务量:10分(笔数、金额各占50%),5分(本年度本机构信贷业务增减比例/本年度全行信贷业务平均增减比例),该项分值加减20%为限。计算公式为:5(本年度本机构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上一年度本机构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上一年度本机构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本年度全行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上一年度全行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上一年度全行信贷业务笔数或金
12、额; 小企业及个人新增信贷业务量:15分(笔数、金额各占50%),7.5分本机构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增减比例/全行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平均增减比例,该项分值加减20%为限。计算公式为:7.5(本年度本机构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上一年度本机构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上一年度本机构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本年度全行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上一年度全行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上一年度全行小企业及个人信贷业务笔数或金额。 三、信贷业务质量:30分 按照信贷业务收息质量、信贷资金收回质量计算。 信贷业务收息质量:10分,当年实收利息/应收利息100%,收息
13、率100%以上为满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减1分,扣完为止。 信贷资金收回质量:20分,未出现问题得20分,出现信贷资金迟收、承兑垫资的,按照1000万元(含)以上每户每天扣0.2分、1000万元(不含)以下逾期、垫款三天后,每户每天扣0.1分;每户每增加一笔信贷资金迟收、垫款业务加扣0.2分,扣完为止。 四、风险管理:30分 按照合规检查、内审检查、专项检查、外部检查、客户经理平均星级进行计算。合规检查:10分;按照合规检查扣分情况,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完为止; 内审检查:10分;按照内审得分10%的比例计算; 专项检查:2分;按照专项检查扣分情况,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完为止;外部检查:4分,按照
14、检查问题计分,每发现一笔一般性问题扣0.5分,较严重性问题扣1分,严重性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客户经理平均星级:4分,平均星级低于一星为0分,一星为0.5分,二星为1分;三星为2.5分,四星以上(含)为4分(在保护期内的新入职客户经理,如果没有申请定星级,不列入平均星级计算)。 五、特殊规定: 考核期内经营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任职支行发生变动,信贷业务量按照现任职经营机构30%、原任职经营机构70%的权重计算;综合业绩按原得分计算、信贷业务质量、风险管理按照责任归属加减分。 (二)新任职经营机构负责人难以计量分值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任现职前为本行信贷
15、业务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中层正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原则上按不低于A级标准处理; 任现职前为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中层副职的,按照现任职经营机构原分值的100%计算,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原则上不低于B级;任现职前为信贷业务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部门的业务审查或检查人员,按照现任职经营机构原分值的90%计算,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原则上不高于C级; 任现职前为支行副行长的,按照现任职经营机构原分值的90%计算,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原则上不高于C级,且不得高于原任职经营机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 任现职前为其他工作人员的,按照现任职经营机构原分值的70%计算,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原则上不高于D级,且不得高于原任职经营机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