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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建筑行业授信政策指引 ,各分行应遵循“限额管理、结构优化、区域差异”的总体原则,在有效控制授信敞口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客户结构和用信品种,确保全行建筑行业授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筑业,包含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并适用于向建筑企业业主及项目经理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二、 总体要求 (一) 限额管理 总行下达了全行及各分行建筑行业授信敞口的控制计划,各分行应严格执行总行的限额管理要求,确保末敞口余额控制在限额内。 (二) 结构优化 各分行应积极优化客户结构,提升资质好、负债水平适度、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专注于建
2、筑市场的客户在我行授信敞口占比。在客户结构中还要对一般公司客户和小企业客户的比例适度调整,避免授信业务集中在某一客户端层。 (三) 区域差异 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在建筑行业对各分行的资源配置将体现差异化。扬州分行、南通分行根据各区域的产业集群优势,择优介入;北京分行、上海分行根据各区域的客户资质和背景优势,择优介入。 三、客户政策 与我行合作的建筑行业客户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大中型建筑企业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含
3、)以上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 不介入只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企业。 (二) 近三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小型建筑企业客户须近三内无重大劳资纠纷、无安全事故。 (三) 在建项目与储备项目充足。在建项目中县级以下政府项目、三四线城市房地产项目的合同金额占比不得超过 30%。 (四) 对于关联企业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大中型建筑企业谨慎介入,小型建筑企业不得介入。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须逐步压缩退出。 四、项目要求 我行与建筑企业开展授信合作,原则上须对应具体项目开展。对于我行目前给予建筑企业铺底性质或者周转性质的流动资金贷款及银票敞口,应逐步调整为对应具体项目基础上的授信业务。项目
4、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尽可能选择县级及以上政府项目、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或大中型知名企业、大中型或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设项目。不得选择县级以下政府项目、三四线城市房地产项目。 (二) 尽可能选择在我行有分支机构地区的项目,能够实现封闭操作和项目监控。 (三) 项目所需资金与我行能够给予的授信额度相匹配。 (四) 适当介入建设-移交项目业务(BT)、建设-经营-移交项目业务(BOT),建筑企业应具备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具有一定开展类似项目经验。政府类项目的地方政府层级应为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含直辖市的区县),可适当考虑各区以及无锡、苏州、常州、南通的县级市或强区,操作模式应符合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管理要求。 五、 产品政策 授信业务品种应大力拓展我行的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有选择性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及保理业务,适度开展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等业务。商票保贴业务使用范围仅限于央企、省级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其他经总行审批同意的客户。 六、 价格要求 小型建筑企业客户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20%;大中型建筑企业客户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 10%,对于综合回报较高、合作良好的优质客户可放宽至基准利率。其它业务品种不低于同业水平。 七、 担保方式 首选足额有效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严格控制关联担保,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对于民营建筑企业,原则上须追加实际控制人或项目经理人无限责任担保。对于小型民营建筑企业,不接受其他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担保以及民营企业互保。 八、 管理要求 对应项目操作的授信业务必须封闭运作,在我行建立资金专户,项目回笼资金必须在我行。加强贷后管理,监控项目进度和应收工程款回笼情况,严格监控贷款资金流向,确保我行贷款用于对应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