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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船舶制造行业授信政策指引 ,各分行应遵循“化解风险、择优介入、控制总量、一户一策、名单准入”的总体原则,在控制全行授信敞口的前提下,选择质地较好、综合收益明显的客户合作,有效控制船舶授信风险,审慎开展船舶制造行业的授信工作。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船舶制造行业中的金属船舶制造类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二、 总体要求 (一) 化解风险 各分行应积极化解存量客户的存量业务风险,对于存量业务要密切关注对应船舶建造、交付的情况,如借款人经营或融资出现重大问题,或本行授信业务对应船只建造出现风险事项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加固风险缓释措施,有效化解与缓释存量授信业务风险。 (二
2、) 择优介入 各分行应选择行业中的优质客户进行合作。支持与船舶制造集中区域的重点客户开展授信合作,选择经营状况较好、订单付款条件好、交船能力强且基本建设完工并已全部结转固定资产的客户进行合作。 (三) 控制总量 各分行在船舶制造行业的信贷投入应严格控制总量,严格执行总行的限额管理要求,确保敞口余额控制在各分行的限额内。 (四) 一户一策 存量授信应继续执行总行下达的一户一策的授信政策,新增客户和新增授信应按额度审批意见作为该客户一户一策授信政策执行。 (五) 客户名单准入 对新增的船舶制造行业客户实行名单准入制,分行需先报总行授信审批部申请客户准入后,方可启动授信方案申报和审批程序。 三、客户
3、政策 (一)基本要求 1生产能力 各分行应对辖内造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了解,新增准入客户应选择实际生产能力高于30万(含)载重吨或修正总吨的造船企业进行合作。不支持生产能力在30万载重吨或修正总吨以下的非两大造船集团(中船重工集团和中船工业集团)造船企业新增授信合作。存量船企授信合作中,如生产能力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在存量客户一户一策基础上,逐步减少与其授信合作。 2生产设施各分行应考虑造船企业的岸线、起重设施等关键生产设施指标。一是岸线长度应不小于500m;二是最大起重设施的起吊能力应不小于150t。 3交船能力 不介入尚无造船能力的造船企业,不介入尚无交船记录的新造船企业,不支持因自身原因存
4、在延期交船记录的造船企业作为授信合作客户。 (二) 行业规范要求 各分行应谨慎选择合作客户,选择合作的造船企业应符合国家工信部于201311月发布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布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中。 (三) 经营要求 与本行合作的造船企业需满足: 1自2013以来没有因任何主客观原因存在延期交船的记录; 2自2013以来客户合作的主力银行和授信金额未发生较大变动; 3客户严格按合同履约,按时足额支付各类薪金,没有拖欠各类薪金的记录。 四、项目要求 (一) 拟建船舶船型要求 本行授信应对应较为成熟、市场流动性较好、船厂已有交船记录的干散货船,或附加值较高的集装箱船、油
5、轮、LPG船、 LNG船、海洋工程船以及船厂的特色船型作为授信合作船型。不支持首制船和无交船记录船型订单项下融资需求,但海洋工程装备、特种船、工程船、优质船东定制船等产品中的特殊单艘定制船型可视情况除外。不介入单壳油船、3万吨以下散货船以及不满足国际新规范、新标准的老旧船型。 (二) 船东标准 各分行应注重了解单艘船对应的船东情况,应通过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渠道对船东的资质进行调查,重点关注船东资质、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购船目的。优先支持具备航运能力和运输需求的船东订单,支持历史较为悠久的优质大型船东的订单,不介入投机性较强或历史上存在弃船或纠纷记录
6、的船东订单项下融资需求,不介入船东和造船企业为同一民营集团成员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船舶融资需求。 (三) 金额控制 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这三种船型,船东预付款比例不低于船舶建造合同价格的40%;这三种船型以外的其它船型,船东预付款比例不低于船舶建造合同价格的50%。我行对于单一船舶订单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不超过建造合同价格的 20%。 五、产品政策 授信产品以预付款保函以及和保函业务相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等流动性产品为主。以船舶预付款保函产品为切入点,带动其它包括汇率避险、信用证、人民币跨境结算以及和船厂客户资金集中与财务集中相关的各类产品交叉销售,授信产品应严
7、格对应具体船只建造,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对应我行开立预付款保函的船只建造需求。不支持造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需求。六、担保要求 应选择有效的固定资产或变现能力较强的船舶作抵押,避免关联担保。 七、管理要求 (一) 封闭运作 各分行应确保资金的封闭运作,做好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汇票的投向监督工作,确保资金用于目标在建船舶。 (二) 强化贷后管理 各分行应进一步完善造船企业的贷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上游航运市场景气度、新造船价格变化以及市场订单状况,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定期监测授信业务对应船只的建造情况,逐月统计本行授信敞口金额和对应船只的建造进度。如借款人经营或融资出现重大问题,或本行授信业务对应船只建造出现风险事项的,各分行应立即上报总行,并迅速与船企进行沟通,做好修改授信方案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