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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我行授权管理体系,规范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在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客户的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授权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分行信贷执行官(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和关键业务岗位人员(受权人)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第四条 我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由总行首席信贷执行官组织实施,
2、总行信贷管理部在总行首席信贷执行官领导下,按分类管理、逐级有限、适时调整、责任追究等原则,负责全行信贷业务审批授权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授权权限的确定第五条 我行信贷业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权限按授权业务品种、授权金额、授信期限、授信业务模式、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授权区域等维度确定。特别授权是指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审批授权。第六条 基本授权业务须符合总行信贷产品制度规定且分行需获得相应产品的业务开办资格,不符合总行信贷产品制度规定的不纳入授权范围。第七条 授权金额分非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和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非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是指受权人有权授予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
3、额度(不含保证金、本行存单质押及低风险业务金额,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定义和界定按监管机构和总行有关制度执行)。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是指受权人有权授予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低风险业务最高授信金额(含非低风险业务保证金、本行存单质押担保部分的授信金额)。同一客户同时叙做非低风险业务和低风险业务,两类权限金额分别计算(低风险业务品种范围在年度授权文件中确定)。第八条 非低风险业务基本授权按授信业务模式分为贸易融资类和非贸易融资类两大类,非贸易融资类中又分为信用保证类和抵质押类。适用贸易融资类基本授权的业务品种界定范围在年度授权文件中确定,未纳入的适用非贸易融资类授权。适用非贸易融资类基本授权的,如
4、能提供足额合格抵质押担保的,则适用抵质押类权限,否则适用信用保证类权限。信用授信原则上不纳入基本授权范围(年度授权特别规定除外)。第九条 合格抵质押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完整,抵质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二)抵质押物的管理符合我行及外部监管机构规定;(三)抵质押物价值由我行认可的机构评估或经由各级信贷审批部门认定;(四)抵质押率不超过年度授权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最高抵质押率,并进行持续监测,落实跌价补偿机制。第十条 合格保证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保证合法有效;(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保证人主体评级在A+级(含)以上;(四)保证人担保意愿可靠。 第十一条 基本授权范围内授信业务的
5、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定产品按其特性确需超过一年的,在年度授权文件中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基本授权范围内授信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正常五级(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方法按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基本授权仅适用于本地和视同本地授权区域的信贷业务,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注册所在地在分行本地或视同本地授权区域内;(二)涉及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物所在地须在分行本地或视同本地授权区域内,如为货押业务的,抵质押人也须在分行本地或视同本地授权区域内;涉及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注册所在地应在分行本地或视同本地区域内。第十四条 本地为分行所在城市行政区域,本地区域之外为异地;视同本地授权区域一般为分行所
6、在城市周边地区(视同本地授权区域在年度授权文件中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沿供应链开展的贸易融资业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分行贸易融资类基本授权范围:(一)存货类融资业务本地客户、货物本地仓储监管;本地客户、货物异地仓储、监管方为A类监管方总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或分公司(监管方监管责任须纳入总行“总对总监管合作协议”范围内,且监管模式、押品种类、监管区域等业务条件应符合总行贸易融资审批室关于监管方的批复意见要求);异地客户,贸易业务买卖双方有一方在本地、货物本地仓储监管。(二)预付类融资业务贸易业务买卖双方至少一方在本地、且卖方明确承担提货权担保和退款责任。(三)应收类融资业务贸易业务买卖双方至
7、少一方在本地、且买方明确承担债务和付款责任。第十六条 对于总公司在异地、分公司在本地的分公司授信业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分行视同本地授权范围:(一)分公司在本地有实质业务;(二)授信用于本地项目,资金流可在本地进行监控,贷后管理可在本地进行;(三)分公司申请授信获得总公司的有效授权。第十七条 基本授权内单一法人(集团)客户同时叙做多笔授信,以其多笔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审批权限的最高值作为对该客户的最高授信审批权限,但单一法人(集团)客户各类业务(信用保证类、抵质押类和贸易融资类)的授信审批金额均不得超过其分别对应的审批权限。第十八条 单一法人(集团)客户同时续做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含年度授权
8、特别规定)项下业务时,以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含年度授权特别规定)的最高值作为对该客户的最高审批权限,但基本授权内和特别授权(含年度授权特别规定)内分别终审的授信均不得超过其分别对应的审批权限。第十九条 凡涉及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的对公信贷业务,均需该金融同业客户在我行获得充足的同业授信额度。第二十条 除年度授权特别规定外,下列业务一律上报总行审批:离岸授信业务、新增信用授信、房地产开发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转贷业务、债务类信用担保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十一条 终审后申请变更终审意见的授信业务,需根据变更条件重新测算相应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超分行权限须上报总行审批。第二十二
9、条 总行否决、退档信贷业务,如授信前提条件无重大好转,分行半年内不得在授权权限内自行审批。第三章 授权时效与程序第二十三条 授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般至分行取得授权日次年三月底终止,总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缩短授权有效期。第二十四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在每年三月底之前结合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区域市场目标定位及上年度授权执行效果等提出年度基本授权方案,经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审核通过后发布。第二十五条 分行申请特别授权时,应当结合当地区域经济金融环境,区域市场目标定位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实施条件,提出特别授权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分行信贷执行官同意后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
10、审核后报首席信贷执行官核准。第二十六条 分行申请转授权时,应结合分行业务分布结构、人员配置情况、风险控制能力、被转授权人经营业绩和个人简历等实施条件,提出转授权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分行信贷执行官同意后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后报首席信贷执行官核准。第二十七条 分行转授权不得超过原授权业务范围,金额不得大于原授权,授权条件不得优于原授权条件,被转授权人不得再次转授权。敞口业务转授权还须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且被转授权人已获得相关终审人资格。第二十八条 分行转授权经总行首席信贷执行官核准后,分行信贷执行官在核准范围内与被转受权人签署转授权责任书后转授权生效,且分行须在转授权生效后3个
11、工作日内将分行转授权通知、转授权责任书和被转授权人简历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第二十九条 分行转授权是信贷执行官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信贷审批转授权,被转授权人对分行信贷执行官(授权人)负责。如被转授权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出现信贷违规等危害信贷资产质量的行为时,分行信贷执行官需及时调整转授权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第四章 授权执行与监督第三十条 各分行、职能部门应严格遵守授权人规定的授权金额和授权条件,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或违反规定行使授予的审批权限。第三十一条 在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授权:(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四)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授权人工作调动;(五)授权人认为有必要调整授权的特殊情况。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自动终止:(一)授权期限已满;(二)受权人发生工作调动; (三)授权人收回或撤销授权;第三十三条 被暂停、终止或调整授权权限的分行,应当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的,总行可以重新恢复或调整其审批权限。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xx年版)(x号)同时废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