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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直接投资顾问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我行直接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内金融资产服务业务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直接投资顾问业务,主要指我行为投资者寻找、筛选投资机会而提供的中介、咨询及顾问等服务,包括:为境内外投资者或投资工具推荐适合投资的投资标的,协助投资者实施投资战略,统筹协调有关事宜,并收取服务费用。服务包括提供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商务谈判、交易管理,以及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内容。第三条 直接投资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具有投资需求的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
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财务公司、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财富管理机构、主权基金等。第二章 工作内容第四条 我行办理的直接投资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一) 为境内外合格的投资者设计投资方案,协助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相关文件。(二) 根据投资者或投资工具的实际需要,为其寻找适合的投资标的。(三) 协助投资者或投资工具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和价值评估,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与传递,利用自身资源、网络优势在可公开信息范围内提供信息支持,协助在直接投资过程中或直接投资后安排相关融资。(四) 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业
3、务要求第五条 各级在开办直接投资顾问业务之前,应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内容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标的的要求等,并分析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可行性。第六条 各行业务主管部门分析判断投资者的需求后,确认可以担任财务顾问的,依据业务权限进行审批或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批、牵头实施。第七条 各行在参与直接投资顾问项目的企业诊断、兼并重组、定价发行、协调监管机构等工作时,要尊重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严格根据协议开展工作;不得承担其他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第八条 对与我行关联中介机构合作办理的直接投资项目,我行担当顾问时,要把握好各环节,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切实维护我行声誉。第四章 业务文件及材料第九条 本业务文件及服务材料应包括企业委托书、顾问协议、信息备忘录和服务记录表等。第十条 直接投资顾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顾问服务信息备忘录。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和市场情况、管理层、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预测、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投资方案。第十二条 服务记录表。各级行开办本业务过程中,每次与企业及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沟通或提供必要服务后,应填写服务记录表,做好服务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