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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计划直接投资规程(xx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风险,规范推荐理财计划直接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x年版)(x办发x275号)、资产管理业务债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x办发2012467号)、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4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是指按照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49号)规定,我行以“工商银行理财计划代理人”的名义,将
2、募集的合格投资者理财资金通过债权形式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按照约定管理其投资资产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及报酬的业务。 第三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要坚持还款来源明确、融资用途合理、客户主动配合、投后管理到位、管理责任落实、投资收益达标等投资标准。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总行本部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理财直投项目基本要求 第五条 项目基本条件。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的融资客户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参照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49号)。其他有关融资客户、融资项目的准入条件,按照总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x规章x133 号)相关规定执行。投资的项目要满足“现金流
3、稳定、成长性良好、风险收益匹配、增信保障可靠”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项目尽职调查内容。项目发起分行推荐的理财直投项目,尽职调查环节除关注“行业、融资客户基本情况、期限、金额、担保方式、财务变化情况、增信措施和申请事项”等内容外,还应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1还款来源方面:还款来源可靠性、测算依据、管理方式、应对还款来源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 2融资用途方面:根据融资是用于偿还存量融资、增加营运资金、项目建设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进行尽职调查; 3现金流稳定方面:分析企业销售增长率、收入负债比(负债/收入)、应收账款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毛利率和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上述指标既与企业同期水平比较,也与
4、行业平均水平比较; 4成长性良好方面:企业目前市场份额、市场地位及增长空间;对上下游依赖程度、议价能力;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等; 5反映客户竞争优势、现金流改善空间、提升投资信心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推荐 第七条 项目营销。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投行等部门均可营销推广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挖掘客户融资需求,寻找符合“现金流稳定、成长性良好、风险收益匹配、增信保障可靠”的项目,在履行行内信用审批流程后向总行推荐理财直接投资项目。 第八条 项目预沟通。业务发起行前台营销部门应根据行内相关政策、准入标准及投资要求,对融资客户和融资项目进行准入审核,初步判断符合准入条件的,由业务发起行前台
5、营销部门向资产管理部提出初步融资意向申请。 资产管理部受理初步融资申请后,应指派专人担任项目投资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后续运作和管理。对于初步论证可行的项目,应就交易结构、交易条款等具体内容与业务发起行前台营销部门做进一步沟通,协助其完善交易方案,跟进后续相关环节。 第九条 项目尽职调查。论证可行的项目,业务发起行前台营销部门组织对融资客户和融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下同)信用风险审批权限内的业务,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公司投行部门将尽调报告及相关尽调材料提交一级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总行审批权限内的业务,一级分行将尽调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项目投资经理应密切跟踪项目
6、进度,与业务发起行前台营销部门保持及时沟通,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对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直接组织参与并实施的重大项目或重点客户,可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或投资银行部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 第十条 项目审查审批与推荐。对于已通过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项目(包括已经按照信贷审批流程完成信用风险审批的项目,也包括按照代理投资业务审批通过的项目),由总行前台营销部门或分行报送资产管理部申请安排后续投资。对于分行区域内按照信贷审批流程完成信用风险审批的项目,需在对应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批额度内推荐理财投资,否则须按代理债权业务信用风险审批授权,重新履行代理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批。 第十
7、一条 前提条件落实。通过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项目,由业务发起行前台营销部门负责落实前提条件(如有)。 第四章 投资审查 第十二条 分行报送材料完整性。项目投资经理对分行报送项目材料进行审查,重点针对还款来源、资金用途、现金流、增信保障措施、成长性等方面等进行审查,若项目投资经理认为分行提供项目推荐材料不全面,则应要求分行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客户风险可控性。项目投资经理结合分行报送材料,对客户及项目实质风险进行审核,判断还款来源、融资用途的合理性、增信措施保障性以及增加融资合理性及安全性。第十四条 前提条件落实可能性。项目投资经理对信用风险审批书或信用风险审批会议纪要列出的项目投资前提条件逐
8、条进行分析,判断每条前提条件落实难度及可能性。项目投资经理判断落实难度较大的前提条件,应提前与项目发起行做好沟通,实时跟进落实进度,确保风险可控、业务合规。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价值。项目投资经理与项目发起行就项目收益率、期限、投资规模等要素进行沟通,同时与产品处室提前沟通入池价格。综合判断是否投资该项目、投资该项目价格及最终规模,并结合对项目的风险判断对项目提出进一步管理要求。 第五章 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审议。对于分行审批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处进行集体讨论审议。 集体讨论审议通过的项目,正式进入投资签批环节; 集体讨论审议对项目提出了进一步风险管理或投后管理要求的,项目投资经理以部函
9、的形式发送业务发起行,并要求业务发起行以补充报告的形式正式报送资产管理部; 集体讨论审议未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经理应及时将项目未通过的理由告知项目发起行。 第十七条 投资签批。业务资料审查和集体讨论审议完成后,项目投资经理发起投资签报,报有权人签批。 对资产管理部投资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经有权人签批后安排投资;对超过资产管理部投资审批权限的项目,报行领导同意后安排投资。 第六章 签署投资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拟定。业务发起行项目主办人应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使用总行发布的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格式合同文本,并根据投资项目信用风险审批意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前提条件、交易要素、项目管理要求等具体条款。如合
10、同条款有重要修改,业务发起行项目主办人应及时与项目投资经理就合同修改内容进行沟通,在征得项目投资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切实有效维护我行理财权益。信用风险审批书明确提出需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要在相关合同中体现。 项目集体审议讨论环节针对项目提出了具体投后管理措施或要求的,各项投后管理措施和要求需落实到相关合同中,其中涉及分行管理责任的落实到分行与资产管理部签署的项目推荐及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涉及客户责任的落实到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中,并确保各方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合同法审。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补充的(不包括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投资前提条件或项目管理要求),业务发
11、起行应按照法律审查办法规定将全套合同文本及业务相关资料提交法律审查,并及时与法律审查人员就项目相关情况及合同拟定过程中的相关考量因素进行沟通,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后发送业务相关方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合同签署。在正式签署相关合同前,业务发起行项目主办人应尽责做好核查工作,确保合同要素及各项条款准确无误,与各方最终确定的合同版本一致,并报经项目投资经理确认。业务发起行应对单笔项目的法律合同文本负责。 分行与融资客户分别对合同进行签署后,资产管理部项目投资经理需根据相关用印审批流程对合同进行盖章,不同情形下合同签署及用印流程如下: (一) 对于涉及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的项目,项目
12、完成投资签批后,即可开始合同签署(已完成法审定稿后合同)及用印流程,其中需要资产管理部签署的债权投资协议、财产(权利)收益权投资协议、债权投资通知书、财产(权利)收益权投资通知书可在合同其他当事人签署完毕后送至资产管理部用印。资产管理部完成用印后,将相应合同(债权投资通知书、财产(权利)收益权投资通知书除外)交还业务发起行,以便其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二) 对于不涉及抵押、质押增信措施的项目,需要资产管理部签署的债权投资协议、财产(权利)收益权投资协议、债权投资通知书、财产(权利)收益权投资通知书,可在合同其他当事人签署完毕后在投资前送至资产管理部用印即可。 所有合同签署完成后
13、,业务发起行项目主办人应将一套业务合同原件(包括账户监管协议、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送交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七章 前提条件及担保核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提条件及担保核准等作业监督工作,按照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管理办法(x规章20159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投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产品组合配置。项目投资经理应做好投资准备工作,在确保投资签报已签批、合同已签署、投资前提条件已落实后,就项目投资规模、期限、收益率和风险状况等信息及时与各产品处室沟通,由各产品处室根据当期的投资策略和配置需求,选择与项目风险收益特征匹配的投资组合来完成项目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资品系统
14、录入。项目投资经理应将拟投资项目完整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业务系统,经有权人复核后提交生效。录入业务要素应完整、准确并确保与合同要素一致。复核人应尽责把关,切实做好投资品复核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投资通知、交易发起。投资当日,项目投资经理应将拟投资项目的相关签批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法律审查意见(如有)等通过邮件发送至产品处室,通知项目可以投资。产品处室据此发起投资交易。 12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交接、交易复核。项目投资经理当日应将签署的业务合同文本提交投资中台复核,并按规定与投资中台做好合同文本的交接工作。 在项目投资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项目投资经理应及时将相关合同原件移交至业
15、务发起行,配合业务发起行做好业务档案的整理组卷、归档和入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跟踪资金划付,确认资金到账。项目投资经理在完成系统录入并经有权复核人复核后,应及时通知产品投资经理提交交易指令。产品投资经理提交指令后应及时通知投资中台,投资中台根据业务合同文本复核产品处室提交的交易指令,核对无误后,向理财业务后台发出资金划付指令。理财业务后台核对无误后向理财资金托管行发出资金划付指令,托管行确认无误后,将理财资金划付至项目管理人账户。项目投资经理、产品投资经理应密切跟踪资金划付流程和进度,确保理财资金于交易当日安全到达项目管理人账户。项目管理行收到投资资金后,必须在当日将资金划付至融资客户账户,并
16、进行表外登记。 第九章 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总体要求。投资完成后,业务发起行及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人客户信用与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x规章2014241 号)、关于加强代理投资业务投后管理的补充通知(x办发2015718 号)等规定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落实信用风险审批的管理要求。对于信用风险审批书或信用风险审批会议纪要提出的投后管理要求,需要在项目存续期逐条对应落实。 第二十九条 落实集体审议的管理要求。对于项目集体审议环节针对项目提出了具体投后管理措施或要求的,需要逐条体现在项目推荐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并在项目存续期对应落实。提出具体相关监测指标要求的,业务
17、发起行需要实时监测相关指标,并按要求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投资资金回款管理。业务发起行应确保项目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业务发起行应密切关注融资客户资金兑付情况,敦促客户及时将融资本金和收益划付至项目管理人账户,并于兑付日及时将资金划付至理财托管户,确保兑付工作顺利完成。 如遇回款异常情况,理财收益分配行或后台部门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业务发起行应及时向理财收益分配行、理财业务后台及资产管理部报告异常情况及发生原因,投资中台应及时配合理财收益分配行、理财业务后台向项目投资处反馈资金回款异常信息,项目投资前台应及时联系和督促分行确认异常情况及发生原因。属于客户信用风险违约支付的,应及时反馈至项目
18、存续期管理部门;不属于客户信用风险违约情况的,应及时确认延迟支付责任,督促相关方落实好解决方案。对于潜在的违约项目,项目投资经理应及时联系产品投资经理、托管行等各方做好风险预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须通过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系统进行操作,凡采用线下办理不经系统操作的,一律视为账外经营并根据总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x2011106 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是银行内部管理文件,不构成我行对外的义务、责任或承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分行区域理财资金开展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业务的,在投资审查、投资决策等环节原则上应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