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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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cc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结合xx银行cc支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程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第三条 支行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和改正,防止出现错报、漏报和迟报等现象。第

2、四条 大额交易报告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进行采集,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由总行提取数据,并由总行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五条 支行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第六条 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督促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七条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下列大额交易应逐笔按时向支行报告:(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

3、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大额交易免报标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

4、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三)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四)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五)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下列十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5、(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的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

6、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九)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第十条 支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一条 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客户、交易或者资金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进行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

7、的,应向总行报告并由总行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或行为:(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

8、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支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徐水支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四)中国人民银

9、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十三条 除反洗钱监管规章规定的情形外,符合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徐水支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报告。第十五条 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对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补正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

10、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支行应根据调整后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进行报告。第三章 大额交易报告操作规程第十七条 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报告工作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支行营业部可以在交易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经人为甄别补录后,上报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并由总行统一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法定节假日顺延。反洗钱监控系统在每日日终对综合业务系统交易日志进行数据提取,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第十八条 对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回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错误报告,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及时改正和补录,并于5个工作日内生成重报报文,上报总行并由总行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四章

11、系统批量采集可疑交易的报告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在每日日终系统对主机交易日志进行提取。第二十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在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甄别和补录,将补录后数据提交总行确认,如甄别为不可疑的,可以不做补录,但必须说明不可疑原因。第二十一条 对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回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错误报告,营业部应及时改正和补录,并于5个工作日内生成重报报文,上报总行并由总行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五章 人工发现判断可疑交易报告的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12、但未能通过系统批量采集的可疑交易,主要由人工进行识别。支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按规定对需要人工识别的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分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报告。第二十三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可疑交易,由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可疑交易进行研究确认后,确实属于可疑行为,填写可疑交易报告电子文档上报总行。第二十四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确认后,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条 支行对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回的可疑交易错误报告,及时进行改正和补录,并于5日内生成重报报文,上报总行并由总行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六章 重点可疑交易专报报告操作流程第二十六条 支行发现客户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或其他重点可疑交易情况,应当制作可疑交易专报立即报送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可疑交易专报内容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第二十七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收到的可疑交易专报后,应进一步了解客户情况并进行甄别,确认为重大可疑交易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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