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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及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识别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表和相关信息的全过程。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四条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符合
2、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应作为大额交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报告:(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
3、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我行账户划转款项的,各级行应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 大额交易免报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未发现可疑的交易,可不予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
4、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
6、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
7、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第七条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
8、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八条 有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
9、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
10、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各部门、各分支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六、七、八、九条规
11、定的情形外,各部门、各分支行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十一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各部门、各分支行应根据调整后的大额交易和可疑
12、交易标准进行报告。第三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第十三条 大额交易报告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进行采集,可疑交易报告实行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识别相结合的方式。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合规部门应当对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督促辖内机构依法合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数据录入、补录、甄别和报告。第十六条 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对报送的大额
13、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补正的,出错网点应及时补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第十七条通过客户账户进行的大额交易由通过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提取,在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总行法律合规部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反洗钱监控系统在每日结束时对主机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第十八条 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退回的大额交易数据,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将错误回执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通过系统解析,将错误报告内容发回相关交易发生网点,协调各相关部门、相关分支机构将错误报告内容进行检查和补录,并于5个工作日内生成重报报文,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14、第十九条 不通过客户账户进行的大额交易,如现金交易等,在交易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由交易网点反洗钱人员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手工录入大额交易信息,由交易网点反洗钱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二十条 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在每日结束时,系统对主机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通过系统批量采集的可疑交易,主要由人工进行识别,分级报送。各级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
15、初步识别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负责人报告,机构反洗钱负责人在审核确认后,由各机构反洗钱人员在交易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可疑交易手工录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反洗钱人员每日查看和补录本业务条线可疑交易数据,由所在机构反洗钱负责人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总行法律合规部。第二十三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将全行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和人工识别报送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经过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审核后,将数据转换为符合要求的报文格式,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报送文件,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网站报送。日员易后门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对部分可疑特征明显的交易,除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外,还应
16、形成书面专项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析报告应包含交易主体和交易的背景情况、特征,以及调查的初步判断等。第二十五条 对于收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发出的补正通知,总行法律合规部应按照指定方式收取上报文件的回执,及时将回执文件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协调相关网点进行及时检查和补正工作,并于5日内完成重新报送。第二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核实,防止出现错报、漏报和压报等现象。第二十七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xx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与本细则相关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用户操作细则,将由总行法律合规部另行制定并下发。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