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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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路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相关信息。第三条大额交易报告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进行采集,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系统批量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采集。第四条支行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复核和上报。第五条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督促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第六条反洗钱工作人员要遵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下列大额交易应逐笔、按时向总行报告:(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

3、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大额交易免报标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

4、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三)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四)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五)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下列十八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

5、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

6、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

7、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第十条分支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

8、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一条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客户、交易或者资金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进行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或行为:(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

9、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分支行发现或者有合理

10、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十三条除反洗钱监管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分支行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总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反洗钱

11、系统分别提取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对提取的大额交易全部做补录,对提取的可疑交易经人工甄别,属于可疑交易的上报,不属于可疑交易的无需上报。第十五条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对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补正的,必须在5 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各分支行应根据调整后的标准进行报告。第三章大额交易报告操作规程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数据管理实行系统采集与人工补录相结合的方式。第十八条反洗钱监控系统在日终对核心业务系统交易日志进行数据提取,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提取到反洗钱系统

12、。交易发生后第1 个工作日,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在系统做大额数据补录。首先,登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集成平台的“反洗钱”系统模块,在“大额补录”项下的“大额未补录数据”项,选中交易数据做补录;补录后,进入“数据完成”项下“大额已补录数据完成”项进行数据复核。最后,通过“大额数据查询”,检查数据状态,防止出现漏报、误报情况。总行对支行大额交易补录情况适时检查,待所有支行数据完成后,总行统一生成数据报文,下载后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九条对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回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错误报告,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需改正和补录的大额交易,要及时通过“大额反馈数据补录”、“大额已补录数据完成”进行更正补录

13、和数据完成,由总行反洗钱工作人员于5 个工作日内生成重报报文,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四章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可疑交易数据管理实行系统采集与人工识别判断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一条反洗钱监控系统在日终对核心业务系统交易日志进行数据提取,将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提取到反洗钱系统。在交易发生后第1 个工作日,由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数据甄别和补录,由总行统一管理上报。第二十二条支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登陆我行综合业务系统数据集成平台的“反洗钱”系统模块,进入“可疑人工筛选”项,根据对客户的了解情况,对系统提取的交易判断是否可疑,如属非可疑交易,在“可疑人工筛选”界面下

14、直接选择“无需上报”;选择“无需上报”后又认为可疑的,可选择“恢复上报”。对可疑交易,人工甄别后,据不同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上报方式。进入“可疑补录”项下的“可疑未补录数据”选中可疑数据,对一般可疑和较重点可疑,但无需向人民银行提供纸质报告的,在“可疑程度”选项选择“1-一般可疑”或“2-重点可疑”,对数据直接进行补录,不再留存大额电子文档。对于重点可疑需向人民银行提供纸质报告的,进入“可疑补录”项下的“可疑未补录数据”选中可疑数据,在“可疑程度”中选择“3-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数据进行补录;然后,进入“重点可疑报告”项下的“可疑交易基本情况”录入相关信息。支行在完成人

15、工筛选和补录交易后,进入“数据完成”项下“可疑已补录数据完成”和“可疑人工筛选数据完成”项进行可疑数据复核。最后,通过“可疑数据查询”,检查数据状态,防止出现漏报、误报情况。对重点可疑需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可疑交易,支行除系统报告外,还要撰写“关于XX 单位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导出可疑交易账户流水,打印一式两份报告与交易流水,经支行行长、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市区和县域支行上报总行,由总行报当地人民银行。异域支行上报所辖分行,由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时向总行上传一份电子版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与交易流水留存备案。第二十三条总行对支行可疑交易报告完成情况适时检查,待所有支行数据完成后,由总行统一生

16、成报文,下载后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总行、分行收到支行上报的需报送人民银行的纸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账户流水,核实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当地人民银行。第二十四条对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回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错误报告,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需更正和补录的可疑交易,要及时通过“可疑反馈数据补录”、“大额已补录数据完成”进行更正补录和数据完成,由总行反洗钱工作人员于5 个工作日内生成重报报文,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二十五条支行发现客户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或其他重点可疑交易情况,应当制作可疑交易专报,立即报送总行或分行,总行或分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收到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专报,确认为重大可疑交易的,在2 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分行同时向总行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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