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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编号:【】本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xx】年【 】月【 】日在【 】签署。委托人: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鉴于:1. 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自初始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享有的物业费债权和与前述债权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如有)委托给受托人,设立“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以该信托作为发行载体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挂牌“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并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
2、进行管理运用;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担任“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受托人的资格。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目 录一、 定义3二、信托事务受托人20三、信托目的20四、本信托的基本情况20五、委托人声明和承诺:22六、本信托的成立与生效22七、本信托的期限23八、信托受益权23九、信托相关账户27十、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28十一、提前终止及延长期30十二、管理权限31十三、信托财产的保管31十四、信托
3、利益的计算、分配31十五、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收取36十六、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38十七、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41十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3十九、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3二十、信息披露44二十一、受益人大会45二十二、新受托人选任方式46二十三、风险揭示与承担47二十四、违约责任51二十五、保密义务51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51二十七、其他52附件一 基础资产明细5555一、 定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xx: 请xx银行确认】(1) “委托人”/“融资人”/“xx物业”:系指广州市xx物
4、业管理有限公司。(2) “物业服务提供方”:系指【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路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珠海市原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待根据资产池最终确定】(3) “受托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系指xx信托有限公司。(4) “主承销商”: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 “登记托管机构”/“北金所”:系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6) “投资者”:系指符合“北金所”投资者认定资格,认购“融资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主体。(7) “信托服务机构”:系指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 “差额补足承诺人”/“xx地产”:系指广州市xx地产集团有限
5、公司。(9) “保管银行”: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0) “监管银行”: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1) “法律顾问”:系指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12) “评级机构”:系指【】。(13) “会计师”:系指【】。(14) “受益人”:系指在“财产权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主体,【包括“优先A级受益人”、“优先B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xx: 待根据分层结果确定】(15) 【“优先A级受益人”:系指通过“主承销商”认购“融资计划”的优先A级份额的投资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委托人在本信托设立时,指定其为本信托的“优先A级受益人”。(16) “优先B级
6、受益人”:系指通过“主承销商”认购“融资计划”的优先B级份额的投资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委托人在本信托设立时,指定其为本信托的“优先B级受益人”。(17) “次级受益人”:系指通过“主承销商”认购“融资计划”的次级份额的投资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委托人在本信托设立时,指定其为本信托的“次级受益人”。】(18) “有控制权的受益人”:【在“优先A级受益人”和“优先B级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A级受益人”和“优先B级受益人”;在“优先A级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后及“优先B级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B级受益人”;在“优先A级受益人”
7、和“优先B级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受益人”。】1.2 主要融资计划文件(19)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20) “募集说明书”:系指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21) “承销协议”:系指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22) “服务协议”:系指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23) “资金保管协议”:系指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资金保管协议。(24) “监管协议”:系指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监管协议。(25) “差额补足承诺函”:系指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
8、权信托之差额补足承诺函。(26) “回售和赎回承诺函”:系指“委托人”及“差额补足承诺人”对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回售和赎回事项的承诺。(27) “转让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分别签署的物业费债权转让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28) “融资计划文件”:系指与“融资计划”有关的主要融资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信托合同”、“承销协议”、“服务协议”、“资金保管协议”、“监管协议” 、“差额补足承诺函” 、“回售和赎回承诺函”以及“转让协议”。1.3 与项目相关的定义(29) “融资计划”:系指“融资人”以“财产权信托”作为发行载体,在“北金所”以非公开募集方式
9、,向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北金所”要求标准的“投资者”发行的资产支持型固定收益类产品,即“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30) “财产权信托”:系指“委托人”将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自“初始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享有的物业费债权和与前述债权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如有)委托给受托人,所设立的“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31) “物业服务合同”:就任一物业项目而言,“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和“委托方”签署的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案场合同”等合同及其所有的附属文件。为避免疑义,包括对该等“物业服务合同”的续展、更新以及重新签订,以及“x
10、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就该等物业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管理服务和“委托方”/“物业服务提供方”(包括其授权人士)所不时签订、续展、更新的任何的法律文件。(3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任一物业项目而言,指在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前,“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与业主或代表物业买受人/全体业主的该物业项目开发商就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避免疑义,包括对该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续展、更新以及重新签订,以及“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就该等物业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管理服务和业主或开发商(包括其授权人士)所不时签订、续展、更新的任何的法律文件。(33) “物业服务合
11、同”:就任一物业项目而言,指“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与业主或代表物业买受人/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就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为避免疑义,包括对该等“物业服务合同”的续展、更新以及重新签订,以及“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就该等物业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管理服务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包括其授权人士)所不时签订、续展、更新的任何的法律文件。(34) “案场合同”:就任一物业项目而言,“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和物业合同委托人就售楼处或样板房等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为避免疑义,包括对该等“案场合同”的续展、更新以及重新签订,以及“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就该等物业项
12、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管理服务和“委托方”(包括其授权人士)所不时签订、续展、更新的任何的法律文件。(35) “委托方”/“物业使用人”:系指与“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直接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以及代表物业买受人/全体业主与“xx物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项目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36) “物业费”/“物业费债权”:系指就任一笔“基础资产”而言,“委托人”(无论其自身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或通过“转让协议”受让方式取得相关权利)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或开发商所享有的债权,包括:自“初始基准日”(不含该日)或“置换启动日”(不含该日)起,存在于“基础资产”项下的物业服务费用
13、、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如有)、逾期缴纳滞纳金(如有)、违约金(如有),损害赔偿金(如有),以及其他“基础资产”项下“委托人”有权收取的款项。(37) “标的债权”/“基础资产”:系指在“特定期间”内,“委托人”于“信托生效日”、“置换交割日”根据“信托合同”信托给“受托人”的以及“受托人”在“计划设立日”向“xx物业”购买的、“委托人”(无论其自身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或通过“转让协议”受让方式取得相关权利)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自“初始基准日”起所享有的符合“合格标准”的“物业费债权”与前述债权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如有)。为避免疑义,“基础资产”应包括“初始基础资产”及“新增基础资产”,并且非
14、“特定期间”内“委托人”在“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不作为“基础资产”。(38) “初始基础资产”:系指“委托人”在“信托生效日”信托给“受托人”的“基础资产”。(39) “新增基础资产”:系指“委托人”在“置换交割日”信托给“受托人”的“基础资产”。(40) “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初始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计划设立日”; 就每一笔“新增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新增基础资产”对应的“置换启动日”和“置换交割日”:(a) “基础资产”对应的“物业服务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委托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委托人”(无论其自身作
15、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或通过“转让协议”以受让方式取得相关权利)可根据其条款向“委托方”主张权利;(b) “委托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c) “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委托方”或其他主体的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存在限制转让条款但“委托人”已经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的;(d) “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相关主体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e) “委托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物业服务合同”项
16、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f) “委托人”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委托方”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g)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用和停车管理服务费用最近一年(即2016年)的收缴率不低于【85】%;(h) “基础资产”均为“委托人”自行经营而产生、或通过“转让协议”持有的资产,而非是从“物业服务提供方”以外的第三方受让、承继而取得的资产;(i) “基础资产”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j) “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41) “资产保证”:系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第17.2条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信托生效
17、日”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42) “资产包”:系指“委托人”在“信托生效日”委托“受托人”管理的“基础资产”的集合。(43)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44) “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在“封包日”不符合“资产保证”的“基础资产”。(45) “不良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a) 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后,超过【180】个自然日仍未足额付款;或(b) “基础资产”的“委托方”在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项下发生其它任何重大违约情形。(46) “基础资产不良率”:就“信托存续期间”内的任何一时点而
18、言,该时点的基础资产不良率系指AB所得的百分比,其中,A为“财产权信托”在该时点的所有“不良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余额”之和,B为“财产权信托”在该时点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未偿本金余额”。(47) “应收账款余额”:就“信托存续期间”内某一时点的“基础资产”而言,系指A-B:对于“受托人”受托管理的“基础资产”,A指“委托人”于“信托生效日”向“受托人”委托“基础资产”时其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B指自“信托生效日”起至该时点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应收账款;对于“发行载体管理机构”购买的“基础资产”,A指“基础资产”交割之时其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B指自“基础资产”交割之时起
19、至该时点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应收账款(48) “未偿本金余额”:就“信托存续期间”内某一时点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而言,系指A-B:其中,A指本“财产权信托”设立时收取的“认购资金”总额;B指自本“财产权信托”设立时起至该时点之前,已向“信托受益权份额持有人”偿还的本金。(49)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合同”第4.1条规定的属于“财产权信托”的全部资产和收益。(50) “信托收益”:系指“信托合同”规定的“受托人”依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全部收益。(51) “信托利益”:系指“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并加上“信托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支付的赎回价款(如适
20、用)及“差额补足承诺人”根据“差额补足承诺函”支付的差额补足金额(如适用)后,属于“受益人”享有的利益。(52) “信托费用”:系指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从“信托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和支出。(53) “执行费用”:系指与“基础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54) “应缴税金”:系指“财产权信托”应承担的税金,特别地,因“基础资产”产生的全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或因国家税收体制调整变更后的应缴税种,均由“委托人”以自有资金承担。“委托人”应协助并配合“受托人”向其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缴税凭证(如需)。(5
21、5) “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财产权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投资者”认购时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信托受益权份额”又进一步分为“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和“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56) “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代表获得“信托利益”如下分配权利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优先于“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获得预期收益,并在“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后,优先于“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获得本金。成功认购“融资计划”优先A级份额
22、的投资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相应享有同等份额的“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57) “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代表获得“信托利益”如下分配权利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劣后于“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获得预期收益,并在偿付“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本金之后获得本金。成功认购“融资计划”优先B级份额的投资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相应享有同等份额的“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58)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以及“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59) “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代表获得“信托利益”如
23、下分配权利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劣后于“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和“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以及“差额补足承诺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成功认购“融资计划”次级份额的投资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相应享有同等份额的“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60) “有控制权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有控制权的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61) “信托资金”:系指“信托财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62) “托管资金”:系指“信托专户”中的资金。(63) “赎回价格”: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价格,即在“赎回起算日”当天“受托人”营业结束时,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应收
24、账款余额”。(64) “回购价格”: 系指“信托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回购涉诉基础资产的价格,即在“回购起算日”当天“受托人”营业结束时,该等涉诉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余额”。(65) “权利完善通知”:系指“信托服务机构”于“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根据“信托合同”向相关“委托方”发出的通知。(66) “融资计划募集资金”:系指在本“融资计划”项下,“主承销商”通过推广“信托受益权份额”而募集的目标“认购资金”总和,即人民币【 】亿元整(RMB【 】)。(67) “认购资金”:系指“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投资者”为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而向“募集资金账户”划付的货币资金。1.4 项目涉及的
25、各账户的定义(68) “募集专用账户”:系指由“主承销商”为“融资计划”开立的募集专用账户,用于“信托受益权份额”之“认购资金”的接收、存放与划转。(69) “监管账户”:系指由“信托服务机构”在“监管银行”处为“融资计划”开立的账户,用于自“xx物业”/“物业服务提供方”接收物业费收入,以及向“信托专户”转付物业费收入。(70) “信托专户”:系指“受托人”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在“保管银行”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财产权信托”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募集专用账户”接收“认购资金”、向“委托人”支付信托受益权对价、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接收“监管账户”的转付款、进行高流动性
26、的“合格投资”,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1.5 项目涉及的日期、期间的定义【xx: 请xx银行确认日期安排】(71) “封包日”/“初始基准日”:系指【】年【】月【】日,自“封包日”起“资产池”产生的“物业费债权”计入“信托财产”。 (72) “信托生效日”: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成立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宣告信托生效之日。(73) “信托终止日”:系指“财产权信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实际终止之日。(74) “信托存续期”/“信托存续期间”:系指自“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75) “赎回起算日”:就“信托合同”及“服务协议”约定的“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
27、”而言,“赎回起算日”系指“受托人”或 “信托服务机构”发现 “不合格基础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合格的用于置换“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新增基础资产”的当个“物业费回收期间”的最后一日。(76) “特定期间”:就任一笔“初始基础资产”而言,系指自“初始基准日”起(不含该日)至下述较早日期止(含该日):(a)“基础资产”所对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日或终止之日;(b)【】年【】月【】日。就任一笔“新增基础资产”而言,系指自“置换启动日”起(不含该日)至下述较早日期止(含该日):(a)“基础资产”所对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日或终止之日;(b)【】年【】月【】日。(77) “置换启动日”
28、:系指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要求启动置换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通知之日,或者“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置换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通知之日。(78) “置换交割日”:系指“置换启动日”之后第【5】个工作日。(79) “回购起算日”:就“信托合同”及“服务协议”约定的涉诉基础资产的“回购”而言,“回购起算日”系指“受托人”同意“信托服务机构”提出的 “回购”相应涉诉基础资产要求的当个“物业费回收期间”的最后一日。(80) “回售登记期”:系指“受益人”可选择申报将所持有的【“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和“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全部或部
29、分回售给“融资人”的期间,即第【】个“权益登记日”前的R-【】日(含)至R-【】日(含)。(81) 赎回公告期:系指“融资人”根据约定赎回全部【“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和“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即第【】个权益登记日前的R-【】日(含)至R-【】日(含)。(82) “物业费归集日”:系指“委托人”及“物业服务提供方”将其收到的“物业费”全部划付至“监管账户”,并由“信托服务机构”对归集的物业费进行核算之日。“物业费归集日”应为“信托生效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以及下列日期: (i)在“财产权信托”正常情况下,“物业费归集日”为每年【1、4、7、10】月的【】号(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
30、,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ii)若“信托服务机构”的主体信用评级降至AA级或以下,“物业费归集日”为每个自然月的【】号;(iii) 在发生“加速归集事件”的情况下,“物业费归集日”为“加速归集事件”发生之日起每两周的对应日。【xx: 请xx银行确认归集频率】(83) “物业费转付日”:系指“信托服务机构”将“监管账户”归集的”物业费”划付至“信托专户”之日,为“物业费归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84) “初始核算日”(R日):系指“保管银行”对“信托专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受托人”提交初始核算报告之日,在“财产权信托”正常存续情况下,系指下列日期(如为法定节假日
31、,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xx: 请xx银行确认兑付频率】序号日期第一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第二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第三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第四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第五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第六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第七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第八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85) “差额补足启动日”(R日):在“财产权信托”正常情况下,系指发生“差额补足启动事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向“差额补足承诺人”发出差额补足通知书之日,应为“初始核算日”当日。(86) “差额补足支付日”(R+2工作日):在“财产权信托”正常情况下,
32、系指发生“差额补足启动事件”的情况下,“差额补足承诺人”根据“差额补足承诺函”的规定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应支付的资金划入“信托专户”之日,应为“初始核算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87) “公告日”(【R+3】工作日):在“财产权信托”正常情况下,系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公布信托利益分配报告之日,应为“初始核算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88) “分配日”:在“财产权信托”正常情况下,系指分配“财产权信托”收益之日,即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完成将“信托专户”资金向“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进行划付之日,应为每个“初始核算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89) “权益登记日”(【R+5】工作日
33、):在“财产权信托”正常情况下,系指每个“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权益登记日”日终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优先A级受益人”及“优先B级受益人”有权于当期“兑付日”取得其分配款项,应为“初始核算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90) “兑付日”:在“财产权信托”正常情况下,就“财产权信托”项下每次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而言,系指“登记托管机构”向“受益人”实际兑付其信托利益之日。“兑付日”应为“初始核算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R+6】工作日)。(91) “预期到期日”:系指第【】个“初始核算日”(【】年【】月【】日)后的第【】个 “工作日”。(92) “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T日)
34、”:系指如发生“加速归集事件”或“财产权信托”因其他原因在“预期到期日”之前终止,此等情况下,“财产权信托”的“保管银行”对“信托专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受托人”提交初始核算报告之日,应以“加速归集事件”发生之日或“信托终止日”为首个“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并以“加速归集事件”发生之日或“信托终止日”起每个自然月的对应日为后续的“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如为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当月无该对应日,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最后一个“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不应晚于“清算到期日”的前十个“工作日”。(93) “加速归集差额补足启动日”(T日):系指如发生“加速归集事件”或“财产
35、权信托”因其他原因在“预期到期日”之前终止,此等情况下,若发生“差额补足启动事件”,“受托人”向“差额补足承诺人”发出差额补足通知书之日,应为每个“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当日。(94) “加速归集差额补足支付日”(T+2工作日):系指如发生“加速归集事件”或“财产权信托”因其他原因在“预期到期日”之前终止,此等情况下,若发生“差额补足启动事件”,“差额补足承诺人” 根据“差额补足承诺函回售和赎回承诺函”的规定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应支付的资金划入“信托专户”之日,应为每个“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95) “加速归集公告日”(【T+3】工作日):系指如发生“加速归集事件”或“财产权信
36、托”因其他原因在“预期到期日”之前终止,此等情况下,“受托人”向“受益人”披露信托利益分配报告之日,应为每个“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96) “加速归集分配日”(【T+4】工作日):系指如发生“加速归集事件”或“财产权信托”因其他原因在“预期到期日”之前终止,此等情况下,“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完成将“信托专户”资金向“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进行划付之日,应为每个“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97) “加速归集权益登记日”(【T+5】工作日):系指如发生“加速归集事件”或“财产权信托”因其他原因在“预期到期日”之前终止,此等情况下,为每个“加
37、速归集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加速归集权益登记日”日终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持有人”及“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持有人”有权于当期“加速归集兑付日”取得其分配款项,应为每个“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98) “加速归集兑付日”(【T+6】工作日):系指如发生“加速归集事件”或“财产权信托”因其他原因在“预期到期日”之前终止,此等情况下,就“财产权信托”项下每次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而言,为“登记托管机构”向“受益人”实际兑付其分配款项之日,应为每个“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99) “信托利益核算期间”:系指对“优先A级信托
38、受益权份额”和“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当期应付收益予以核算的期间,为自前一个“兑付日”或“加速归集兑付日”(含该日)至该“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对应的“兑付日”或“加速归集兑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间”为自“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第一个“兑付日”或“加速归集兑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100) “物业费归集期间”:系指物业费收入的归集期间,具体为一个“物业费归集日”(含该日)至下一个“物业费归集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其中,第一个“物业费归集期间”(含该日)为自“封包日”至第一个“物业费归集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101) “月”:系指从某公历月份
39、内某日起至下一公历月份相应日期之日为止的期间,但如该期间终止的月份内无相应日期之日,则该期间应于该月最后一日终止。(102) “工作日”:系指除“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103) “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104) “清算起始日”:系指“财产权信托”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之日,为“信托终止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05) “清算终止日”:系指“财产权信托”终止清算程序之日,为下列日期之较早者:(i)“财产权信托”完成清算分配之日;(ii)“清算到期日”。(106) “清算到期日”:系指“融资计划”清算最晚结束的日期,即自“财产权信
40、托终止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107) “清算期”:系指自“清算起始日”(含该日)起至“清算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1.6 项目涉及的事件及通知的定义(108) “加速归集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xx: 请xx银行确认】(1) 自动生效的加速归集事件(a) 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需要更换“受托人”,且在90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机构;(b) 在“信托存续期”内,“资产池”的“应收账款余额”及“信托专户”资金余额之和累计60个自然日未达到“信托受益权份额”“未偿本金余额”的【100】%。(2) 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归集事件(c) 在“信托存续期”内连续【10】个“工作日”,“
41、基础资产不良率”超过【10】%;(d) 除本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或“信托服务机构”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融资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并且“受托人”合理地认为该等行为无法补救或在“受托人”发出要求其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补救;(e) “委托人”在“融资计划文件”中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资产保证”除外)在提供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f) 发生对“信托服务机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基础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g) “融资计划文件”全部或部分被终止,成为或将成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根据其条款主张权利,并由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生以上(a)项至
42、(b)项所列的任何一起自动生效的加速归集事件时,加速归集事件应视为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发生。发生以上(c)项至(g)项所列的任何一起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归集事件时,“受托人”应通知所有的“受益人”。“受益人大会”决议宣布发生加速归集事件的,“受托人”应向“信托服务机构”、“资金保管银行”、“登记托管机构”和“评级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宣布加速归集事件已经发生,宣布之日应视为该等加速归集事件的发生之日。“受益人大会”可以决议不宣布发生加速归集事件。(109) “差额补足启动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a) 在任何一个“初始核算日”或“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信托专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优
43、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及“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当期的预期收益;(b) 在“财产权信托”的“预期到期日”对应的“初始核算日”或“加速归集初始核算日”,“信托专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及“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剩余未付的预期收益和本金。(110) “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a) “委托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差额补足承诺人”未按照约定向“信托专户”划转足额差额补足金额;(b) 发生对“委托人”或“信托服务机构”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委托人”或“信托服务机构”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融资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经“受益
44、人大会”决议宣布发生加速归集事件;(c) 或“委托方”未履行其在“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111) “信托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a) “信托服务机构”未能于“物业费转付日”根据“服务协议”按时付款(除非由于“信托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电汇支付系统故障、“托管银行”原因或者“监管银行”原因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延),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改正的;(b) “信托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
45、中止、收回或撤销;(c) “信托服务机构”严重违反:(1)除付款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2)“信托服务机构”在“融资计划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信托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受托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致对“基础资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d) 或“受益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信托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决定“解任信托服务机构”的。(112) “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a) 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该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相关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b) 其债权人向
46、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c) 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解散;(d) 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e) 相关监管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f) 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g) 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113) “重大不利变化”:系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资产或业务前景的不利变化,这些变化对其履行“融资计划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14) “重大不利影响”:
47、系指根据“委托人”的合理判断,可能对以下各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情况、监管行为、制裁或罚款:(a)“基础资产”的可回收性;(b)“委托人”或“信托服务机构”的(财务或其他)状况、业务或财产;(c)“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服务机构”、“资金监管银行”、“资金保管银行”或“登记托管机构”履行其在“融资计划文件”下各自义务的能力;(d)“受益人”的权益;或(e)“财产权信托”或“信托财产”。1.7 其他定义(115) “置换”:系指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或者“信托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则“信托服务机构”应当将“xx物业”的符合“资产保证”且“应收账款余额”不低于该笔“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余额”的“基础资产”(单笔资产或资产组合),对该笔“基础资产”进行置换。特别地,“信托生效日”当天“受托人”或者“信托服务机构”应对 “初始基础资产”进行核查,如发现“基础资产”存在上述情形,则“受托人”应当按照前述约定通知“信托服务机构”对该等“初始基础资产”进行置换。另外,在“信托存续期间”内,若“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对“基础资产”提起诉讼或仲裁,届时“信托服务机构”有权选择对该等涉诉“基础资产”进行置换。(116) “赎回”:就“基础资产”的“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