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信托之监管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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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待填入监管银行全称】作为监管银行以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及信托服务机构关于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监管协议XX年【】月1目录第一条定义3第二条账户的设立与管理3第三条风险防范措施6第四条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7第五条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8第六条信托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8第七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0第八条监管银行或受托人的变更10第九条违约责任12第十条不可抗力13第十一条保密义务14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5第十三条其他15附件一:定义19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监管协议本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或“

2、监管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_月_日在中国_签署。受托人: xx信托有限公司(或简称xx信托)法定代表人: xx邮编: 【】住所: xx委托人/信托服务机构: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简称“xx物业”)住所:xx邮编:【】法定代表人:【xx】监管银行:【待填入监管银行全称】(或简称“待填入监管银行简称”)住所:【】 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鉴于:1. 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自初始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享有的物业费债权和与前述债权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如有)委托给受托人,设立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以该信托作为发行载体在北京金融资产

3、交易所备案挂牌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并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担任“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受托人的资格,由信托服务机构按照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规定为财产权信托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并向信托专户划转现金流回款。3. 【监管银行总行】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存续的商业银行,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依法享有金融业经营资格。【待填入监管银行简称】系【监管银行总行】分支机构,且具有在授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4、的能力。xx信托和xx物业拟委任【待填入监管银行简称】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监管账户提供监管服务,【待填入监管银行简称】愿意接受该委任,xx物业作为信托服务机构和委托人接受并配合监管银行和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对监管账户进行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各方现就监管账户监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1 释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1.2 解释1.2.1 本协议中未在附件一中被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或其他融资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2.2 除非其他融资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

5、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融资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账户的设立与管理2.1 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2.1.1 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系指委托人及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开立的用于接收日常物业费收入的如下人民币资金账户(为避免异议,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下述所列的物业服务提供方账户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2.1.2 xx物业承诺在签署日后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下述所列物业服务提供方账户不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注销、减少或变更物业服务提供方账户,亦不对下述所列收款账户或其中资金设立保证金质押、账户质押或存单质押,包括:(a) 开户银行:【】,户名:【】,账号:【】;(b)

6、 开户银行:【】,户名:【】,账号:【】;(c) 开户银行:【】,户名:【】,账号:【】。2.2 监管账户的设立信托服务机构同意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户名【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号_),专项用于归集基础资产在特定期间内所产生的现金流回款以及根据本协议和服务协议约定收取的其他资金款项,该账户为封闭式监管账户。为确保本协议项下监管目的的实现,监管银行只能为信托服务机构办理“柜台业务”,监管银行不得为监管账户开通提现、通存通兑、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任何非“柜台业务”业务,对外支付是只能使用特种支付形式进行,不得购买、开立汇票、本票,不得购买、使用支票和支付密码

7、器。监管账户设立后,信托服务机构和监管银行承诺在信托存续期间,以上述监管账户作为财产权信托收取和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的账户,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信托服务机构和监管银行不得增加、改变或撤销监管账户,不得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财产权信托以外的其他用途、亦不得对监管账户或其中资金设立保证金质押、账户质押或存单质押,否则由此造成的监管资金损失,全部由信托服务机构或/及监管银行承担。除收到受托人的书面确认外,监管银行有权拒绝信托服务机构单方面提出的对监管账户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向财产权信托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划付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增加、改变或撤销监管账户等。2.3 监管账户在办理开

8、户手续时签订的合同文本、开户资料原件以及预留银行印鉴卡原件等相关文件,在本协议持续期内由监管银行保管、使用。2.4 监管银行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加强对监管账户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信托服务机构、受托人应协助监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2.5 预留银行印鉴受托人和信托服务机构同意,监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为信托服务机构的财务印鉴及受托人的财务印鉴,如需更换,必须由受托人和信托服务机构同时出具同意更换印鉴的书面证明,监管银行才能予以更换。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监管银行有权予以拒绝。2.6 监管账户的使用与监管2.6.1 监管账户是xx物业用于接收各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划

9、转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监管银行与信托服务机构应于每个物业费归集日当天对监管账户中的金额进行电话对账,如双方记账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尽快核对资金到账记录等资料,以纠正错误。2.6.2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且承诺将促使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在每个物业费归集日【10:00】前,将委托人及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全部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至监管账户(但为本项目之目的,不应扣除执行费用)划付至监管账户。信托服务机构及受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同意接受该授权)于每个物业费转付日【15:00】前,将届时监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在扣除执行费用(如有)后的余额转至信托专户。信托专户信息为:户名: 【】开户行

10、:【】账号:【】2.6.3 监管账户在信托存续期间归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应全额划转至信托专户,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2.7 当发生信托合同第8条第4款所述之回售和赎回安排时,xx物业应根据受托人的通知于第【】个权益登记日前的R-【】日前将对应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资金(仅指受益权份额回售和赎回部分所需支付本金金额,当期信托收益则按照既定安排由信托财产负担)划转至监管账户,如xx物业未在R-【】日前支付前述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资金的,xx地产应代为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即xx地产应在R-【】前将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受托人将依照登记结果向监管银行发出指令,xx物业授权监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

11、令在不晚于第【】个权益登记日15:00点前将对应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资金从监管账户向投资者进行分配。2.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除下述3.1条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本条约定的授权及监管账户不可撤销且不可更改,监管银行亦不得接受任何更改、撤销该项授权及/或监管账户的指令。2.9 监管银行的管理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2.10 监管银行不负责资金用途的审核,因信托服务机构使用资金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产生的纠纷由信托服务机构、受托人双方自行解决,概与监管银行无涉。2.11 受托人向监管银行发

12、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监管银行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监管银行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受托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监管银行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第三条 风险防范措施3.1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监管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监管银行应在该情形发生当日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委托人的监管账户(以下简称“新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同时委托人应将相当于涉及基础

13、资产已冻结、扣划的现金流回款金额在物业费转付日划付至信托专户。监管银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应严格按本协议及委托人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因监管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使得监管银行无法按照本协议及委托人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责的,监管银行免责。3.2 无论监管账户出现本条约定的任何被查封、销户、冻结等障碍而不能如约向信托专户或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划转现金款项的情形,委托人和信托服务机构有义务及时去除本条约定的监管账户任何被查封、销户、冻结等障碍以确保监管账户中的相关款项能及时进行划转;无论前述障碍最终能否去除,均不能免除信托服务机构按信托合同、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约定按

14、期足额向财产权信托账户划转本协议第2.6条约定的现金款项的义务以及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划付上述2.7条约定款项的义务。第四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受托人向监管银行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4.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4.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4.3 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受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受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

15、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受托人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受托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受托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受托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受托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4 政府审批或许可。受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受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和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

16、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受托人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该等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4.5 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受托人正式签署,即对受托人有约束力,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受托人主张权利,除非上述权利主张受到破产、重整或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4.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已向监管银行提供了其他与签署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所有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就受托人所知,该等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五条 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监管银行向受托人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5.1 公司

17、存续。监管银行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5.2 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监管银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监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监管银行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监管银行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监管银行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5.3 政府审批或许可。监管银行签

18、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监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和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监管银行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该等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5.4 可向监管银行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监管银行正式签署,即对监管银行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监管银行主张权利。5.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监管银行向受托人和信托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六条 信托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信托服务机构向监管银行和受托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

19、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6.1 公司存续。信托服务机构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力和授权。6.2 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信托服务机构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信托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信托服务机构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信托服务机构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

20、反信托服务机构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信托服务机构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信托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6.3 政府审批或许可。信托服务机构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和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信托服务机构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该等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6.4 可向信托服务机构主张权利。本协议已经由信托服务机构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信托服务机构有约束力的,并

21、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信托服务机构主张权利。6.5 对信托服务机构的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信托服务机构且单独或总体地对信托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信托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6.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信托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向管理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在本协议签订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相关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

22、则制作。6.7 违法行为。信托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开展办学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7.1 受托人有权无条件地、随时调看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对此,委托人、信托服务机构应给予完全的配合,并向受托人的检查人员提供各监管账户的明细日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并提供复印件,监管银行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发生本条规定情况,视为委托人、信托服务机构在此给予了受托人、监管银行不可撤销的授权,对此并无异议。7.2 监管期间内,若信托服务机构提出更换监管账户印鉴的要求,监管银行应不迟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信托

23、服务机构不得提出更换监管账户印鉴的要求。7.3 【监管银行有权收取监管费】。监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监管费率为【】%/年。财产权信托每次分配时的应付监管费以前一次分配后全部信托受益权份额未偿本金余额和该预期收益核算期间实际天数为计算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各分配日应付监管费=前一次分配后全部信托受益权份额未偿本金余额【】%该预期收益核算期间的实际天数365。(如全部信托受益权份额未偿本金余额发生变动,监管费分段计算。)7.4 信托服务机构在处理与基础资产回收管理有关的各种事务中,需保存各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判决书、收支凭证等。7.5 监管银行在任何一笔资金出入监管账户时,均应出具资金入账、

24、资金支出的相关单据,并根据受托人、委托人以及信托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交原件或复印件。7.6 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或应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信托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监管账户款项,监管银行不得办理监管账户向信托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划付款项。7.7 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仅限于根据约定对监管账户进行账户监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视为对协议各方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八条 监管银行或受托人的变更8.1 监管银行的解任8.1.1 财产权信托发生本协议第8.2款规定的任一监管银行解任事件时,受托人有权解任监管银行。受托人解任监管银行的,应向监管银行发出书面解任通知,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或信托服

25、务机构,上述通知中应注明监管银行解任的生效日期。8.1.2 受托人发出监管银行解任通知后,监管银行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监管银行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受托人任命继任监管银行生效之日;(b)监管银行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8.1.3 受托人任命继任监管银行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或信托服务机构。在继任监管银行被任命后,在符合被解任的监管银行相关业务规定的前提下,被解任的监管银行应协助受托人、委托人和/或信托服务机构向继任监管银行移交与监管账户有关的全部账户记录、银行单据和账户资金。被解任的监管银行办理必要交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继任银行承担。8.1.4 除

26、了第8.2款所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解任监管银行。8.2 监管银行解任事件在本协议项下,构成监管银行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a)监管银行被依法取消了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或计划终止该项业务;(b)监管银行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主要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c)监管银行在本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错误或存在重大遗漏的;(d)发生与监管银行或其总行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e)四大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xx新世纪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监管银行总

27、行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AA-】级。8.3 继任监管银行的委任受托人解任监管银行时,受托人应保证其所选任的继任监管银行将作出以下承诺:即继任监管银行一经任命,继任监管银行即成为原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财产权信托监管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原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继任监管银行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监管银行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监管银行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监管银行的全部义务。8.4 受托人的变更如果本协议履行期间受托人的委任已经按照融资计划文件的规定被终止(无论是解任还是辞任),则:8.4.1 监管银行在收到由受托人向其发出的关于受

28、托人的委任已经按照融资计划文件的规定被终止(无论是解任还是辞任)的书面通知(前提条件是继任受托人已经与本协议各方签订了与本协议条款实质上相同的协议,或已经代替受托人成为本协议项下的一方)后,监管银行应立即服从继任受托人根据本协议规定发出的相关通知或指示。8.4.2 监管银行确认且受托人亦就此同意,如果监管银行收到受托人关于受托人的委任已经按照融资计划文件的规定被终止(无论是解任还是辞任)的书面通知,受托人对监管账户的监管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权限和权力应视为已被终止并不再具有效力(但并不得影响收到上述通知前已经发出和已经遵照执行的通知),监管银行和受托人同意,监管银行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应按继任管理

29、人(前提条件是该继任管理人已经与监管银行签订协议且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实质上相同,或已经代替原管理人成为本协议项下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本协议规定发出的相关通知或指示行事。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一般原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9.2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监管银行或信托服务机构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a)受托人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b)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监管银行或信托服务机构受到损失。9.3 监管银行的违约

30、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监管银行应赔偿受托人、信托受益人或信托服务机构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a) 因监管银行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本协议项下监管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而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职责或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b) 监管银行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c) 监管银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9.4 信托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信托服务机构应赔偿受托人、信托受益人或监管银行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a) 信托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b) 信托服务机构未履行或未

31、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第十条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10.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合

32、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10.3 不视为违约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本协议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

33、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i)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ii)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托管人、监管银行、其他专业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iii)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iv)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

34、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对社会公众(含公司员工)进行本协议相关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等信息披露内容通知另一方并听取另一方意见,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披露。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12.2 争议解决12.2.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2.2 除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

35、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第十三条 其他13.1 通知13.1.1 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13.1.2 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邮戳记载之日视为送达;(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13.1.3 各方用于第13.1.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监管银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

36、司地址:xx邮编:【】电话:xx传真:xx联系人:xx信托服务机构: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13.1.4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13.2 可分割性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

37、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13.3 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各方正式共同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4 弃权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

38、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13.5 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13.6 文本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受托人持有【贰】份,监管银行持有【贰】份,委托人持【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7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并于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日(或财产权信托未成功设立之日)终止。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保密条款仍然有效。(以下无正文)签署页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委托人、信托服务机构: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监管银行:【待填入监管银行全称】(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附件一:定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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