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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本行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金融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各类贷款形式、回购形式、资产收益权转让形式、委托债权投资形式以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开展的项目。第二条 本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总行相关部门、分(支)行共同参与。结构化融资业务中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主要参与部门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分(支)行、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
2、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第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组织推动;(二)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设计;(三)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模式设计;(四)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产品预审核工作;(五)协助结构化融资项目上会的组织安排;(六)结构化融资项目总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七)协助相关部门对全行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对整体的结构化融资风险进行把控和管理,参与产品的准入设
3、立相关标准,业务和交易模式的设计,管理和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业务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和连续的后续管理并履行职责内的管理职责,负责比照我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结构化融资业务开展投后管理,定期进行投后检查。第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结构化融资业务相关的资金对接,优先开展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第七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的职责:负责对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制度文件进行合规审查,对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法律审查及常规法律咨询。负责指导、监督业务部室和分(支)行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合规检查。第八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的职责:负责对地方政府重大项目、重要战略集团客户组织协调和前期营销工作,并协调重
4、大政府项目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和后续的管理 。第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的职责:负责对结构化融资项目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报告,协调安排信审会会议相关事宜。 第十条 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负责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审批。第十一条 分(支)行是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具体申报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结构化融资项目的营销和尽职调查等工作;(二)分(支)行内部对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审查;(三)结构化融资项目的申报和经办;(四)结构化融资项目投放资金的监管;(五)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六)结构化融资项目分(支)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第三章 项目尽职调查及分(支)行内部审查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应根据客户的财务
5、状况、经营情况及业务需求情况,参考授信业务的需求和标准,综合评价,提出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初步意见,并由分(支)行行长签署申请意见后报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业务产品预审核。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开办结构化融资业务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和重要诉讼情况等;担保人的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最新一期贷款卡查询信息;(二)借款人前三年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人前两年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四)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五)如果是项目融资,还需提供包括项
6、目立项批复、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四证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主要项目合同等相关专项资料;(六)其他本行需要的资料。第十四条 项目尽职调查及资料搜集(一)各分(支)行在收到客户的融资申请后,应及时收集客户的相关信息,对客户的基本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基本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拟采取的担保措施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了解客户的实际融资需求,客户经理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收集相关客户资料。(二)客户经理需对客户经营情况、项目情况及财务报表进行深入分析后,参考本行授信管理要求,考虑客户对融资额度的需求提出融资额度申请,同时对客户的整体风险状况与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后,提出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申请书。第十五条 分
7、(支)行内部审查分(支)行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结构化融资业务申请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融资额度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本行结构化融资项目准入标准;(二)客户的结构化融资申请资料及经营单位提交的结构化融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若存在资料不齐全的,则退回经营单位或部门补充资料;结构化融资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1)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相关重要信息与资料、报表是否一致;(三)查验客户基本情况,审查客户经理对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分析与评价是否合理、准确,结合客户对结构性额度的需求,判断客户经理的调查意见是否合理;(四)验证客户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结构化融资业务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可靠;(五
8、)审查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担保措施,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足值性、可变现性等;(六)审查调查意见,逐条审查调查岗意见是否真实、完整、恰当,结构化融资使用条件设定的是否合理、有效。(七)经办分(支)行对提交给总行的尽职调查报告、客户资料及项目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 分(支)行项目报审分(支)完成内部审查工作后,出具有行长签字的“结构化融资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1),分(支)行出具信审会意见,连同项目材料一道上报至总行投资银行部。第四章 总行项目审批第十七条 项目预审项目正式受理后,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
9、业务产品预审核并设计结构化融资交易结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结构化融资项目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是否符合本行结构化融资业务准入标准;(二)以经办分(支)行申报的结构化融资申报资料为限,复核客户基本情况,复核客户经理对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分析与评价是否合理、准确;(三)审核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担保措施,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足值性、可变现性等;(四)审核结构化融资业务立项申报表及分(支)行的审查意见,复核以上意见是否完整、有效;(五)对于需要进行实地审查的项目,经办分(支)行应全力配合进行实地审查工作,按要求安排好项目审查行程,并负责约见指
10、定的融资方相关人员。第十八条 对于已取得本行表内授信额度,转由结构化融资模式放款的项目,项目放款前,经办分(支)行应向总行相关部门申请,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第十九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预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银行部出具投资银行业务产品审核意见表报送授信审批部,授信审批部在收到审核意见表和分支行上报的项目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初审。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报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积极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选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作为结构化融
11、资的合作方,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由投资银行部统筹资金安排,优先对接行内资金,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应按市场价格优先安排结构化项目的投资。在符合监管要求情况下,鼓励分(支)行积极寻找行外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经办行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在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安排相关放款事宜。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其项目投资人的要求,将项目的调查报告、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整理完善、复印后报送项目投资人。第六章 存续期管理及费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负责结构化融资项目投放资金的监管,应要求融资人合规使用资金。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行是结构化融资项目存续期管理的
12、具体执行和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融资人的后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评级、风险情况等,并按季编写投后调查报告,定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总行投资银行部报送,所有结构化融资项目相关材料都应该进行归档管理,在经办分(支)行保管。第二十六条 如项目或融资人出现风险事项,项目申报行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在调查清楚相关情况后,对于可能引发违约风险的事项按风险管理程序上报。第二十七条 分(支)行应按季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和总行投资银行部报送投后管理报告。在IT系统建设完毕前,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统计分(支)行投后管理报告报送情况,并将统计结果以工作投资联系函的方式提供给风险管理部
13、,风险管理部比照表内贷款的贷后管理模式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报告的分(支)行进行处置。在IT系统建设完毕后,分(支)行比照表内贷款提交投后管理报告。第二十八条 费用管理(一)结构化融资项目所产生的中间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费、项目管理费、融资安排费、委贷手续费、受托资产管理费等),对总行投资银行部与经办分(支)行实行全额双向考核,即收入实际确认在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按相同金额调增项目所在分(支)行考核利润;收入实际确认在经办分(支)行的,按相同金额调增总行投资银行部考核利润。(二)因服务于重大发展战略或综合化经营需要,通过结构化融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如其总成本过低,导致结构化融资产品定价低于当时市
14、场同期限产品一般水平时,且由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进行投资的,按市场同期限产品一般水平与实际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调增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考核利润;业务所产生中间业务收入费率不足1%的,按中间业务收入费率与1%之间的差额调增总行投资银行部和分(支)行的考核利润。(三)本办法发文之前已开办的结构化融资业务,其费用管理模式按原有制度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与之前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结构化融资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银发201454号),结构化融资业务操作规程(银发2014
15、412号)同时废止。附件:1. 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立项申请表2. 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审批表3. 银行投资银行项目行外资金方审批表4. 关于落实 公司 项目 (授信前提条件/附带条件)的承诺函5. 资产管理费收款账户确认函附件1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立项申请表分(支)行: 融资项目基本信息融资人名称是否属于平台或类平台是 否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是否上市是 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属行业最近一期净资产 亿元融资规模与融资总成本融资规模不超过 亿元;融资总成本不低于 %;融资期限不超过 年项目概况与运作思路 企业基本情况 融资方财务情况2 年末(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数据), 公司资
16、产总额为 亿元,负债总额为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截至2 年 月(注: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公司资产总额为 亿元,负债总额为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 资金用途 还款来源 担保或抵押情况融资方在本行表内业务及授信情况分(支)行意见经办客户经理意见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业务归口部门意见意见: 负责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分(支)行长意见意见:行长(签名): 分(支)行(公章)日期: 年 月 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附件2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审批表一、 基本情况申报分(支)行审批日期融资客户名称业务类型决议编号融资金额(万元)期
17、限(月)总成本(%)二、 总行授信意见落实情况三、 申报分(支)行审查意见经办客户经理意见: 经办人:年 月 日支行行长审批(查)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业务归口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分行(总行直辖支行)行长审批(查)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第一责任人意见: 本人自愿为该笔融资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相关责任。调查第一责任: 审批(查)第一责任: 年 月 日附件3银行投资银行项目行外资金方审批表一、业务基本情况申报分(支)行审批日期融资客户名称业务类型决议编号融资金额(万元)期限(月)总成本(%)二、 资金方基本情况投资人全称投资人类型金融机构 工商企业 个人 其他 投资人收益(%)
18、投资金额(万元)我行资产管理费(%)通道费(%)交易结构说明三、审查意见分行(总行直辖支行)行长审批(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总行投资银行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总行主管行长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注:1、若分(支)行自行寻找行外资金渠道需填写此表并上报至总行审批; 2、总成本=投资人收益+通道费+我行资产管理费; 3、“交易结构说明”栏请简述具体的交易模式、交易参与各方及费用分配、投资人的附加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可以附件方式说明);附件4关于落实 公司 项目 (授信前提条件/附带条件)的承诺函总行投资银行部:我行上报的 公司 万元 年期 项目经总行 (信审会)
19、号次会议通过,相关(授信前提条件/附带条件)为:1、2、3、.目前该笔融资的审批手续齐备(根据上面所列授信前提条件或附带条件陈述相关落实情况,是否已办好抵质押手续,融资人经营情况、自有资金到位情况等)放款后,我行保证严格按照总行(信审会)提出的相关管理要求对融资客户进行管理(对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加强与融资客户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关注项目建设进度及客户经营情况,及时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等)银行 行年 月 日注:1、信审会审议通过则填“附带条件”;2、此为承诺函标准格式,分支行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内容加以修改。附件5资产管理费收款账户确认函总行投资银行部:我行向贵部申报 项目一笔:客户名称: ,融资金额: 万元,融资期限: 年。现我行向贵部确认该项目相关资产管理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 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