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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上市公司股票结构化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1. 银行上市公司股票结构化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票结构化基金”)是“银行投资孵化基金”的落地业务之一,是“银行投资孵化基金”业务的“先行先试”平台。2. 为推动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的管理,规范相应业务操作,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提高业务效率,实现业务的程序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3. 本办法所称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是指基于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可的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等平台合作机构),通过认购优先级、中间级(如有,下同)、次级份额等结构化交易方式
2、,投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符合准入条件的流通股票的业务。第二章 业务准入标准4. 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的投资标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上投资标的应为除以下股票外的A股上市公司已发行流通股:(一)A股ST、创业板公司的股票;(二)近半年涨幅超过100%的股票;(三)上市不满两年的公司的股票;(四)过去一个会计年度亏损、该年内最近一期报表依然为亏损的公司的股票;(五)最近3年年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连续为负的公司的股票;(六)营业利润连续2年为负的公司的股票;(七)正在停牌重组的公司的股票;(八)未股改股票(S类公司)的限售股;(九)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不能用于股权质押的公司的股票;(十)在市场有重大
3、负面信息的公司的股票;(十一)其他存在可能严重影响股价的因素的股票; (十二)总行投资银行部或其他有权审批部门认定的不适合投资的股票。分行可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机构获取潜在的投资标的股票名单,并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考察、确认。5. 单只标的股票规模限制1.单只标的股票投资不得超过标的股票近1年日均成交额的10倍;2.单只标的股票的总计持仓上限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6. 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的交易平台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单只标的股票项目存续期不超过2年。原则上我行利差收入不得低于100bp。7. 股票结构化基金的投资人分为优先级投资人、中间级投资人和次级投资人,优先级投资人的本
4、金与收益由次级投资人的本金来保障。我行指定的平台作为投资人进行投资,优先级资金、次级资金的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2:1。8. 单只股票警戒线不应低于认购时股价的85%,止损线不应低于认购时股价的75%。标的股票价格低于协议中约定的止损线,且次级投资人或相关方未能及时以现金或我行认可的其他抵、质押物补足差额的,需对标的股票进行强行处置。第三章 业务交易结构9. 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交易结构如下: 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基于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可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等平台合作机构),由优先级资金、中间级资金和次级资金组成。每个标的股票项目实行单独管理、单
5、独核算,分别计算信托利益、承担信托费用、设置止损线,各自通过投资于特定单只A股股票,获得证券投资收益。10. 次级投资人应具有较强企业实力、良好市场信誉、丰富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市场投资经验,我行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的次级投资人进行合作。次级投资人需有能力追加我行投资标的股票金额30%的保证金或抵、质押物。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第十一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指导、推动全行产业基金业务的开展。第十二条 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或其他有权审批机构是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的审批部门。第十三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相关制度的合规性审查,以及总行对外签订合同的法
6、律性审查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负责统筹管理我行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的后续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分行投资银行部门为所在分行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分行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的推动、项目审核及业务培训等工作。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十六条 我行开展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项目主办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准入要求对融资主体、担保方等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二)分行投资银行部门对项目交易结构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分行项目主办部门须按照我行要求将项目相关材料提交分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三)分行投资银行部门将审批意见、调查报
7、告和项目立项审批表(以下简称“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等项目文件报送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项目交易结构最终审核。(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对项目交易结构进行审核。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主办部门提报项目相关材料到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或其他有权审批机构审批。(五)项目主办部门收到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或其他有权审批机构业务审批通知书后,应将项目全部法律文本送交分行法律合规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列明该笔业务项下所需要签订的合同、协议目录。(六)项目主办部门应将有效审批通知书、项目交易结构审核确认的立项审批表、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提交至分行出账中心,分行出账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项目合
8、同及协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落实各项出账要求,其他事宜按照总行出账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七) 总行投资银行部收到经签字确认的项目确认单(见附件2)后,安排指定资金对接。(八) 其他业务部门开展上市公司股票结构化投资基金业务流程按照我行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六章 后续管理第十七条 我行股票结构化基金业务后续管理比照我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纳入全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由分行贷后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业务具体后续管理工作,总分行投资银行部或其他资金衔接部门应积极配合,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应对相关后续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在项目成立后,分行须安排专人每日关注标的股票的价格和上市公司运营情况。如果股票价格
9、低于协议中约定的警戒线,分行应即时通知次级投资人做好追加保证金或增加其他抵、质押物的准备。如果股票价格低于协议中约定的止损线,分行应即时向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和总行投资银行部汇报,同时通知次级投资人或相关方按照协议约定以现金或我行认可的其他抵、质押物补足差额。如次级投资人或相关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足额补足差额,需对标的股票进行强行处置。股票卖出价格原则上应不低于止损线价格。第十八条 在项目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报告,并抄送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后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