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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加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充分利用财务资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规范银行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财审委)的工作行为,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总行财审委是财务事项的议事机构,负责对重要财务事项的审议。第三条总行财审委通过总行财审委会议履行职责,实行记名表决制。审议表决应当遵循充分酝酿、集体审议、民主决策、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总行财审委由两名及以上总行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长不担任主任委员,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委员包括法律合规部、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信息科技部、监察部、总务部主要负责人
2、。第五条总行财审委组成人员的调整由总行党委决定。总行机关部门职责变化或总行财审委组成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对总行财审委委员进行调整。第六条总行财审委下设总行财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行财审办),负责总行财审委日常工作。总行财审办设在总行财务会计部门,总行财审办主任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担任。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七条总行财审委主要职责:(一) 负责审议xx重要财务规章制度。(二) 负责审查xx系统财务收支计划、重大财务资源分配计划。(三) 负责审查总行机关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四) 负责审议单笔 100 万元(含)以上大额捐赠事项。(五) 负责审议集中采购有关事项。(六) 负责审议基本建设有关事项。(
3、七) 负责审议其他有关重大财务事项。第八条总行财审办主要职责:(一) 负责处理总行财审委日常工作,代表总行财审委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二) 负责总行财审委会议的组织及其他事务性工作。(三) 督促落实总行财审委审议通过的事项,并向总行财审委及时报告反馈有关信息。(四) 负责总行财审委会议记录、有关文件起草、文件资料保管和归档工作。(五) 完成总行财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总行财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报总行财审委审议的财务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提交总行财审委。第十条总行财审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提交总行财审委的议题应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审议。根据提请会议审议事项的实际情况
4、,由总行财审委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方式。参加会议人数未达到总行财审委组成人员一半以上的,应取消该次会议。第十一条对提请总行财审委会议审议的事项材料,总行财审办原则上提前 3 天送总行财审委各位委员预审。第十二条总行财审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总行财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替代。第十三条总行财审委审议事项须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出席总行财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表决提出复议时,应另行召开总行财审委会议研究,重新审议。对总行财审委审议事项进行同意、不同意或复议的记名投票表决。第十四条总行财审办对总行财审委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记录,
5、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经总行财审委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定。第十五条总行财审委审查通过后的有关事项由行长审批,行长有否决权,但对总行财审委不同意事项没有赞同权;或由分管行领导按照所授权限审批,有关部门具体执行。第十六条经总行财审委审查并经行长或分管行领导审批的事项,因故需变更时,应按照原程序重新审议。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总行财审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向提交审议资料的部门询问需总行财审委审议财务事项的有关情况。(二) 对提交总行财审委审议的事项和讨论议题发表意见。(三) 对审议通过的事项及工作进度享有知情权和质询权。(四) 对改进总行财审委及总行财审办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八条总行财审委委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认真审议提交的资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遵守保密纪律,对有保密要求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三) 按时出席总行财审委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省级分行要参照本规则,制定本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