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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规范本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审议决策水平, 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贷审委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是授信风险 控制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的事 项经提交贷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方能进入下一步操作程序。第二章主要职能和议事范围第四条基本职能。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2、、产业政策、金融货币信贷政策及本行信贷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按照规定超出应由支行行长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 信用证等业务进行审查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报行长审批;2、信贷业务三查尽职质询。三查尽职质询是指对贷款调查 人员、审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其他信贷岗位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经办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按制度操作的尽职情况,通过质询方式进行考察验证,以发现经办人员存在的失职、重大疏漏、业务差错、违 规违章及风险隐患等。第五条审议(质询)范围。(一)、审议支行报请总部审批的超过支行行长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二)、审议总部信贷
3、管理部门报请行长、主管副行长审批的超过其部门负责人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三)、审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四)、审议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意见,包括以物抵贷、呆帐核销、企业兼并、破产、改制贷款的处置等;(五)、审议行长和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需上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成办法第六条贷审委委员组成。贷审委主任由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委员分别由信贷管理部门、授信评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其他人员组成。另外,可由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列席审贷会,法律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有关法律问题的 审议,并在审贷会上签署法律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重点
4、对客户的行业、市场、技术、工艺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提供咨询,但没有表决权。第七条贷审委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不 能单独设立时,暂由授信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能。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按行长意见,召集、组织审贷会,通知贷审会成员参加会议;(二)受理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贷审会审议的材料,并登记在会议纪要上(见附件 1),登记的主要内容为贷审会工作单(见附件 2)的内容;(三)组织发票、投票和计票;(四)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整理会议纪要,并由各与会委员在会 议纪要上签名确认;(五)把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和表决结果,连同会议纪录和会议 纪要呈报行长,行长签批后报董事会备案;(六)对行长
5、签批的信贷业务,在申请审批书上签述贷审会、行长意见,并加盖贷审委员会章报董事会备案同意后退回信贷管理部门;(七)负责对贷审会议、行长审批的各项信贷事项资料及文件的保管和归档。归档的主要资料:会议纪要(本)、每次表决的工作单和表决表、贷审会审议通过和行长签批的申请审批书等。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贷审会评审会议程序:(一)会议时间。贷审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三)召开一次,也可以 根据行长的安排随时召开;(二)会议主持人和人数。会议由主管副行长主持(可不参与表决),参加会议人数由贷审委办公室随机确定 7 人(可以多于 7 人),5 人到会即可开会,最低不能少于 5 人;(三)主持人宣布开会,由支行信贷人员
6、(一般为贷前调查人员) 和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介绍授信客户基本情况,阐述调查报告和支行意见;对新增贷款和 1000 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可由支行行长汇报;(四)贷审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具体见质询工作规则), 进行讨论。讨论的范围为行业状况、竞争能力、财务情况、风险程度、 担保措施、偿还能力等,支行信贷人员回答有关问题,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意见;(五)投票与计票。各与会委员在表决表上当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为:同意(同意划),不同意(不同意划),投不同意票须在表决表的反对理由一栏说明理由,再议,签署再议的须 用文字阐明再议理由;(六)投票结果登记在会议纪要上后,表决表和
7、工作单当场装袋粘 封,启封查看须经行长和主管副行长双签同意。或由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组织启封、查看、统计。第九条贷审会审议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凡付诸表决的事项,7 人到会表决,4 票同意视为通过,6 人到会 4 票同意视为通过,5 人到会 3 人同意视为通过,否则,视为被否决。第十条再议事项。再议票占多数时,由审贷委员会书面通知支行补充资料、落实放贷条件、降低风险后再次上会,再议只能一次。被否决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半年后方能再次上会审议(只上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协调贷款、盘活不良贷款等)支行可书面请示行长, 经行长批准后,可再上一次审贷会。第十一条批复。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
8、(事项),提交行长签批,行长对贷审会通过的信贷事项可行使一票否决权。行长在会议 纪要上签批后,贷审委办公室把贷审会记录的主要意见和行长签批意 见填写在申请审批书上,并盖贷审委员会章报董事会备案同意后,退 返提交材料的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总部审批的信贷业务,先由贷审会审议通过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遇有特殊情况,经行长、主管副行长同意或行长办公会同意,可不经过贷审会审议。第十二条委员职责。(一)按时出席贷审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接到开会通知不 能参加会议须向审贷委主任请假;(二)向支行和信贷管理部门了解审议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三)对提交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 本行
9、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判断、评价上会的各项授信业务。对有疑虑的授信业务可提出质询,对信贷业务管理情况可提出质询。(四)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提出建议;(五)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对经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信贷 事项落实情况有权质询。第十三条工作纪律。(一)参加会议时间不准随意出入;(二)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委员意见不 得泄露。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总部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贷审会工作单和表决表(公司类和个人类) 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1某银行支行审贷小组授信业务审议表决规则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债权分明的信贷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
10、调动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各支行成立授信业务(包括评级授信、贷款、承兑、 差额保函、抵贷资产处置等)审议小组(简称审贷小组,下同)。一、组成办法1、审贷小组组长由支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副行长缺位的, 由信贷科长顶替。2、成员由信贷管理人员、支行副行长及熟悉信贷业务的其他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 5 人。3、审贷小组成员同时又是上会贷款的调查人员的,应予回避。二、工作程序及要求1、审贷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按行长意见随时召开。2、会议由审贷小组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在,由信贷科长主持。达到符合规定人数 80%即可开会,参加会议的人员 80%及以上同意视 为通
11、过所审议内容。3、审贷小组通过审议,要发现信贷业务经办中存在的问题、隐性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支行行长对经审贷小组通过的授信业务有否决权,对审贷小组未通过的无否决权,但可提议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不超过二次。4、审议内容,先由信贷科室和相关人员组织材料,如审议贷款, 先由信贷调查人员对企业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调查,形成符合企业客观情况的调查报告,且由信贷科长审查同意后,提交审贷小组。5、按本规则所附表格,填写授信业务工作单、表决表、审贷小组会议纪要。表决表实行实名制,与会成员表决时须在表的背面签名, 表决结果实行保密制度;表决表现场登记后,一律编号密封入档,
12、在档案袋密封处盖骑缝章;表决表不随信贷资料报总部,只报一份某银行支行授信业务审批记录单即可,会议纪要不再呈报总部部室审查,要装订成册同表决表一并存档以备查看、检查;同时,会议纪要要有附页记录意见,且不能显示谁投赞成票、谁投反对票。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信贷内勤记录。6、小组成员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1)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2)认真履行审议工作职责;(3)不得对外揭露评审结果及其他参会成员的意见。三、审议范围1、超过总部对支行行长授权权限以外的授信业务;2、对总部授权支行行长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行长认为需上会审议的业务。四、审贷小组职责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监管当局监管
13、要求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提交的授信业务。2、对贷款三查人员是否尽职可以提出质询,监督经办人员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各项制度尽职。3、对审议过程、质询过程中发现的授信业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重大隐性风险、发现经办人存在失职、业务差错、重大疏漏等及 时报告行长。五、审贷小组成员职责及要求1、熟练掌握经办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金融政策、监管 部门规章及监管要求,熟悉掌握本行下发的各项信贷业务规章制度。 2、熟悉企业财会知识,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作出合理分析判断。3、对与会授信业务汇报的经办人员就报告的内容可以进行质询, 关注重点:(1)该项业务(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14、、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信贷业务制度;(2)对借款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汇报人员是否如实进行了反映,反映的这些内容是否符合办理这笔业务的各项要求;(3)借款人(或申请人)的品质、诚信意识、还款意愿是否靠得住,是否经过调查核实;(4)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具备、抵押物是否足值、变现是否存在问题等。通过询问、分析,可就该笔业务存在的问题、风险隐患、调查不实的方方面面提出意见,就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意见,并记录在会议纪要附页上,审贷小组组长认为需整理汇报给行长的,要及时整理形成材料并报告行长。4、对与会授信业务,审贷小组成员要行使表示同意或反对的表决权,不得弃权。5、问责及奖罚。对投票表示同意的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形成不良贷款或垫款、或造成损失后,追究审贷小组成员责任,审贷小组成员承担审查失准、失误的责任,按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及补充规定由总部相关部门或委员会予以经济处罚。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