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咨询监造合同协议书(打印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轨道交通咨询监造合同协议书(打印稿).doc(3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同编号: x 正 本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招标编号:x) 甲方: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XX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20xx年3月31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一、合同协议书甲方(委托方): 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托方): XX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选定项目申请不再招标的批复(桂发改法规20121332号)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法
2、规、规章、规定等和甲方的招标文件,以及乙方的投标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就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根据合同的规定,乙方全面履行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接受甲方对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为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的服务。二、合同总价: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 陆佰叁拾捌万元(小写) 6380000元。三、本合同中的词语与所属的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四、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1) 本合同协议书;2) 合同谈判过
3、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有);3) 委托书;4) 报价函;5) 合同条款;6) 合同附件;7) 用户需求书;8) 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9) 询标问题澄清(如有);10) 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述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合同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洽商、变更、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内容与其他的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七、鉴于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进行的支付,乙方在此承诺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八、鉴于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承诺遵
4、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项支付,作为乙方履行服务的报酬。本合同协议一式十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甲方执十份,乙方执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开始执行。甲方: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广x邮政编码: 5x 联系人: x 联系电话: x 传真: x 开户银行: x行 乙方: XX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 XXx邮政编码: 1x 联系人: 张x 联系电话: x 传真: x 开户银行: Xx支行 二、合同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合同”系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5、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款。3) “服务”系指受托方须承担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4)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5) “委托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需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单位。6) “受托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7) “车辆厂”指承担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的制造单位。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需要进行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的现场。9) “天”指日历天数。2. 咨询
6、、监造与项目管理项目概况2.1 项目名称: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2.2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具体见附件四(用户需求书)。2.3 本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期限为:自本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全部车辆质保期结束止。3. 标准3.1 本合同下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由委托方或代表委托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
7、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受托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委托方的财产。如果委托方有要求,受托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业主。5. 专利权5.1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参与受托方工作内容时的任何时候,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 委托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6.1 委托方有对车辆技术规格、供货计划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6.2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
8、托方按照投标时的承诺保持机构的人员稳定。6.3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咨询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6.4 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等。6.5 在监造项目开展前,委托方应将受托方及其监造组织、监造内容、监造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车辆厂。6.6 委托方应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将业务需求、业务流程描述、机构设置及职能、机构和业务分布的资料以及以上任何变化调整的资料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受托方应做好上述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6.7 委托方应在与车辆厂的合同中明确受托方的职责,并要求车辆厂接受受托方的监造,委托方应要求车辆厂保证按照项目监造规范的要求提交项
9、目各阶段的计划、方案、报告和质量标准、项目进展状态及文档,车辆厂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6.8 若车辆制造厂对受托方的任何计划、建议和评估意见持有异议,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及时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委托方的名义给予车辆厂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受托方。6.9 委托方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向车辆厂支付与本合同相关的款项之前,均需得到受托方的认可和签字同意,方可执行付款。6.10 委托方在执行项目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应按照项目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规范对受托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提交的一切事宜及时答复,重大问题应给予书面答复。对于需书面确认的事宜,委托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应予以书面答复,若超过约定期
10、限而未收到委托方的书面确认意见,受托方可理解为委托方对受托方要求作决定的事宜和建议无需再作确认,可视为委托方已确认。6.11 委托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应按照服务内容要求保障项目参加人员到位,并保证项目参加人员按照计划参加与本项目相关的活动。6.12 委托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受托方和各级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交监造进度报告及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6.13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调换不称职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6.14 委托方应明确和维护受托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正常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业务的开展。6.
11、15 委托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保量地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款项。7. 受托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7.1 受托方受委托方全权委托,就合同约定的项目,为委托方提供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并对委托方负责。7.2 受托方有对包括车辆规格、车辆制造、车辆制造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等的建议权。7.3 受托方应对车辆设计、制造、联调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书面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车辆造价,或延长交货,应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当发现车辆设计不符合国家车辆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7.4 协助委托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7.5 受托方应按合同约
12、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报送项目负责人和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主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成员名单及监造规划。7.6 受托方提出项目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执行规范、计划及各种建议,并提交委托方认可和批准。得到批准后,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遵守此规范和计划。7.7 受托方在提供监造服务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对项目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并应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7.8 受托方应根据车辆厂提交的各种计划、方案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相应的监造情况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这些计划和方案在得到委托方的书面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委托方对计划、方案及
13、时间的批准不解除受托方应承担的责任。7.9 受托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应按照服务内容要求保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并保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按照时间计划参加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活动。7.10 受托方在提供监造服务时有权要求车辆厂完全遵照项目监造规范执行。7.11 受托方有权要求车辆厂对所提交的各种工作成果(计划、设计方案、报告)进行解释和澄清。7.12 受托方不得与车辆厂达成任何与本项目相违背或损害委托方利益的协议或承诺。7.13 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如因受托方自身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8.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依据8.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14、咨询及设备监造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8.2 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8.3 受托方案;8.4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及委托方认可的其它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文件;8.5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8.6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9.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执行9.1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按规定及时补作书面通知。9.2 在执行项目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过程中有权在车辆厂的处所实施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并在车辆厂的处所对车辆厂的工作进行例行检查和抽查,车辆厂应为受托方提供合同执行所需的
15、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室、技术文件、图纸及工具等和交通工具等协助。受托方自理差旅、食宿费。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9.3 委托方应按照双方批准的项目执行规范向受托方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提出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要求。10. 服务费的计取及支付方式10.1 服务费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6380000 元,服务费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要求,在服务期限内完成招标人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其它应交纳的费用。10.2 服务费的支付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为分基本费(占合同总价的70%)和履约考核费(占合同总价的30%)。履约考核费是委托方根据受托人工作内
16、容及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按委托方有关管理办法对受托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后支付,考核费与基本费同期支付,凭正式税务发票办理支付手续。(1)本合同签订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价的10%;(2)基本费支付:1)完成车辆和牵引系统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基本费的20;2)首两列列车到货,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基本费的30;3)列车综合联调完成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基本费的10;4)50车辆到货,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基本费的10;(3)履约考核费支付:1)完成车辆和牵引系统合
17、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按履约考核费的20,进行核实并综合履约考核情况计算支付额;2)首两列列车到货,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按履约考核费的30,并综合履约考核情况计算支付额;3)列车综合联调完成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按履约考核费的10,并综合履约考核情况计算支付额;4)50车辆到货,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按履约考核费的10,并综合履约考核情况计算支付额;(4)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试运营完成,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到合同价的90%;(5)政府相关部门审定服务费最终结算金额后,接到支付
18、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到最终结算金额的95%;(6)最终结算金额的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车辆质保期满后,结清余款。11. 人员的更换11.1 委托方人员的更换:如委托方需更换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主要人员,应及时通知受托方。11.2 受托方人员的更换:1) 如因受托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主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更换,受托方应提前通知委托方,说明更换原因,在获得委托方的批准后及时安排相应的接替人员;2) 如委托方认为受托方的工作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受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更换相应人员。12. 履约担保和项目机构人员保证金(1) 在签订合同前,受托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
19、保形式和格式向委托方提交履约担保。(2) 至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全部车辆质保期结束止,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履约担保应在至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全部车辆质保期结束后28天内退还给受托方。(3) 受托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履约担保,则视同主动放弃本合同的中标资格,委托方可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4) 委托方从首期支付款中扣除人民币20万元整作为项目机构人员保证金,该保证金至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全部车辆质保期结束止一直有效。如受托方出现如下情况,将视为违约,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严重时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1)受托方的项目负责人不到位(平均每月在XX工作少于20天)时,委托方视情况处以
20、110万元的罚款;2)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处以20万元/次的罚款;更换主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处以110万元/次的罚款;3)当项目机构人员保证金不足实施处罚时,委托方有权在履约担保和合同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处罚金。13. 保密原则13.1 对于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业务流程和文件,受托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方有意或无意识地披露或泄露,已通过其他方式广为人知的信息与文件除外。14. 违约赔偿14.1 如因受托方的不作为、指令错误、明显失职、故意或恶意及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委托方损失,受托方应向委托方赔偿;14.2 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1)如因受托方原因造成重大质
21、量缺陷(限制或者影响部件或整体系统功能的缺陷),每发生一次,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10%;造成一般质量缺陷(不影响部件系统功能的缺陷),每发生一次,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2)由于受托方监督失职造成完工延期,每延误1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5;(3)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委托方批准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提供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委托方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5%,直至提供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为止;(4)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10%,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5)上述(1)
22、-(4)种情况发生受托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受托方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仍需赔偿,赔偿金计算如下: 赔偿金经济损失报酬比例(扣除税金)2 报酬比例=本合同总价/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项目的车辆投资总额14.3 违约金的支付对于受托方的违约金,先在当期支付金额中暂扣,再在结算时清算。14.4 索赔的期限委托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56日内,向受托方提出索赔意向,否则视为委托方放弃索赔。15. 合同的变更、中断和终止15.1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条款需要变更,任一方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补充协议,则变更成立。变更前的有关条款作废,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15
23、.2 若合同中任一方严重地不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则另一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对方合同终止日期;15.3 合同规定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自然终止。16. 转让16.1 受托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 分包17.1 受托方不得部分分包或全部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 受托方履约延误18.1 受托方应在规定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期限内提供服务。18.2 除了合同条款第20条的情况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受托方延误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14.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9. 违约终止合同19.1 在受托方有以下违约情况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24、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 如果受托方未能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或委托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2) 如果有第14.2(5)条规定的情形发生的;3) 如果受托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4) 如果委托方认为受托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委托方在委托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委托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19.2 如果委托方根据上述第19.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
25、或部分合同,受托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合同终止后,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20. 不可抗力20.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20.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
26、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0.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1.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1.1 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委托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2. 争端的解决22.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争议,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2 除非各方另有
27、约定,诉讼语言应为汉语。22.3 法院判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2.4 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22.5 协商、调解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执行,合同各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执行。22.6 任何到期的,已确认完成服务应支付的款项均不得由于提交诉讼而扣压。22.7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不视为违约,由合同各方协商终止合同,原则上已完成且合格的工作量应支付费用。23. 合同语言23.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24. 适用法律与法规24.1 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和XX市的地方法规、地方条例和规章
28、等。25. 税款25.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委托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委托方负担。25.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受托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受托方负担。26. 合同生效及其他26.1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字,并分别加盖各单位的公章后,合同生效。最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3)服务过程中,受托方擅自更换主要工作人员,更换项目负责人按20万元/次的标准进行扣除,更换主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处以110万元/次的罚款;27. 其他27.1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连续二次不参加工作例会、有关专题
29、会议等,委托方代表将记录缺位人员情况,必要时向受托方提出更换人员要求,或书面知会受托方有关高层,直到经委托方认可的人员到位。27.2 如果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渎职、拒不执行委托方意见、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工作的,委托方认为有必要更换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时,将出具书面通知(无需说明理由),受托方立即撤换,并重新委派经委托方认可的人员到位。27.3 所有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或具有与其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品质、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所有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应说明是否本单位在职职工。27.4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咨询、监造与
30、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项目现场,如离开项目现场须提前一周向委托方提出申请,经委托方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27.5 项目工作开始后,只要招标人认为项目机构人员不能正确及时地履行其职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撤换该等人员。投标人必须无条件的按招标人的要求办理,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不撤换该等人员,投标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做出回应,并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拟变更人员的情况说明,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后,在十日内更换相应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项目人员变动,擅自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必须在五日内改正,十日内仍未改正的,招标人将终止与投标人的合同关系,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它
31、相应责任的权利。若确需更换的,投标人需拿出令招标人信服的证据,并根据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执行。三、合同附件附件一、报价函招标编号: NNGD-01-CLJX00-201201 项目名称: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选定序号费用名称费用(元)备注1项目直接费用4,150,0001.1人员工资3,250,000包括直接参加该项目的工资福利、现场、车辆制造厂及境内考察等出差补助1.2设施费330,000包括在项目现场、车辆厂的办公及人员住宿用房费用1.3办公费270,000包括项目所在地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电话、互联网络等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
32、耗材1.4交通费300,000XX-XX-车辆制造厂等城际间的交通费,国内考察费2项目间接费用382,0002.1管理人员工资182,0002.2差旅费130,0002.3其它70,0003综合管理费1,210,0003.1管理费1,210,0004税费638,0005总计6,380,000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法人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XX城市轨道交通有限
33、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
34、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二)乙方
35、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便等。(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备提供方或施工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
36、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37、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委托方(全称):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全称): XX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为确保 X
38、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及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的生产安全,依照国家、住建部(原建设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审核受托方的资质及合同履行能力,审核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等的资质。(二)按照合同的规定有权对受托方实施的工作进行检查,并有权对受托方违反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未尽到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及向受托方追究因此造成的事故的相关责任及违约责任。(三)不对受托
39、方提出不符合本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四)行使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委托方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第三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委托方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所监造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监造工作程序,做好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监造工作。(二)建立健全安全监造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监造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三)建立健全安全监造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监造人员的安全监造职责。监造人员应经过安全监造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四)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包含安全监造方
40、案的项目监造规划和安全监造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主要部件及设备应编制安全监造实施细则。(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检查车辆及有关关键部件供应商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目标的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情况;审查各级管理人员合法资格,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核查车辆供应商及其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车辆供应商与分包及相关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督促车辆供应商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在核查开工条件同时核查车辆供应商安全生产准备工作。(七
41、)在监造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检查车辆供应商安全生产管理、作业行为和生产现场实体防护情况,保证生产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生产方案的落实,安全标志设置等情况。督促车辆供应商进行安全自查,并抽查其自查情况。(八)生产过程中,现场监造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一次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参加车辆生产厂家每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委托方组织的安全检查。(九)生产过程中,应对车辆及主要部件生产质量及时进行分析,如出现质量缺陷及存有安全隐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暂时停止生产并督促供应商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进一步扩大同时报告委托方,并组织专家和有关
42、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十)检查生产现场机械、设备、设施的验收、保养、年检手续。(十一)在日常巡视和安全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出监造指令,要求供应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项目负责人下达产品暂停生产令并报告委托方。(十二)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核由供应商制定的应对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立即组织进行紧急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立即上报,并同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但不替代受托
43、方的上报。(十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和报告。(十四)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监造资料,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十五)行使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受托方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如受托方未尽到监造责任,委托方有权视情况从应支付给受托方的服务费中扣除10005000元作为违约金;如因此导致生产现场发生事故的,委托方有权视情况从应支付给受托方的服务费中扣除1000050000元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根据受托方过错程度扣除受托方的服务费以弥补损失。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订合同的附件,与上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上述合同同时生效和终止。第六
44、条 本协议未尽之事项,依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委托方:XX轨道交通 受托方: XX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四 用户需求书1、项目概况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西起石埠站,途经大学路、衡阳西路、朝阳路、民族大道、高坡岭路,东至XX东站,线路长约32.12km,均为地下线,共设置25座车站,其中6座换乘站。设置西乡塘停车场及屯里车辆段各1处,控制中心1处、主变电站2座。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将采用B2型车,六辆编组,4动2拖,最高运行速度80km/h,
45、DC1500V接触网供电,配车辆30列(180辆)。2、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2.1 为使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完全达到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各项要求,在保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同时严格督促车辆生产厂家履约,实现车辆制造项目按预期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目标,使项目取得满意成果。2.2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始终贯彻以质量为中心的方针,建立科学实用的监造程序和实施方法,抓好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严格遵守检验标准,确保上车组装配件符合图纸技术要求,整车出厂合格率达100。2.3 根据合同工期进度表,按阶段进行“进度、计划差”分析,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及时与制造厂家研究制定保证进度实施的措施,确保预期工期的实现。2.4 严把质量环节,严把验收数量,认真协调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