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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控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第二章 决策和授权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业务执行部门营业部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报告。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
2、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审议批准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和费率标准。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在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总额度内,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制度审批客户资质认定和授信额度;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标准范围内,审批具体客户的利率和费率;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标的证券品种及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回顾等。第三章 风险管理体系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公司三级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各
3、类风险。第八条 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承担。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资产比重、融资融券规模控制、重大事项处理等进行风险审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对整个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管理。第九条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责主要由风险控制总部、稽核监察总部两个风险职能部门承担。第十条 风险控制总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整体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负责监督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风险指标是否达到或超过阀值并在超过阀值后预警,以及是否在风险指标达到或超过阀值后采取有效行动防范风险,还
4、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合规总监报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状况。第十一条 各业务执行部门向风险控制总部开放所有业务流程、制度、数据等信息,保障风险控制总部履行二级风险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各业务执行部门负责第三级风险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订本部门内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部门内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公司和部门的风险管理和业务制度、业务流程和规范开展业务、定期自查排除风险隐患、向公司和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事件并提供需要的数据。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的内控制度制定原则: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四章 客户选择与授信过程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客户选择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客户征信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
5、析相结合的办法。第十五条 营业部审查融资融券客户资料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并对融资融券客户资格进行初审,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管理办法完成预征信工作,协助信用业务总部办理相关协议的签订手续、信用账户的开立和审核、客户咨询与服务、柜台委托、督促关联账户申报、关注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醒并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协助债务追偿等工作。第十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客户选择。第十七条 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管理办法确定客户最终信用等级。第十八条 信用业务总部建立电子化的征信系统,重点收集客户资信的数据,持续跟踪
6、、记录、定量分析客户的交易和资信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一) 根据持续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和信用等级调整情况,原则上三个月进行一次客户信用风险回顾。(二) 客户资信跟踪方式包括:1、呼叫中心客户回访;2、客户经理(经纪人)回访;3、客户交易盈亏分析;4、可疑交易。第十九条 信用业务总部、经纪业务总部和营业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和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并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制度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第二十条 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必须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
7、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对融资融券客户合同签订、信用额度审批、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总部合规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指引定期检查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情况,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第五章 融资融券息费、标的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确定第二十三条 融资融券息费、标的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由业务执行部门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和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息费管
8、理办法确定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和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管理办法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上报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公告生效。第六章 业务执行与事中风险监控第二十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是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的负责部门。业务执行部门确保各项业务规范和制度有效落实。第二十七条 信用业务总部应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开展业务。第二十八条 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规定的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各类风险。第二十九条 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
9、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实时监控客户信用账户,对达到约定条件的,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第三十条 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执行强制平仓。第三十一条 风险控制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实时风险监控,预警阀值设置基本原则应严于监管指标。重点监控五类指标:(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2、全体客户融券
10、规模占净资本比例;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8、全体客户未补仓规模。(三)单客户指标:1、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2、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3、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4、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5、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6、单个客户(包括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使用自有资金和融资持有单只
11、证券的比例。(四)单产品指标:1、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2、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3、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五)严重关注线、警戒线和平仓指标:1、客户信用账户严重关注线;2、客户信用账户警戒线。第七章 融资融券信息系统的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 信息技术总部配备足够人力、设备和相关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和风控系统安全运行。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和风控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完成交易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全面测试和系统的后续完善工作。第三十四条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编写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并提供培训。第三十五条 信息技术总部、信用业务总部、结算托
12、管总部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数据准确、完整、安全。第三十六条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技术支持。第三十七条 发生技术事故时应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应急制度处理。第八章 清算和结算过程的风险管理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清算结算原则:(一)客户资产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二)公司资产安全;(三)整体清算和结算高效。第三十九条 结算托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系统清算业务规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清算和结算。第九章 交易系统权限管理第四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管
13、理系统柜员权限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集中管理、权责分明的原则;(二)安全优先、方便业务与管理的原则;(三)自我约束、强化个人责任的原则;(四)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五)自控、他控、监控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一条 权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柜员权限管理办法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柜员及其权限。第十章 客户档案和客户投诉第四十二条 客户投诉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二)及时处理,冲突最小化原则;(三)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原则;(四)对口办理,分级处理原则。第四十三条 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对融
14、资融券客户档案统一管理。第四十四条 经纪业务总部和营业部等投诉处理部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四十五条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的部门和负责客户投诉的部门向稽核监察总部开放所有信息和系统数据,保障稽核监察总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第十一章 风险控制、财务和稽核监察总部的风险管理第四十六条 风险控制总部行使二级风控职责,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进行包括事前控制、盘中监控、盘后分析、报告和评估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重点内容包括:(一) 融资融券总规模和市场风险情况1、融资总规模占净资产比例;2、融券总规模占净资产比例;3、融券持仓头寸、估值、浮动盈亏
15、的汇总与分布;(二) 风险客户规模情况1、正常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2、严重关注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3、警戒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4、平仓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5、平仓损失情况;6、未补仓规模。(三) 单客户风险情况1、单客户触发预警数量;2、严重关注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3、警戒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4、平仓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四) 单产品风险情况1、触发预警单证券持仓情况;2、融资买入成交金额前10个证券和金额;3、融券卖出成交金额前10个证券和金额;4、担保证券市值前10个证券。(五)风险控制总部对监控系统风险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业务部门反馈信息的分析说明风险控制总部负责对融资融券业
16、务进行风险量化分析,依据信用业务总部对高风险帐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帐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后,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七条 风险控制总部合规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第四十八条 财务总部负责根据公司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及市场状况等因素,提出融资融券规模的调整建议,报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通过后执行。第四十九条 稽核监察总部负责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稽核审计办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处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事项。第十二章 信息报送第五十一条 风险控制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向公司管理层提交风险报告,内容包括:(一)业务经营情况;(二)平均总规模和净资本比例;(三)追加担保频率和规模;(四)强制平仓频率和规模;(五)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整体风险指标;(六)风险控制措施。第五十二条 信用业务总部和财务总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和行业自律组织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由信用业务总部、风险控制总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