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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第三条 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第二章 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 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2、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第六条 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第三章 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 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 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
3、: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二) 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 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 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
4、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三)单客户指标和目标值:1、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2;2、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2;3、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4、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5、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6、单个客户(包括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使用自有资金和融资持有单只证券的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督促履行公告程序。(四)单产品指标和目标值:1、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
5、总市值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2.8;2、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0;3、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五)严重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的指标和目标值:1、客户信用账户严重关注线,维持担保比例指标等于150;2、客户信用账户警戒线,维持担保比例指标等于130。第八条 风险控制总部根据证券经纪业务实时监控工作实施办法记录、监控处理、分析和反馈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主要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二)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三)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
6、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四)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五)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六)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七)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第四章 风险监控处理流程第九条 风险控制总部实时预警阀值设置原则上应宽于信用业务总部并严于监管机关规定。第十条 风险控制总部发现实时业务触发预警后,通过电话、OA、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信用业务总部。第十一条 信用业务总部收到风险控制总部预警后,在当日内反馈风险控制总部,反馈内容包括
7、:发生原因、处理方式、处理完成时间、后续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信用业务总部未在当个交易日反馈风险预警信息或未按时完成处理,风险控制总部向信用业务总部分管领导报告,如连续两次以上未按时反馈或完成处理,风险控制总部向合规总监报告。第五章 风险管理报告机制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总部形成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月报机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融资融券总规模与市场风险情况:1、融资总规模占净资产比例;2、融券总规模占净资产比例;3、融券持仓头寸、估值、浮动盈亏的汇总与分布。(二)风险客户规模情况:1、正常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2、严重关注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3、警戒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4、平仓类客户
8、数量和资产规模;5、平仓损失情况;6、追加担保频率和规模;7、强制平仓频率和规模。(三)单客户风险情况:1、单客户触发预警数量;2、严重关注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3、警戒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4、平仓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四)单产品风险情况:1、触发预警单只证券持仓情况;2、融资买入成交金额前10只证券和金额;3、融券卖出成交金额前10只证券和金额;4、担保券市值前10只证券。(五)风险控制总部对监控系统风险预警信息处理情况及业务部门反馈信息的分析说明。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总部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依据信用业务总部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
9、估后,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 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总部加强对融券业务整体损益情况的监控与分析,及时报告风险情况。第十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应严格根据公司平仓的有关规定平仓。风险控制总部对平仓的客户账户及信用业务总部履行平仓职责的全程进行跟踪监测。风险控制总部应及时向信用业务总部及其分管领导、合规总监通报未能及时履行平仓职责的事件。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进行压力测试。选择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如模型假设发生变化情形、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形、市场流动性
10、严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风险难以控制的情景等,对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公司融券持仓、客户融资持仓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可能承受的潜在亏损。第十八条 提请稽核监察总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业务部门流程和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九条 业务执行部门自查发现风险向风险控制总部报告。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总部发现风险后通过核查意见函告知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向风险控制总部反馈或整改。 风险控制总部发现融资融券业务重大风险状况应通过风险专项报告向合规总监和公司领导报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信用业务总部、风险控制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