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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个人小额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个人信贷业务市场,规范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本行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险”)签署的相关协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与产险合作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在营销及宣传中暂用名为“易贷”(以下统称“易贷”)。 第三条 “易贷”专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由产险提供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小额贷款。在该项业务中,借款人为投保人,本行为被保险人,产险为承保人,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达到一定期限后,由产险按照保险条款及与本行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向本行理
2、赔。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办行,是指银行授权办理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易贷”个人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得小于21周岁,同时借款期限与年龄相加不超过55周岁; (二) 具有地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三) 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即借款人在征信系统中不出现以下情况: 1、 贷记卡或贷款账户状态为呆账或Z、D、G状态; 2、 贷记卡或贷款近3个月出现1个2以上(含2)或近6 个月出现2个2或1个3以上(含3)或近12个月出现1个4 以上(含4),且最大负债额大于等于200元; 3、 贷记卡账户状态止付且当前逾期总额超过500元
3、,或未显示逾期总额但无其它当前正常使用的贷记卡; 4、 贷记卡当前逾期,且当前逾期金额大于等于 200元(若借款人已补充信用卡对账单显示该期已还款例外); 5、 贷款当前逾期,且当前逾期金额大于等于500元(若客户已补充还款记录显示该期已还款例外); 6、 过往有不良信用记录(已结清),当前无其他的贷记卡或贷款在使用或还款。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六) 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 已向产险投保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 “易贷”个人小额贷款起贷金额为2
4、000元人民币(含),单户最高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含)。 第七条 “易贷”个人小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易贷”个人小额贷款采用固定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九条 “易贷”个人小额贷款用途仅限于客户本人及其家庭消费,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十条 “易贷”个人小额贷款一律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且不得部分提前还款。 第四章 贷款的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客户申请办理“易贷”个人小额贷款,需向经办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及居留证明资料。客户有效身份证明
5、及居留证明资料。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军官(士兵)证、户口本和护照等文本之一;居留证明资料可以是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1、 户口本; 2、 租赁合同及对应的水电费发票; 3、 单位开具的加盖公章的居住证明; 4、 房产证或是买卖契约(借款人可以是所有人或共有权人); 5、 暂住证。 (二)客户工作、职务及收入证明资料,可以是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1、 带公章的工作收入证明; 2、 劳动合同及银行工资流水; 3、 私营业主的营业执照和对私账户流水。 (三) 个人征信报告; (四) 产险出具的“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单; (五)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内的,借款人若难以提供
6、用途证明资料的,可以提供由其签名认可的说明该笔贷款用于消费性用途的声明书代替,但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交用途证明资料;贷款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借款人必须出具契约、合同、发票等用途证明材料。 (六) 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 (一) 经办行调查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后,按照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 经办行调查人员在完成上述资料的审核后,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银行“易贷”申请审批表(见附录 1)、代扣“易贷”保费授权委托书(见附录 2),并由借款申请人当面签字。(三)经办行调查人员在银行“易贷”申请审批表“调查人
7、意见”栏签署调查意见并签字,调查要点应包括: 1、 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单号; 2、 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到期日; 3、 “客户身份真实,保单经审核真实无误,同意对客户发放贷款”的描述。 (四)经办行调查人员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客户申请资料(实物件)上交至中心支行风险管理部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贷款分析评价和决策。 经办行贷款分析评价和决策人员按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且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重点审核保单真伪,在银行“易贷”申请审批表的“审查人意见”栏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 经办行有权审批人在银行“易贷”申
8、请审批表的“有权审批人意见”栏中签署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 放款审查。 经办行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查岗按照本行相关放款审查规定和要求进行放款审查。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在放款审查通过后,经办行调查人员在信贷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并打印出账通知书;(二)经办行与借款人签署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当面在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签字; (三)经办行调查人员将出账通知书及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交综合柜员办理贷款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入账。 (一) 经办行综合柜员进行“贷款发放-新增”操作时,须录入“保单编号”及“保费收缴金额”,并进行“账单计划维护”操作。 (二) 在“贷款发放复核
9、”操作时,经办行进行复核的综合柜员应注意复核“贷款发放-新增”柜员输入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特别注意核对保单号及保费金额的正确性。 第十八条 贷款归还。 (一) “易贷”个人小额贷款还款操作按照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 “易贷”个人小额贷款采取一次发放,按月分期还款的方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不能部分提前还款。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 第十九条 “易贷”个人小额贷款的授信后管理参照本行相关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逾期处理。 (一) 逾期催收。贷款发生逾期的次日,经办行管户人员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催收工作,并同时告知产险。 (二) 理赔
10、处理: 1、 若借款人未及时缴清欠款,在其贷款逾期第 91天(系统自动将该笔贷款划分为次级),由经办行管户人员于当天上午9点前传真书面索赔申请书(见附录3)至产险; 2、 经办行管户人员在收到产险的理赔确认书后通知相关综合柜员,综合柜员从产险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含全部剩余本金及应偿还未偿还的利息),并通过“个人贷款归还欠款交易”(交易号2203)和“个人贷款提前还款交易”(交易号2204)结清该笔贷款。 3、 如果产险理赔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理赔款,经办行应及时通知产险,要求存入足够资金支付理赔款。若当天营业终了前产险没有在账户中存入足够资金,经办行应立即暂停“易贷”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并向总行相
11、关主管部门汇报。 4、 经办行管户人员在产险按照协议履行理赔责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产险办理相关资料(含索赔申请书、保单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账户还款记录及还款流水、代偿债务确认书等)的交接手续,理赔资料纳入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在易贷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按照本行授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装订,并于次月10日前批量上交至个人贷款业务中心统一管理。第六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行经授权办理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负责“易贷”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受理、贷款调查、分析评价及决策、审批、放款、入账、授信后管理、统计分析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易贷小
12、额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操作培训、授信管理、贷后检查及业务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开发“易贷”小额贷款业务需要的交易功能,提供相应的数据模板。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易贷”小额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总行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责令该行停办此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管理规定办理此项业务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及本行与产险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