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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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篇)民事再审申请书1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居处,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居处,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恳求: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详细恳

2、求事项。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主要依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20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2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具体住址邮寄地址被申请人:格式同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法律条文资料);第款第项:(详细法律条文资料)。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

3、:1、申请事由: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2、申请事由:二: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综上所述.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书当事人数量+5,并且提交U盘,把原先的判决书做成电子版。原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民事再审申请书3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状况;(3)案由。2正文。(1)恳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2)事实和理由。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盖章

4、。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二、格式: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职务:经理托付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

5、决;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应祥述,此略。)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赵年月日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4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1月11日(20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

6、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_)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_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20_年3月11日。(二)_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20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_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

7、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20_年9月12日。(四)_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

8、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

9、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

10、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5申请人:_(基本状况)申请人对人民法院_年_月_日(_)字第_号,申请再审。恳求事项:_(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详细问题)事实和理由:_(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此致敬礼!申请人:XXX_年_月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6申请人:杨XX,男,1950年

11、1月9日诞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恳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2、恳求依法订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接着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

12、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马上移交申请人杨XX。民事再审申请书7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

13、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

14、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

15、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

16、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8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运用的文书。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17、人):XX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其次项;2、恳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

18、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担当偿还债务的主见;4、恳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详细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

19、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起先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担当连带

20、清偿责任。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爱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当

21、担当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民事再审申请书9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_省_市_区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年_月_日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22、向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贵院依法撤销_市_区人民法院(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其次项;2、恳求贵院依法撤销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担当偿还债务的主见;4、恳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23、,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详细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_对被申请人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_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

24、年起起先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被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额债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高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

25、与再审被申请人_之间债务存在高额行为。被申请人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额利息,这是不受法律爱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不应当担当被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之间的高额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民事再审申请书10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诞生,壮族,农夫,住XX县XX瑶族乡XX村XX41号,联系电话:XX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诞生,壮族,农夫,住XX县XX乡XX村XX。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田

26、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刚好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忧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申请人认为,最高

27、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说明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觉,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损害之日”不能只是简洁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详细的赔偿数额,而要有准确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详细状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民事再审申请书11

28、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镇丝XX村XX屋X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律师联系电话:XX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红,女,19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路XX街XX号门店X楼。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申请人不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恳求撤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维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三、判令被申请

29、人担当本案原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请人三月梅以35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兴宁市XX路XX街XX号的一栋楼房(含涉案的第四层楼房),当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20年5月10日,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二人于1987年间登记结婚,钟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请人袁某红订立了订购房屋合同,约定钟某某将位于兴宁市XX路XX街XX号的第四层卖给被申请人袁某红,定价95000元,装修费118元,合计共1068元;被申请人袁某红先付给钟某某20000元作为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8元应在20年月底前付清全部房款,否则钟某某有

30、权收回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付清房款后,双方去公证处签买卖方公证字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责。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按约定于20年5月11日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购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转账10000元给申请人三月梅与钟某某的女儿钟某兴。房屋已于20年5月11日交付给被申请人袁某红运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请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共同的亲戚的见证下解除了合同,双方当场撕毁了购房合同,并达成口头合约:1.被申请人袁某红对上述第四楼房屋所

31、付的房款转为申请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2.被申请人袁某红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接着运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双方自20年6月起先按上述口头合约履行双方义务,被申请人袁某红依约交付房租至20年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20年4月,申请人三月梅通过法院诉讼并经法院生效的判决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于20年6月20日由其缴纳税款取得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7号(第4-6层)的房屋全部权证(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XXXX号)。被申请人袁某红见此状况遂提出要接着购买上述楼房的第四楼,且拒绝缴纳房租、水费、电费,由此双方产

32、生冲突。本案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三月梅;三、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计24个月)的房租4800元。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担。被申请人袁某红不服该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三月梅的诉讼恳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225元,由三月梅负担。现申请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一、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恳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订购房屋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合意解除订购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房屋全部权有负担,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合意所致,这是撕毁订购房屋合同的实质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经过质证的订购房屋合同、20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条、20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条

34、、20年8月日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10000元的储蓄回单、20年5-7月间的收取房租收据、申请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据本和水电计算本、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XXXX号房地产权证、证人谢某、袁某婵、钟某清、潘某的证词、一审法院对涉案楼房承租人的问话笔录、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业集团工业品公司提交的水电费、租金收据、钟某某的死亡证明、钟东某、钟某兴、钟威某、黄某球(钟某某的母亲)的说明和当事人陈述证明,以及申请人三月梅及被申请人袁某红的双方亲属(前妹夫谢某、胞妹袁某婵、妹夫钟某清)及证人潘某娥(涉案楼房的承租人)之间的证言相互联系,与申请人三月梅的主见和提交的收据、水电费计算本相互印证,

35、能形成连贯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申请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已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存在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顾名思义“撕毁”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将纸质合同撕毁。被申请人袁某红所持的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毁了合同书而导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双方成立法律关系的合意吗?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书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纸书面合同又有什么意义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审法院表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样,予以认定,但却又以被申请人袁某红仍旧持有一纸双方已经合意解除,而无真实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原件,而完全推翻一审所认定的订购房

36、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基本领实,是为明显以偏概全,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不合。孤证难以证立。判决书所表述的内容前后相互冲突,适用法律错误,多处受到被申请人袁某红的代理人“妖灵”答辩的影响,信口开河,所作判决难以服众,经不起推敲,更经不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最终会为人所诟病。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申请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从20年6月至20年月依约交纳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中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

37、赁合同成立且在履行当中。二审法院对证人钟某清现场见证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询问被申请人袁某红“如不接着购买,就当已交付的房款转为借款,利息作为房租”,证人钟某清的证言证明钟某某对被申请人袁某红的提问内容,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承诺接着购买或不接着购买,对于双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赁关系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同理,对被申请人袁某红在庭审中以其未在申请人三月梅每月结算的房租费、水电费单据上签字确认为由而否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及二审法院关于申请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据的证明力问题,房租收据由申请人三月梅单方开具,被申请人袁某红不认可而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均为于法无据。法律不过问琐碎之事。二审法院认为

38、申请人三月梅主见的口头合约规定,每月的租金为50000元购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请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数额也不是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收据中的200元,申请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每月购房款利息的数额,或者每年购房款利息的总数额,应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于法无据。双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转为借款,并由申请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原合同中约定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接着运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明显,双方约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每月房租数额理

39、应就是200元。再说,就算数额错误,也不影响双方存在的租赁关系成立。事实胜于雄辩。自20年5月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合意解除订购房屋买卖合同,20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以来,从20年6月起至20年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不但均根据口头约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义务,且被申请人袁某红因订购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约于20年底前付清未付购房款568元,且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既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更未主见房屋全部权移转。故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基本领实清晰。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恳

40、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二、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银行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的10000元是购房款明显错误。“谁主见、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安排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说明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见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领实担当举证证明责任。被申请人袁某红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主见此款是购房款,但其并没有供应相关证据证明,理应由其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帐向钟某兴汇款10

41、000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钟某兴与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明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供应借款时生效,不以双方就所借款项的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有约定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既可有偿,亦可无偿;还款期限也是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二审法院单凭被申请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单,无其他证据佐证的状况下就认定是购房款,是干脆证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假如要说此存款回单是干脆证据,那么也是只能干脆证明被申请

42、人袁某红通过帐户向钟某兴汇款10000元的客观事实而已,而非能干脆证明此笔汇款就是购房款。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二审申请人三月梅、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均有提交证据号码为022067、0295收款收据,但二审却认定为申请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证据,且未经质证,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三月梅一方开具的房租收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够充分是错误的。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左右,申请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二审开庭笔录,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黄某飞同志拿来二审笔录,申请人三月梅发觉证据中编号为022067

43、、0295收款收据提交人错误,法院将此两份证据的提交人袁某红写成了三月梅。申请人三月梅当即告知黄某飞同志这两份证据提交人是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请人三月梅,并提出异议。当黄某飞同志拿来复印好的开庭笔录时,两份证据提交人的名字已经改写为袁某红。申请人三月梅一再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证据提交人已经被更改的状况,本案合议庭审判员黄丽芬才告知申请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审判员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在被申请人袁某红否认已根据口头约定按时交纳房租的既成事实的状况下,二审把双方均有提交的证据,编号022067、0295两份收款收据,这可以印证申请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户租金时有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的习惯,被申请人袁某红有收取收款

44、收据,并根据收款收据交付租金依约履行交纳房租的事实。被申请人袁某红一审提交的证据收款收据(编号:022067),经质证,印证了申请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据二联收据存根的真实性(被申请人袁某红仅以未签名为由抗辩,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审将以上两张双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据误为申请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经质证,从而就认定申请人三月梅一方开具的房租收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够充分明显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四、二审被申请人袁某红的诉讼代理人古某贞不适格,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被申请人袁某红不属于低保户,其案件性质不属于法律救济案件。被申请人袁某红欺瞒了法庭,显失公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三月梅托付代理人古某贞既非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也不是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举荐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极不肃穆不负责地托付代理人出庭应诉,且法庭未经查实就允许其在庭上代理当事人答辩应诉,是以加大申请人诉讼成本,奢侈国家审判资源为代价。从实现法律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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