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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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1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住所:海口市保税区联系电话:。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联系电话:。申请人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工资及其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

2、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7月1日起到申请人处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750元/月。申请人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某于同年9月5日发生工伤事件,经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本案经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了琼劳仲裁字2023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23)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护理费4333.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7.2元、工资5426及经济补偿金1356元,共计45691.51元。二、向王某支付残

3、疾赔偿金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1万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了(202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三、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64875.07元,

4、共计174875.07元;四、驳回上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一、关于王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支持是错误的,依法应予驳回解释第12第1款规定明确了职工因工伤而产生的损失只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否定了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即排斥了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大部分费用由

5、用人单位承担,如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转移风险,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就会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该规定完全符合创设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负担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理应得到适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受伤的情形经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就工伤保险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解释第12第1款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五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之规定,对于王某提出

6、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二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王某的上述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不予支持。但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却排斥工伤保险条例及解释12第1款的适用,依据解释第18、25、28条规定予以支持。据此表明,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相互矛盾的,完全与解释12第1款的规定相悖。退一步讲,即使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问题,也应采取补充模式而不是兼得模式,即不能重复赔偿。本案中,王某是工伤伤残五级且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7、第34条规定,王某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处的“三金”是对王某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及生活来源部分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其本质上与解释规定的侵权法意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是相同的。因此,二审判决在支持王某上述“三金”的基础上又支持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双赔,这显然与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的补充模式相悖。因此,二审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该诉讼请求。二、二审判令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工伤保险与

8、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法规调整,据此得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理由有,其一,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因工致残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而法医学伤残鉴定是对人身损害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二,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法医学伤残鉴定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来对人身器官损伤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其三,鉴定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解释第25、28条规定

9、,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赔偿权利人须证明其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从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并没有证明其伤残等级为五级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其提交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海南省从业人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工伤保险范畴,不能据此认定王某伤情为法医学伤残等级五级。另外,王某在一审时并没有提交任何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二审询问过后,王某才提交户口簿、东方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证明书,这显然不是新的证据,法院依法不应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者,从一、二审判决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

10、生活费的说理内容看,其得出的赔偿数额并没有按照解释第25、28条所规定的“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计算,而是按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标准进行计算。据此而得出的赔偿数额显然是错误的。因此,二审法院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同于法医学伤残等级,并据此而不分伤残等级地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所规定“存在精神损害”及“伤害后果严重”的证据材料。另外,根据该解释第10条规定看,即使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也应根

11、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而从受诉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看,其判令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显然过高。因此,二审判决在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令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错误的。三、二审认定王某工资标准为1011元/月并据此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一审时,申请人出示了聘用员工登记表、试用同意书、试用期满考核表、员工培训及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考核实施办法、薪资结算表等证据,证明了王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850元/月及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工资的事实。另外,在劳动仲裁期间,为了查清王某的工资标准,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对申请人的

12、一名员工陈某(与王某同一工种)做了一个调查笔录,该笔录证实了陈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是850元/月以及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员工工资。但该委不准许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复制,为此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提交了调取该笔录的申请,但一审并没有依法调取。在二审期间,申请人也依法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该院同样没有调取。而根据劳动法第46条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王某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850元/月的事实。但二审法院却断章取义地以申请人出示的工资表没有王某的签名进而全盘否定了王某工资标准为850元/月的事实。从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可知,申请人以1011元为基数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

13、地税机关核定的,据此不能证明王某的的实际工资就是1011元/月。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王某工资标准为1011元/月并进而判令向王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2申请人_、男、_岁,汉族,农民,住_镇敖包山村。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及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中级人民法院(2011)_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和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_县人民法院(2011)巴民初字第95号、_中级

14、人民法院(2011)_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990年初,我所在的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

15、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2011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不清(一)我与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

16、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3自王承包以来,对

17、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2自1990年

18、至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

19、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

20、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二、程序违法(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第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

21、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22、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此致_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3申请人:_省_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地址:_市_区_路_号法定代表人:赵_职务:经理委托代

23、理人:齐_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_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_市_区人民法院_年_月_日(1999)民和第_号判决和_市中级人民法院_年_月_日(1999)中民终第_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撤销_市_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第_号判决和_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第_号判决;2.退还已执行的_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返还已付工程款_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应祥述,此略。)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赵_年_月_日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2)申请人所属职

24、工余_书面证言一份。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4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诉人):赵某某,女,_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市农工委退休职工,现某某市电视台工作,现住某某市某区联防路_号_,联系方式_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周某某,女,_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县武装部退休干部,现在某某市和平路_号_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某某市_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某华亿大厦D座412号,法定代表人任_,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任_,男,_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某某市_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

25、经理,现住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案由:申诉人赵某某、周某某不服_年6月17日河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_)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河北省某某市(_)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被申诉人_环保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3、判令由_环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等全部费用基本案情_年6月26日和7月30日,赵某某、周某某与_环保公司双方就某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昊立污水公司)的权属转让签订了两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方(赵某某、周某某)自愿将所有的昊

26、立污水公司转让给乙方(_环保公司);第一次首先转让60%的股权,同时工商局注册变更任_(_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人,办理完该60%股权转让注册的同时,乙方付定金100万元给甲方。_年8月3日,赵某某、周某某依约将60%的股权转让给_环保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手续。然而,_环保公司却至今拒不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100万元定金的义务。赵某某、周某某为办理工商局注册变更手续,已直接耗费5万元。事实与理由:一、第二审判决中有合议庭组成人员所在的法庭退休法官担任被申诉人所在公司的法律顾问影响该案的公正判决;第二审判决的合议庭组织人员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退休法官孟_退休以后担任了本

27、案被申诉人邯郸_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证据提供:张某某,男,汉族,_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某某市矿源小区20号楼101号,中国五矿职工,联系方式_;证据提供:张mm,男,汉族,_年8月27日出生,河北省某某人,现住某某市磁山镇一街,务农,联系方式_)为此,该案出现了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定情节,第二审合议庭的主审法官、审判员和书记员应当自行回避,而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

28、、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中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29、。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二、第二审判决经综合认证一、二审证据重新查明的事实有重大瑕疵:第二审判决经综合认证一、二审证据重新查明的事实有重大瑕疵。第二审判决查明的部分事实为:_年6月23日、8月1日,_环保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收购昊立污水公司项目,以股东更换的形式实际接收。_年6月26日,昊立污水公司(甲方)与_环保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在该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等;”。_年7月30日,赵某某、周某某(甲方)又与任_

30、(乙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股权转让程序,第一次首先转让周某某所占的40%股份的全部股权,赵某某20%的股权股份(尚有40%股权股份二次转让),同时工商局注册变更任_为企业法人;办理完周某某40%、赵某某20%股权转让注册同时,乙方付定金100万元;”。_年8月3日,昊立污水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赵某某所拥有的20%股份及周某某所拥有的40%股份变更给任_,任_拥有60%的股份;同时昊立污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赵某某变更为任_。昊立污水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_环保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该第二审综合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存在重大瑕疵。实际情况是昊立污水公

31、司(甲方)与_环保公司(乙方)于_年6月26日签订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昊立污水处理厂于20_年4月经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立项,20_年经省发改委核准,办理了相关手续,甲方对该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投入了部分资金。由于内部矛盾导致停工影响了该项目的进展。为了使该项目正常建设双方达成协议。1、甲方自愿将公司名下的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为某县更乐镇红街西、天铁集团南309国道东300米处)转让给_环保公司;2、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对该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数额以双方收据为准)。甲方在该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等;3、

32、在该项目运作过程中相关单位批拨所有款项交付给乙方;4、甲方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批准文件、相关执照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5、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即生效,如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给对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议加以补充。该协议甲方处盖有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范振峰签名。乙方处盖有某某市_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任_签字。另外在_年6月29日赵某某、范振峰给_环保出具一份证明,内容我公司于_年6月26日所签署关于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补充说明:我公司所有股东和股权由公司法人赵某某全权处理,和贵公司不牵连任何责任。一切债权债务由本公司承担。_

33、年7月15日,赵某某与任_签订某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任_以12万元人民币购买赵某某所持有的昊立污水公司部分股权,并约定转让款12万元于签订协议时全部结清。同日,周某某与任_签订某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任_以24万元人民币购买周某某所持有的昊立污水公司全部股权,并约定转让款24万元于签订协议时全部结清。上列协议签订后,任_在_年7月15日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向赵某某、周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_年7月30日,甲方又与任_(乙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为了股权转让更加便于规范操作,避免以后产生误解与纠纷,双方同意签订如下补

34、充协议与原协议等效。1、双方共同确定股权转让金不低于750万元;2、股权转让程序,第一次首先转让周某某所占的40%股份的全部股权,赵某某20%的股份股权(尚有40%股权股份二次转让),同时工商局注册变更任_为企业法人;办理完周某某40%、赵某某20%股权转让注册同时,乙方付定金100万元;第二次股权转让时间为第一期转让手续办理完成后45天之内;第二次办理股权转让注册同时,乙方向甲方付全部股权转让金的60%即45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金应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之日后90内全部付清给甲方;股权转让金以甲方收据为准;任何一方违约,全部合同无效,并追究对方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甲方处赵某某、周某某签字摁手印,乙

35、方处任_签字摁手印。补充协议签订后,_年8月3日,昊立污水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赵某某所拥有的昊立污水公司20%股份及周某某所拥有的昊立污水公司60%的股份,其出资额为36万元;同时昊立污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赵某某变更为任_。但任_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赵某某、周某某支付450万元股权转让金。_环保公司在接管昊立污水公司后对污水厂进行了投资建设,并承担了部分昊立污水公司所负债务。因任_要求将以负担的这些债务冲抵部分转让金,而赵某某、周某某拒绝,导致赵某某、周某某诉讼要求被告按转让协议约定解除双方转让协议。被申诉人的申诉事实和理由显然与申诉人的申请发生冲突,而申诉人的证据无可辩驳的表明了申诉人

36、的主张:1、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2、赵某某与任_、周某某与任_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赵某某、周某某与任_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3、某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4、_环保公司的工商登记;5、发票共计13200.48元,其中有餐费10141元,交通费2884.48元,餐具费175元。然而,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了差异,但是证据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有重大错误的,申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被申诉人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重大瑕疵和错误。赵某某与被申诉人之间是股权转让纠纷,双方依据的是两份协议,毫无疑问双方应该依据协议项下的权

37、利和义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协议签署以后,只要赵某某、周某某将60%的股权转让给任_,并作工商变更,任_和所在的企业100万元定金条款必须履行。然而,_环保公司从第一审、第二审直至目前拒不履行定金义务,过错方在被申诉人。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周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子珍、周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原审查明中”认定赵某某、周某某在与_环保公司签署转让协议时,隐瞒了昊立污水公司涉及诉讼,存在重大债务隐患的事实。(1)有汪前军标的160万元股权转让纠纷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有李富海标的160

38、万元定金纠纷(实际为7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在某县人民法院执行;(3)赵某某、周某某至今未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将项目资料移交给_环保公司;(4)_环保公司承担赵某某、周某某债务是在被债主堵截、上访维稳的情况下被迫负担的,由于债权人追债行为,导致公司一度无法经营。本案并非赵某某、周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是被申请人没有支付100万元定金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依据和因果关系是错误的。四、本案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观基础;第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也就是原审原告某某市_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被申诉人辩称本案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观基础没有事实依据:本案_环保公司、任_违背

39、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协议后,接管了昊立污水公司,并在昊立污水公司所属的昊立污水处理厂开始了施工,但并未按照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一次性补偿昊立污水公司对该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费用”,也未履行与赵某某、周某某所签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100万元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当然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任_采用规避法律的方式,用自然人的身份和赵某某、周某某签署股权转染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同时使用任_是_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签署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以此来拒绝支付100万定金和450万元股权转让金,由此签署的协议自始无效,当然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某县昊

40、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不是股权转让协议而是昊立污水公司名下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转让协议,同时也未约定由_环保公司承担昊立污水公司债务由抗辩迟延或拒绝给付股权转让金显系违约。_环保公司、任_上诉称接管昊立污水公司后已投入资金达4000余万元,与本案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本案_环保公司、任_违约在先,主观上有过错故意,客观上没有支付赵某某、周某某的100万元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所造成的损失与其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五、本案不适应“冲抵”第二审人民法院在(_)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第19页记载上诉人_环保公司、任_主张昊立污水公司被法院执行的117万元应当冲抵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41、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_环保公司、任_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存在故意不履行支付转让金的义务,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另_环保公司、任_代赵某某、周某某承担了部分债务,且部分债务,赵某某亦书面认可从其股权转让金中扣除,故赵某某、周某某主张合同解除的条件不成就,应当驳回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至于剩余转让金及如何给付,其可另行主张。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是债权债务和民间借贷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冲抵”作为理由抗辩申请人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42、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综上事实与理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可能的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某某市(_)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被申诉人_环保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并由_环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等全部费用。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民事申诉

43、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2、(_)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申诉人:_年9月15日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5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_年_月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孔一某,男,19_年_月生,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原审被告:孔二某,男,19_年_月生,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孔一某诉孔二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_年1月10日作出的(20_)宿城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系错误的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

44、撤销宿城区人民法院(20_)宿城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产生的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孔二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不应当由张某承担还款义务。原判决认定“孔二某借款用于搞工程,获利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情孔二某向孔一某借款这一事实。孔二某于20_年年前就不再回家,并且在外面和她人共同生活,并于20_年10月15日、20_年5月7日各生育一子。该事实有刘_麒(20_年10月15日生)、刘_麟(20_年5月7日生)出生证明为证。而孔一某与孔二某的债务关系发生于20_年12月

45、30日。其次、再审申请人并未从孔二某的借款中获利,其借款或者其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知晓借款发生于孔二某与张某分居后,张某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张某的孩子也一直是张某本人抚养教育,家庭生活来源于张某的个体经营。依据法律一方未经双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故原判决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履行传唤再审申请人开庭的通知义务,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原判决称“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张某并未收到法院的诉状副本与传票传唤开庭。民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客观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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