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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实用的变更合同汇总7篇变更合同 篇1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原则,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1_。2_。3_。4_。甲方:(盖章)_ 乙方:(签名)_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变更合同 篇2网友疑问:我是20xx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我,说我这一年里工作特别精彩,准备延长我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就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了,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
2、。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我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我提前做好打算。我觉得尽管单位和我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当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我的理解对吗?律师解答:你的理解是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须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样,接着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
3、合同期限应当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依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变更合同 篇3一般状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需仔细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要件。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变,或者职工劳动、生活状况的改变,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
4、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状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需协商一样,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缘由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须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的变更要件。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须要作出修改;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旧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旧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改变,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改变的状况不相适应,须要作出
5、相应的修改;上级主管机关确定变更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肯定的改变,须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严峻亏损或发生不行抗力的状况,的确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刚好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职工,无论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刚好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应当达成变更劳动
6、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指明对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变更合同 篇4甲方(现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原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同等协商,一样同意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作以下变更:一、原劳动合同主体 变更为新的主体为:二、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接着履行;三、本协议书经甲、()乙、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变更合同 篇51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
7、合法的?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供应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所述为合法转让。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假如转让必需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中合资合同
8、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依据民法通则看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全部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全部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2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干脆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A丙可以向甲主见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B丙可以向甲主见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解析 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
9、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行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干脆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 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全部,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担当履行债务。依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见。”丙可以向甲主见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 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干脆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担当,即乙对
10、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担当,丙 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见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本题中,假如甲欲使乙担当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 由丙干脆向甲清偿。不论从债权移转还
11、是从债务担当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歼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3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确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确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担当。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A.由B公司担当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担当债务C.由A公司担当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担当债务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 的
12、,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应留意的问题:(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肯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4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 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
13、偿还50万元货款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担当。”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 定由丙向丁主见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根据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
14、通则第91条)。因此,解除A、C项,确定B项。(3)D项自相冲突,因此解除。(4)按解除法,只剩下B项。应留意的问题:此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担当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 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1甲、乙双方于20xx年4月2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供应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样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
15、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纳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接受哪一方当事人的主见?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须要实行书面形式,双方当事
16、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承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承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见的利益。最终,确定合同变更的详细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依据举证规则予以确定。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见的证据的状况下,因甲方已经承认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供应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见不予接受,而接受甲方的主见。这也是符合公允和诚恳信用原则的。220xx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
17、签订了一份购买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234平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觉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削减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须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干脆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干脆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到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贸易公司
18、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贸易公司验货后发觉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担当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担当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因为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担当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
19、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假如债务人不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服装厂虽然无须担当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因为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遭遇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中,债权的转让人是只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行能担当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因为债权为恳求权,债权人未干脆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将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因为
20、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变更原债权的内容。假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根据原合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假如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根据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假如土产公司同意,则应依据变更协议所约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输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服装厂在未征得土产公
21、司同意的状况下擅自变更交货方式、履行地点,单方面的要求土产公司送货,对土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装厂依据协议向贸易公司担当送货义务,如不亲自送货,则应担当运输费用。贸易公司提回货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货物,因此保管费由其本人担当。总之,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可以恳求土产公司担当违约责任,但不能恳求服装厂担当违约责任,而只能恳求服装厂担当运输费用。3甲与乙协议购买乙所保藏的油画一幅,并约定由乙将该油画装裱后交付给甲。因为乙在当地是出名的装裱艺人,所以甲支付的购画钱比较高。此后,由于乙保藏的油画破损以致不能交付,经征得甲的同意后,将交付油画的合同债务转由第三人丙来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将甲所支付的
22、购画款全部转交给丙。当丙向甲交付油画时,甲拒绝接受,因为该油画未经装裱。甲提出要么由乙接着装裱该画,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钱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绝。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的主见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分析:本案中,甲与乙订立购买油画的协议,其中约定的乙的装裱义务为乙交付油画的从债务,该装裱从债务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乙亲自完成。当乙把交付油画的义务转让给丙担当时,该债务担当合同因经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专属性的乙的装裱义务不能转移给丙。也就是说,乙的装裱从债务并未歼灭,而甲支付给乙的价款包含有该装裱的费用,因此该从债务仍须由乙担当,否则乙应返还给甲装裱的费用。当丙将未经装裱的油画交付给甲时,甲有权要求
23、乙接着装裱该画,但却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价款,因为丙担当的仅为交付油画的债务,装裱从债务则专属于乙。虽然乙把甲所付价款全部转交给丙,但这仅是乙、丙间债务担当的法律关系,与甲无关。4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2100元,在20xx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马上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现通过火车向第三人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
24、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短暂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债务担当呢?假如是的话,则第三人负有交付500吨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吨大米后不负任何义务,从而也不会发生担当违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债务担
25、当,而仅仅属于履行担当,因为,首先,原告只是商请第三人短暂拨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并没有明确表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并未与被告进行联系,提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发函表示情愿交付大米,只是协助债务履行的通知,并不是关于询问被告是否同意移转债务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因为第三人履行后,还是由原告与被告清结货款。正是由于这些缘由,本案不属于债务担当,而仅仅只是履行担当,第三人并未成为大米买卖合同的主体。在本案中,食品贸易公司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400吨大米,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它应当向被告担当违约责任。在一般状况下,在双务合同中,当债
26、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变更合同 篇6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改变,应变更相关的内容。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同等协商一样方能变更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27、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担当经济补偿的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状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2、劳动者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1、从劳动违纪起先到做出处理确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看法。3、依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
28、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担当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担当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样协议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
29、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1、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变更合同 篇7甲方:乙方:廊坊市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于物业一方在此次装修期间内停水缘由,造成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通过双方友好、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此做出以下变更:一、工程款项不变(依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工程工序不变(依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三、工程期限为 天开工日期变更为年月日竣工日期变更为年月日四、另附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合同履行完后此协议自动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电话:电话: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