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双方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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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恳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全部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全部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全部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32条)。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标的物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

2、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全部权。但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全部权的转移须办理特殊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商定帮助买受人办理全部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商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全部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学问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学问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学问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出

3、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学问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学问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取得全部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见任何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见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1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全部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削减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

4、,其有准确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见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供应适当的担保(合同法第152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恳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依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恳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

5、偿的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商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商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觉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外表瑕疵和隐藏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商定的,依合同商定;如无商定而由出卖人供应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

6、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恳求削减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局部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别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到达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局部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猎取标的物的全部权的对价。依合同的商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商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合同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准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商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觉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当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马上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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