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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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恳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全部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全部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全部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32条)。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2、有商定外,标的物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全部权。但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全部权的转移须办理特殊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商定帮助买受人办理全部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商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全部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学问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学问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学问产权的载

3、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学问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学问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取得全部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见任何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见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1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全部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

4、削减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准确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见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供应适当的担保(合同法第 152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恳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依据债务

5、不履行的规定,恳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商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商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觉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外表瑕疵和隐藏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商定的,依合同商定;如无商定而由出卖人供应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国家标准

6、、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恳求削减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局部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别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到达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局部解除合同,但各批标

7、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猎取标的物的全部权的对价。依合同的商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商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合同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准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商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觉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当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马上通知出卖人。 很明显,在买卖合

8、同当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卖方的义务对应的根本上是买方的权利,反过来,买方的义务也是根本上对应卖方的权利。合同中的义务是当事人应当遵守、严格执行的,否则就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阅读 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置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别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别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

9、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商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商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以下支费用等按以下商定担当: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供应,包装费用由担当。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办理,运输费用由担当。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办理,保险费用由担当。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担当。 乙方担当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

10、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别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供应相关确认文件后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商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准时供应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商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准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担当;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担当。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全部价款之

11、前,甲方产品的全部权仍属于甲方全部。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全都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准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隐秘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隐秘。 无论何种缘由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隐秘担当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隐秘。 乙方违反上述商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担当违约金元。若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

12、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见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行抗力 因火灾、战斗、罢工、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担当。不行抗力因素消逝后,双方需要连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行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大事发生后日内向对方供应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行抗力大事的证明文件并准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十、其他商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行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

13、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担当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商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供应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情愿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商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乙 方: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 【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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