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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格式的:字体:三号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0字符带格式的:字体:三号附件A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第一条为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 量,降低治污成本,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对达标污染物的净化 降解功能,提高生态环境容量,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十四五”财政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若干 举措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安全缓冲区是指生态空间中具有消纳、降解和 净化环境污染,抵御、缓解和降低生态影响的过渡地带,包括具 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稳定生态功能等生态功能区。第三条 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以市县投入为主,省财政 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事
2、中补助和事后奖励的方式,对获评生态安全 缓冲区示范项目给予资金奖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生态安全缓冲 区示范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的投 入。第四条 本办法奖补的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可划分为 四种类型。(一)生态净化型。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边缘,通过建设 自然湿地或修复人工湿地等途径,对达标处理后的一级A尾水进 行生态降解削减,进一步减轻氮、磷等污染物对河流湖泊墨水体 的冲击。该类型项目来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8918-2002 )的一级A标准,项目排水水质应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的准IV类标准(TN 除外)。(二)
3、生态涵养型。在重要江河湖海出入口、重要水源涵养 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等处,通过修筑生态岸线(驳岸)、建设浅 滩湿地、退渔(田)还湿、种植耐污植物等途径,建设河湖生态 缓冲带,打造生态廊道,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提升生态功能, 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三)生态修复型。针对生态安全缓冲区内已腾退、搬迁的 重污染区块,开展受污染土壤、水体的治理修复,消除有毒有害 物质,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戡v使区块满足生态安全缓冲功能要 求。(四)生态保护型。在工业聚集区、聚集的生产型村落、城 郊结合部、农村连片整治地等外围边缘地带,划出一定的生态保 护范围,整合湿地、水网、林草等自然要素,以郊野公园建
4、设为 主体,建设生态隔离带,维护生态平衡。第五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支挑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 态环境厅下达奖补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 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奖补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生 态安全缓冲区项目的编制、审核、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管理, 负责绩效管理、阶段性自评估等工作。第六条 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实施项目制管理。省生态环境 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省级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申报工 作,依据江
5、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项 目建设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出优秀项目纳入省级 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库。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给予奖 补资金。对于生态净化型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日均处理规模测算,奖 励标准不超过800万元/万吨。项目奖励金额上限=800万元/万吨x 处理规模(处理规模;建成后项目总出水量/运行天数,单位为万 吨/天)。进出水水质和水量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负责监测。生态涵养型、生态修复型、生态保护型示范项目根据项目建 设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公顷。项目补助金额 上限为10万元/公顷x建设面积(建设面积为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
6、 实际建设面积,单位方公顷)。工程实施的四至边界划定及面积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负责认定。第八条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生态 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其 他与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绩效提升直接相关的内容。第九条 获得奖补资金地区的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及时 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 财政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 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地要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快执行 进度,发挥资金绩效。对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奖补资金,省财 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 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工程试 点补助办法(试行)(苏环办20213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