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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修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修缮工程项目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33号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33号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编号:监理单位2通信地址:监理单位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签订日期:年 月 日15、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16、负责组织工程初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最终验收。17、对工程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18、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保修。19、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20、现行监理规范
2、规定的或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21、安全生产监理:(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暂停施工。承包 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条在没有甲方书面允许下,禁止将一切工程资料和信息外泄。否则,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外部条件包括:一、由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1、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应乙方要求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资料;2、甲方负责工程外部关系协调,乙方应配合承担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
3、由甲方负担的费用。二、施工阶段甲方应完成以下工作:1、确定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第五条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间:签订合同后三天应乙方要求提供设计图纸、 工程勘察资料、施工合同和有关资料各一份。第六条 各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均应在2天内书面答复。第七条 甲方的常驻代表为o乙方项目总监:,总监代表:/O第八条 乙方应自行配置现场监理办公设施、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其费用已包含 在监理酬金中。乙方应自行解决食宿,不得与承包人同食同住。第九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或第 三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具体违约责任条款详见第二十二条至 第三十七条。第十条 乙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应承担相应责任;承 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第十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乙方必须主动支持甲方工作。对 甲方的指令和书面通知拒不执行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第十二条监理工作非乙方原因的事由造成乙方损失,乙方可要求赔偿。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报酬:1、监理报酬计费依据为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670号),下浮后计算。暂
5、定监理服务计费额为_元, 暂定合同价为元(大写:人民币),中标下浮率为%o即:施工监理服务费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 调整系数X高程调整系数X (1中标下浮率%) o调整系数暂定如下:专业调整系数为1下,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 高程调整系数为L0。(结算时专业系数、复杂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以经审定的概算中 所对应的系数为准。)2、当工程进度累计完成50%,支付暂定合同价的40%;3、合同工程全部完成,工程初验后,支付至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数按本条第1点 方式计算结果的80%,但不超过暂定合同价的80%;4、监理报酬结算以监理范围内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建筑安装
6、工程费结算价累计之和 为基数,按本条第1点方式计算。办理结算手续后,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100%o乙方承诺, 监理报酬在监理保修期前付清的,仍履行监理保修期责任;应甲方要求需到现场的,可在 收到通知的12小时内到场。5、监理报酬结算方法:最终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审定后概算中的监理费,否则以审 定概算的监理费为最终结算金额,按上述计费方式办理结算。6、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延长,不计算延期服务监理费。7、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仅表示完成支付审批手续的时间,因审批流程导致付款期 的延长,不视为建设管理单位违约,监理单位不得要求赔偿任何损失。8、监理单位应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发票,建设管理
7、单位在收到发票后安排付款事宜, 监理单位未开具发票的,建设管理单位不予支付,不视为违约,并且监理单位不得据此拒 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管理单位向监理单位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 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监理单位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 导致监理单位无法收取款项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后果。9、本合同履行期间政策调整收费标准的,本合同各种费率和费用不调整。10、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 工程停建的,则监理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 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相应工程的监理费,但不额外补偿监理单
8、位任何费用。11、工程实施期间,工程建设暂停导致监理单位须二次或多次进退场,不补偿监理单 位任何费用。因工程建设暂停又不退场的,监理单位可与建设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减 少驻场监理工程师,但不额外补偿任何费用。12、建设管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本项目新增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积极配 合相关工作,增加的监理费按专用条件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监理报酬按 人民币支付,按 /汇率计付。第十六条 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拒付报酬。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无。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九条 保修期责
9、任:监理保修期为24个月。工程保修期监理责任为所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原参加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 员中保留必要人员,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责任。乙方负责检查项目使用状况,确认问题责任所属,督促责任方做好保修工作。第二十条 施工期间造价控制责任:在施工期间,由于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控制不力(除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和合 同工程量清单漏项外),导致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经核实,监理单位对 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审核存在较大误差或错误,按与规定计价差额的50%在监理费请款 中直接扣除。第二十一条结算控制责任:若非甲方及设计人员的原因,经监理初审的工程结算评审
10、后,最终结算评审结果审减 额超过监理结算初审价的10%,按最评审结算价的3%。扣除监理费。第二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监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责任。监理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建设方项目代表人有权提出 书面警告函,监理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履行完毕义务。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警告函之日起至 天内交纳违约金天内元/次。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交纳违约 金人民币20人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交纳违约 金人民币金人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监理单位自收到部分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1、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 效,监理单位立即停止被解除部分的现场监理工作,5日内移交完整的监理资料,由建设 管理单位委托其他监理单位继续完成监理服务。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或交 接资料不完整,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导致建设工期延误和其它方面的损失,监理单位赔 偿所有损失。5、解除合同。建设管理单位认为的违约情形或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建设管理单 位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监理单位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即解除, 监理单位立即停止现场监理工作,5日内移交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移交,或交接资料不完整,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导致建设工期延误和其它方面的损 失,监理单位
12、赔偿所有损失。6、当监理单位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件中约定的 监理工作内容,建设管理单位可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承担违约责 任的等级。7、三次限期改正责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 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8、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乙方所遭受的损失的,丙方应应予以补足。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充分深入和掌控现场实际情况,督促并配合承包人。对于 施工现场出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导致工程返工而 造成损失的,按每次严重违约责任处理。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依法追究监理
13、单位法律责 任。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单位必须主动支持建设管 理单位工作,对建设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按严重违约处理。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足够符合岗位条件的监理工程师 和投入设备,监理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1)项目部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符合招标条件、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 有权拒付监理费用并限期整改,监理单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 安全事故责任;监理单位拒不整改的,则解除合同。(2)在建设管理单位书面通知进场后3天内,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承担严重违约 责任
14、1次,且总监限期到位;监理单位拒不配合的,则解除合同。(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主持本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总监每月驻场不少于22日历天, 每日驻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总监和总监代表驻场由建设管理单位项目代表负责考勤, 每缺勤一天,监理单位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累计三次以上的各次按一般违约责任处 理;在监理费请款中直接扣除。(4)在建设管理单位书面通知进场后3天内,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工程师、有关设备 投入不到位,应限期整改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单位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上述情况累计三次以上的各次按一般违约责任处理;监理单位拒不配合,未限期整改,则 解除合同。(5)未经批准不得调换总监或更换
15、主要监理工程师,否则,更换总监或总监代表每 人次罚款50000元,更换专业监理工程罚款10000元。监理单位更换的监理工程师的资质 必须不低于原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认为总监或其他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 符合要求的,在发出更换通知次日起必须更换,否则,每延期L天按限期整改责任1次 处理,累计三次以上的各次按一般违约责任处理。(7)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考勤,离开工地L天以上需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每 月总请假日数不得超过生天(含节假日)。如擅自离开工地一次,按限期整改责任1次处 理,累计三次以上的各次按一般违约责任处理。(8)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有足够的人员轮值。监
16、理人员 不足或素质不满足工作要求,发现一次则监理单位一般违约责任1次,并立即整改。监理 单位拒不整改者,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甲方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未经甲方同 意不到会者,乙方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第二十七条乙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做出明确 的处理意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 产的有关保险(如安全生产责任险)。否则,对有关风险及后果监理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监理工
17、程师职业操守教育,本项目监理工程师需遵守 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采用具有倾向性、 排他性的工作方式进行变相推销;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用于本工程和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加工程造价。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向承包人介绍分包人;7、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按每人次严重违约责任处理,该监理工程师限期 退场。
18、建设管理单位认为情节严重的,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及 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工程质量或隐蔽工程,监理单位验收为合格,但经建设管理单位或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抽检,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 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建设单位有 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第三十一条标准条件第三十一条不适用,补充以下内容: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节点 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5天以上,监理单位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或未监督执行,应 限期改正,每发生一次按一般违约责任1次处理。关键节点工期滞后10天
19、以上,每发生 一次按严重违约责任1次处理。由此出现关键线路节点工期滞后20天以上监理单位工期 控制失效的情形,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报事项予以审批,因监理单位的原因造 成关键工期延误5日以上10天以下的,每次按一般违约责任1次处理;延期超过10天以 上的,每次按严重违约责任1次处理。第三十三条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单位未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或未 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按限期改正责任1次处理,累计3次以上的各次按一般违约 责任处理;如造成工程款超付的情况,按严重违约责任处理,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赔 偿损失,同时,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20、。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相当 于严重违约)1次,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累计达到3次, 则建设单位有权认为该监理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必须限期 更换该人员。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乙方原因:(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出错误指令或指令不及时;(2)监理单位越权审批设计变更;(3)未旁站或旁站不到位;(4)因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不到位,收到停工整改通知;(5)其它因监理单位自身失误造成的原因。致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 赔偿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受监理费总额限制。1、因
21、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全额赔偿增加部分的工程投资。2、因监理单位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监理单位应每天按监理费合同价的9支付违约金。 因延期导致第三方赔偿责任的,监理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3、各分部、单位或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时,按相应工程占总工 程的比例扣除监理单位相应监理费,同时,监理单位赔偿建设单位一切损失。4、因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不到位,收到停工整改通知,每次按严重违约责任处理。第三十六条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1、承包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投入人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单位未督促、处 理,限期改正,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2、对工程的抽验频率未达到有关要求或试
22、验、检测弄虚作假,每次承担一般违约责 任1次。3、每次进场材料,监理单位未检查和登记,每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不合格材 料使用于本工程,每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依法追究监理单位责任。4、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单位无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未现场复 核,立即改正,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 元)以上的,依法追究监理单位责任。5、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对其中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限期改正外,每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6、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单位未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限期改 正
23、外,每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超付工程款的,监理单位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次。7、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未做好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监理单位未督促整改,每次承担限期改 正责任1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单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建设 单位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赔偿所有损失。8、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工地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按照专用条件第 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支付赔偿金,并依法追究责任。9、监理单位须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广东省建筑安全资料统一用 表、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
2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 术资料统一用表及现行有关规定等,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监理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有权 随时抽查,未及时完成的,限期改正,每次承担限期改正责任一次。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可按甲方要求在甲方未付款中予以扣 减。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监理费用总额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施工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计划表工程名称工程类别项目总监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人员(共人)姓名岗位职务职称专业证书编号注:按粤建管字200297号文规定人数及甲方要求配备乙方员。驻地办的文秘、驾驶、 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单位按需要自行配备,其费用列入综合费用报价表中。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
25、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本 项目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 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详见招标文件),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 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具体监理责任人O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26、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 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 监理。(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 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27、。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 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委托时承诺的乙方员及时到位。乙方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建设管理单位(甲方):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33号监理单位(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年一月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通过 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工程监理服务单位,经双
28、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执行。本服务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为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在本合同中 受建设单位委托履行相应职责和权利,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关系按委 托建设管理合同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修缮工程2、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33号3、工程规模:本项目拟对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修缮范围为 文物保护范围内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建筑群与保护范围内东、西侧场地,占地面 积约3850平方米。主要修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文物建筑实 施重铺层面1033平方米、调平室内地面1000平方米、修复三雕一塑艺术构件1项、 墙体清洗修
29、补及剔补2000平方米、纠偏倾斜墙体90平方米、修补室内10橙门扇、 木梁架检修更换12根,、修补各建筑破损的正脊70米、梳理并优化原有排水系统3850 平方米、木构件防虫防腐及油漆约1130平方米等,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图纸及工 程量清单等招标资料。4、项目投资为:万元。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拟对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修(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 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 档。(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 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
30、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 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 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 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 质量
31、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届满之 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本行以下无正文)甲方: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盖章)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盖章)签约代表: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
32、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 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个人。4、对乙方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 支持;对乙方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决 定。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 提前通知乙方。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3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 设安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乙方员的职责。2、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3、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会同甲方不准进入。4、对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5、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6、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7、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8、及时制止承包人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9、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
34、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指令,坚决予以纠正。10、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11、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 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12、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15、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 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盖章)甲方: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盖章)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廉政合同建
35、设管理单位(甲方):(全称)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监理单位(乙方):(全称)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 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甲方、甲方和乙方就加强合同 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36、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义务2.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甲方及其
37、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6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3.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3.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 支付的任何费用。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 娱乐活动。3. 4乙方不得
38、为甲方和甲方购置或提供高档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4.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 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赔偿。4.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 建设规定的处分;给甲方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 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9、之日止。7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修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盖章)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盖章)签约代表: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中标通知书缮范围为文物保护范围内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建筑群与保护范围内东、西侧场地,占地面积约3850平方米。主要修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文物 建筑实施重铺层面1033平方米、调平室内地面1000平方米、修复三雕一塑艺术构 件1项、墙体清洗修补及剔补2000平方米、纠偏倾斜墙体90平方米、修补室内10樟
40、门扇、木梁架检修更换12根、修补各建筑破损的正脊70米、梳理并优化原有排水 系统3850平方米、木构件防虫防腐及油漆约1130平方米等,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招标资料。(1)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经审定的工程概算。(2)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 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工期约为仝日历天。(3)质量控制目标:(详见招标文件)。(4)安全管理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格且无安 全责任事故。(5)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严格执行有关文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格且 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二、监理服务范围1、监理
41、范围:(1)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修缮工程监理、工程收尾阶段(含工程竣工验收 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 备案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含监理服务期内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 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防疫工作管理、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等,需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本项目,其中拆除后的保存 或运输期间,应做好对应保护及安保措施的监理工作。(2)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测、监测、专题会等为工程建设的监理服务, 上述监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内。(3)按甲方要求提前进场
42、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甲方制定 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制度等。2、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所列明内容,而且完成本工程施工的全部内容。3、在监理服务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减少的,乙方同意减少相 应的监理费用;增加的,甲方相应增加的监理费用。并按专用条件第十四条第5 点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4、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从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至工程办妥竣工结算且保 修期结束止。监理服务期包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存等各个 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本工程暂停或缓建期间, 也属于监理服务期,监理单位应根据工
43、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监理工程师提供必 要的监理服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作相应 延长,本工程施工期延长、暂停、缓建期间及分期建设不补偿监理单位任何费用o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下述各部分存 在不一致之处,以排列次序之前为优先:1 .合同各方主体共同签署的补充或修正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3 .本合同专用条件;4 .本合同标准条件;5 .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针对本项目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7 .中标通知书;8 .招标
44、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 .中标通书外的其他本合同附件。五、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六、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向乙方支付酬金的具体时间按照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审批流程为准。七、为规范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乙方应知晓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另册),并愿意就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遵守此办法。八、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陆 份,甲方执肆 份,乙方执 贰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正、副本表述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本
45、行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广州市越秀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盖章)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电话:020-(盖章)乙方: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号:签订日期:年 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至第四十八条的内容,按现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执行。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
46、内容进行补 充、删除或修改,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无规定的事项按标 准条件的条款执行。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 程监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3、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二、监理依据1、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 工和验收规范和本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国家、省、市现行的规定文件
47、等;2、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建设管理合同;3、经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 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文物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等;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 验收规范;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7、经甲方审批认可,由乙方编制的监理规划;8、甲方发出的指令。第二条监理人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人员:1、乙方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必须拥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必须能够适应监 理服务工作。2、乙方向甲方报送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应每周向甲 方报告监理工作。3、乙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甲方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