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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 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户外场地等为载体发布的商 业性或公益性广告(不含门店牌匾),设置形式包括:(一)
2、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 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等;(二)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桥体灯箱、标语牌,灯 杆灯箱、灯杆旗帜,候车厅灯箱、电子显示屏,报刊亭灯箱、 橱窗等;(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LED显示条(屏),张贴、喷绘的画面、文字;(四)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的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 实物造型、指示牌;(五)利用工地围挡设施设置的标语牌、喷绘画面;(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户外广告。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户外广告设 置监管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 理、气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
3、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 工作。第二章规划设置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我县户外广告规划执行。 户外广告分窗口展示区、集中展示区(商业核心、商务中心)、 适度控制区、严格控制区。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在符合我县户外广告规划的前提 下,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 业技术规范;(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 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三)利用空中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 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四)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 超过车身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前后挡风玻璃不得张贴广告, 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可见光透射
4、比、透风、乘坐和行车安全;(五)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 门槛占道摆放;(六)除全县性大型活动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设置临时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七)凡在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 栏内;(A)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三)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四)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 的;利用建筑物屋顶的;遮挡建筑物窗户,影响消防安全的;
5、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 的;(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地节能和环保相关要 求,不得形成光污染。第三章设置权取得第九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公交站亭、桥梁、灯杆、报刊亭等)、公共 场地、交通工具(公交车)设置商业广告,应当通过拍卖的 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 (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十条 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共产权的建筑
6、物、构 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 物、场地所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按照财 政部等三部委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对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由城市管理部门、住 建部门、交通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方案,委托中介机 构评估拍卖底价,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二条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 位置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 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时间
7、不超过3年,电子 显示屏不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第十五条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 间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在征得业主 单位同意后,非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 间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收入,按1的分成比例,将政府应 得部分全部缴入县财政。第十六条空置的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性广 告填充,招商内容可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且招商内容应 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招商内容所占面积(播放时间)不得 超过户外广告面积(播放时间)的20%o大型户外广告中公 益广告面积(播放时间)应不小于总面积(播放时间)50%,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广告
8、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 广告覆盖。遇重大活动,公益广告发布比例需符合城市管理 部门的要求。第四章手续办理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大型户外广告 (单边长度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 含工地围挡广告的审批工作。第十八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 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许可证中 许可期限应当与拍卖合同中确认的有偿使用期限一致。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 的,设置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 批部门申请廷期,行政审批部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办 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大型户外广
9、告、工地围挡广告以外的其他 户外广告包括霓虹灯、发光字体、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 置、实物造型、指示牌等商业广告,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工作。第五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经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设置:(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 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 自变更;(二)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荷载、防雷、 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三)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企业,按照 设计施工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四)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完成设置工作,因逾期 设置
10、导致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生活的,需服从城市管理部门 管理;(五)设置完成后,版面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必须按城市 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公益广告。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许可手续批准的位置、 形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查处。户外广告设置人因违法设置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由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纳入诚信系统。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按照户外广告技木规范 开展日常维护、特殊季节维护及安全检定工作。(一)日常维护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防腐保养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 应进行基底
11、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构件连接点(焊 接、螺栓、锚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节 点松动,应及时修补及紧固。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 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二)特殊季节维护要求:大风季节和雨季,应对户外 广告设施结构强度、刚度、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板 面连接牢固程度、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等进行检查 和维护,保证正常安全使用。(三)安全检定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质量检测应委托具 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定期 进行检定,以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用,户外广告设施 结构竣工验收满两年后,应每年检定一次。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对检测、检查发现的问 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修或拆除。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 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污损、设施损坏等影响城市 容貌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更换。第二十八条 电子显示屏、灯箱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的 亮度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电子显示屏22点前关闭。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 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市出台新的相 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市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