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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颍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广告、 门店招牌设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与国广告、门店招牌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及城区各入市口范围内的户外广 告、门店招牌设置与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是指利用 各类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的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门店业 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筑物操纵 范围内,设置与依法
2、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招牌。包含:(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者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 道路设置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路名牌、 站牌、门头(店面)招牌、灯箱、布幅、橱窗、实物造型及张贴张 挂等形式公布的广告、门店招牌。(二)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临时性条幅、彩旗、彩虹门、遮阳 伞(棚)等其它设施。(三)利用交通工具(包含各类水上漂浮物与空中飞行物)设 置、绘制的各类广告、门店招牌。(四)利用临街门脸、橱窗张贴制作的广告、门店招牌。(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第六章门店招牌规格操纵第三十条门
3、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务必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 楼体与相邻的门店招牌与谐一致。第三十一条设置一楼门上沿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 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20cm下列,具体视楼房情况而定。楼房门面 招牌高度通常为100cm160cm。门店招牌高度在120cm160cm之 间的,可使用凹凸设置方式,或者在底板上下部位用色带镶边。第三十二条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通常不得超出 1.5米,有走廊的建筑物通常不超过0.5米。第三十三条大楼的要紧业主或者要紧楼层的租用户,通常可在 大楼门厅上方设置异形门店招牌,高度可超过160cm,具体视楼房 情况与经营种内而定。第三十四条 二楼以上业主如在一二楼之间
4、无法安排门店招牌 设置泊位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牌匾或者在一楼大厅内、 门前设置指示牌,也能够悬挂式垂直指示牌的方式解决;仍无法设 置的,可用金属字、烤漆字或者亚克力字等新型材料制作,在建筑 物立面上直接镶嵌。每幢建筑物上悬挂式垂直指示牌数量,通常不 得超过2块。悬挂式垂直指示牌下沿通常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 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3米, 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设置在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垂 直性门店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第三十五条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 的二分之一。第七章门店招牌内容操纵第三十六条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
5、门核准的名称相一 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通常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 统规定的标准实施。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有 关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务 必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 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与传统老字号 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务必在醒目位置配 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务必按照汉语拼音正 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务必与中文配合使用, 中文置于要紧位置。第三十八条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与电话号码的,按 经营性户外广告收费许
6、可。第八章门店招牌色调操纵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与要紧街道、重点区域、 夜间营业的门店与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 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 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 不得使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第四十条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 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 洁明快,表达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第四十一条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可根据行业范围不一致而定, 底板色彩可按照下列规定配色(黑色、白色除外):(一)家电、 五金、气配修理、电子、机电、化工
7、类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 冷色 系列,如蓝色、绿色、灰色、黄色色相。(二)食品、餐饮、娱乐类 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暖色系列,如暖黄色、暖绿色、红色等色相。(三)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类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 高明度色系列,如白色、柠檬黄色、粉紫、粉青色色相。(四)男士 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低明度色调系列,如 深蓝色、深灰色、深红、深棕色色相。(五)星级饭店、行政企业、 文化所属单位类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如深红 色、深蓝色、灰棕色色相。(六)银行等金融业、医药、卫生类行业 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制定的用色规范。(七)茶 叶饮品、茶馆的门店招
8、牌底板通常以绿色、褐色系列的颜色为主。(A)中国传统经营行业、老字号店铺的门店底板通常用含灰的中 性色。(九)房地产、广告、装饰公司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中明度 色系列,适当强调应用对比色,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能够 按照其规范用色。(十)其他未尽类别不设立全面规定,具有企业识 别系统的应按照其规范用色。第九章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设 置人限期改正:(一)图案模糊的;(二)文字不清的;(三)灯光显示不全的;(四)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的。第四十三条 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
9、门负责户外广 告、门店招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 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取缔无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门店 招牌设施。第四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 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 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第四十五条根据城市建设与管理实际需要,责令限期拆除的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愈期未拆除的,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 管理部门可组织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者承担。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 置管理部门或者者其受委托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10、)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的,除强制 拆除外,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罚款;(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置期满后应该拆除而未按时 拆除的,除强制拆除外,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罚款。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由于安装、保护不当, 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者财产缺失的,户外广 告、门店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侮辱、殴打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或者者阻扰其依法 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 查、审批,致使户外广
11、告、门店招牌拆除并造成经济缺失的,有关 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临颍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原有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门店招牌法国主席令1994第34号颁布时间:1994-10-27发文单位: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 店招牌公布者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广告、门店招牌活动,应 当遵
12、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门店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者服务提供者 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与形式直接或者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 的商品或者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门店招牌。本法所称广告、门店招牌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 自行或者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门店招牌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门店 招牌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是指为广告、门店招牌主或 者者广告、门店招牌主委托的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公布广告、门 店招牌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真实、
13、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门店招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与误导 消费者。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门店招牌 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广告、门店招牌准则第七条广告、门店招牌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 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与 职业道德,保护国家的尊严与利益。广告、门店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与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4、;(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坡视的内容;(A)妨碍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广告、门店招牌不得损害未成年人与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条广告、门店招牌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 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 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晰、明白。广告、门店招牌中说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 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与数量。第十一条广告、门店招牌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者专利方法的, 应当标明专利号与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门店招牌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
15、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与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 专利做广告、门店招牌。第十二条广告、门店招牌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 者服务。第十三条广告、门店招牌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 明其为广告、门店招牌。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门店招牌。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公布的广告、门店招牌应当有广告、门店招牌标记, 与其他非广告、门店招牌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门店招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与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
16、构或者者专家、 医生、患者的名义与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药品广告、门店招牌的内容务必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门店招 牌中,务必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与使用。”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 药品,不得做广告、门店招牌。第十七条农药广告、门店招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说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
17、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公布烟草广 告、门店招牌。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 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门店招牌。烟草广告、门店招牌中务必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门店招牌的内容务必符合 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三章广告、门店招牌活动第二十条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 门店招牌公布者之间在广告、门店招牌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 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 门店招牌公布者不得在广告、门店招牌活动中进行
18、任何形式的不正 当竞争。第二十二条广告、门店招牌主自行或者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公布广告、门店招牌,所推销的商品或者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 广告、门店招牌主的经营范围。第二十三条广告、门店招牌主委托设计、制作、公布广告、门 店招牌,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 告、门店招牌公布者。第四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 总量操纵、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临颍县建设局是全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称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要 紧职责是:(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县户外广 告、门店招牌设置规划,并负
19、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与监督 管理工作;(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行为进行查处;(四)同意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资格登记管理 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的资格审核 及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规划、交通、公安、进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做好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条件第六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务必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与城市功能相习惯,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
20、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由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要求;第二十四条广告、门店招牌主自行或者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公布广告、门店招牌,应当具有或者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 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与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门店招牌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 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布广告、门店招牌需要经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广告、门店招
21、牌主或者者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在 广告、门店招牌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 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门店招牌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 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者广告、门店招牌经营 登记,方可从事广告、门店招牌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门店招牌业务,应 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门店招牌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 广告、门店招牌的登记。第二十七条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门店招牌内容。 对
22、内容不实或者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门店招牌,广告、门店招 牌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 不得公布。第二十八条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门店招牌业务的承接登记、审 核、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广告、门店招牌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 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应当公布其收 费标准与收费办法。第三十条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向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 门店招牌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 实。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23、商品或者者 提供的服务,与禁止公布广告、门店招牌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不得 设计、制作、公布广告、门店招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与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操纵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 牌的区域。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规划与管理办法,由当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四章广告、门店招牌的审查第三十四
24、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与其他媒介公 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门店招牌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门店招牌,务必在公布前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广告、门 店招牌审查机关)对广告、门店招牌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 得公布。第三十五条广告、门店招牌主申请广告、门店招牌审查,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门店招牌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门店招牌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者转让广告、 门店招牌审查决定文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
25、门店招牌对商品或者者 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门 店招牌主停止公布、并以等额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 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 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 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 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门店招牌业务。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布虚假广告、门店招牌,欺骗与 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者同意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由广告、门店招牌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门店招牌 经营者、广告、门
26、店招牌公布者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门店招牌虚 假仍设计、制作、公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不能提供广告、 门店招牌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门店招牌中向消费者 推荐商品或者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公布广告、门店招牌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 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停止公布、 公开更正,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 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27、法停止其广告、门店招牌 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公布广告、门店招牌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 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停止公布、 公开更正,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能够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公布广告、门店招牌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门店 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下列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公 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门店招牌的, 或者者违反本法第三H一
28、条规定公布广告、门店招牌的,由广告、 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 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改正或者者停止公布,没 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能够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 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门店招牌业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 报纸、期刊公布烟草广告、门店招牌,或者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 广告、门店招牌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 的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 布者停止公布,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能够并处广告、门店招 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
29、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门店招牌 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公布广告、门店招牌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 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 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公布者停止公布,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 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广告、门店招牌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 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者转让广告、门店招牌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 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下列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广告、门店招牌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
30、、门店招牌 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与广告、门店招牌审 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 门店招牌公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一)在广告、门店招牌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者残疾人的身心 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四)广告、门店招牌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
31、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能够在复 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 的其他有
32、关广告、门店招牌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 本法为准。临颍县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颍县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 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门店招牌法、建设部关于 加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城 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颍县规划区范围内门店业 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筑物操 纵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 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第三条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
33、整洁、优 美、与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划等为根据,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队 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 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 的轨道。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查许可。设 置人凭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彩色、A4规 格)2份,门店招牌设置申请表,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进 行设置。第五条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 或者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 牌进行统一管理。第六条设置门店招
34、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者妨碍 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第七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 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与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 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旧、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 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门 店招牌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者影响居民生活 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 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 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第八条经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核准的门店业主,
35、原则上只同意设 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通常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 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者在大 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 牌。第九条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者注销的, 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条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 主,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一条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原则上不 得张贴或者设置小广告、门店招牌、小招牌。确需设置的,经批准 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置微型挑出式灯箱,或者者在玻 璃门的上线 160cm下列,下线60cm以上的范围内
36、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 称中文字样。第十二条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并质量、品位、 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使用普通 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 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与安全要求的,可申报继 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第三章品质操纵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与要紧街道、重点区域、街 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使用喷绘布加 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 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使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 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
37、,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使用木材、石 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门店招牌的支架,应当符 合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不得裸露支架。第十四条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与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 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企业或者建筑装饰企业进 行设计、制作与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者 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者拆除,过期与失去使 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二)设置广告、门店招牌设施应选用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 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务必符合设置规划,按照批准 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与地点等要求设置
38、,不得擅自变更;(四)定期更新画面,保持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的整洁、 美观;(五)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店牌等 设施,应当在夜间开启照明设施;(六)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闲置期间应当无偿公布公益广告、 门店招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每年要拿出很多于10%的广 告、门店招牌设施面积公布公益广告、门店招牌;(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 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 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者应 确保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保护。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
39、店招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安全设施、交 通标志使用或者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人通行的;(三)妨碍人民生产生活,利用临街门脸、橱窗损害市容市貌 及建筑物外观、破坏自然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与风景名胜 区的建筑操纵地带设置的;(五)其它法规规定的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第十五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 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第四章规格操纵第十六条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务必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 楼体与相邻的门店招牌与谐一致。第十七条设
40、置一楼门上沿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 沿齐二楼下窗台线20cm下列,具体视楼房情况而定。楼房门面招 牌高度通常为100cm160cm。门店招牌高度在120cm160cm之间 的,可使用凹凸设置方式,或者在底板上下部位用色带镶边。第十八条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通常不得超出 1.5米,有走廊的建筑物通常不超过0.5米。第十九条大楼的要紧业主或者要紧楼层的租用户,通常可在大 楼门厅上方设置异形门店招牌,高度可超过160cm,具体视楼房情 况与经营种内而定。第二十条 二楼以上业主如在一二楼之间无法安排门店招牌设 置泊位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牌匾或者在一楼大厅内、 门前设置指示牌
41、,也能够悬挂式垂直指示牌的方式解决;仍无法设 置的,可用金属字、烤漆字或者亚克力字等新型材料制作,在建筑 物立面上直接镶嵌。每幢建筑物上悬挂式垂直指示牌数量,通常不 得超过2块。悬挂式垂直指示牌下沿通常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 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3米, 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设置在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垂 直性门店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第二十一条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第五章内容操纵第二十二条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 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通常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 统规定的标准实施。设置全国
42、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有 关有效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务 必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 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与传统老字号 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务必在醒目位置配 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务必按照汉语拼音正 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务必与中文配合使用, 中文置于要紧位置。第二十四条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与电话号码的,按 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第六章色调操纵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与要紧街道、重点区域、 夜间营业的门店与街景
43、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 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 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 不得使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第二十六条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 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表达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第二十七条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可根据行业范围不一致而定, 底板色彩可按照下列规定配色(黑色、白色除外):(一)家电、 五金、气配修理、电子、机电、化工类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 冷色 系列,如蓝色、绿色、灰色、黄色色相。(二)食品、餐饮、娱乐类 的门店招牌
44、底板通常用暖色系列,如暖黄色、暖绿色、红色等色相。 (三)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类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 高明度色系列,如白色、柠檬黄色、粉紫、粉青色色相。(四)男士 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低明度色调系列,如 深蓝色、深灰色、深红、深棕色色相。(五)星级代店、行政企业、 文化所属单位类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如深红 色、深蓝色、灰棕色色相。(六)银行等金融业、医药、卫生类行业 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制定的用色规范。(七)茶 叶饮品、茶馆的门店招牌底板通常以绿色、褐色系列的颜色为主。 (八)中国传统经营行业、老字号店铺的门店底板通常用含灰的中
45、性色。(九)房地产、广告、门店招牌、装饰公司的门店招牌底板通 常用中明度色系列,适当强调应用对比色,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 名企业能够按照其规范用色。(十)其他未尽类别不设立全面规定, 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应按照其规范用色。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临颍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九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技术标准为:(一)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 周边环境相协调,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 示完全,形体完好整洁;(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标志用字务必规范,禁止使用繁体 字。旅游景区与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
46、上,英文 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三)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与实际干道红线以外两边各100 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原则上使用立柱式喷绘广告、 门店招牌,间距在500米以上,广告、门店招牌靠道路一侧的,边线 距红线10米以上;(四)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占用道路与影响交通视 距,原则上不得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门店招牌;(五)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其高度不得超过 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 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门店招牌;(六)霓虹灯广告、门店招牌可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 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
47、的1/10, 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 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七)城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 5米下列、宽3. 5米以内不得设置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八)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群楼屋顶与建筑物消 防登高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九)城区主干道禁止悬挂跨街横幅广告、门店招牌,严格操纵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门店招牌;(十)城区主干道以内及周边区域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 门店招牌;(十一)城区广告、门店招牌面积5球下列的道路灯箱广告、门 店招牌,间距不得小于50米;(十二)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特殊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 告、门店招牌;(十三)商业繁华区域户外广告、门
48、店招牌面积原则上不得超 过300nl之,其他区域不得超过200行;(十四)设置户外固定广告、门店招牌务必在广告、门店招牌 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 营者与有效起止时间。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须经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权。在重要地段 与要紧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由县户外广告、门店招 牌设置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经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县各有关职能 部门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核发规划许可证,由设置管理部门核发施工 许可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一条申请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置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一)填写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审批表及安全保证书;(二)营业执照、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三)广告、门店招牌合同;(四)场地使用协议书;(五)彩色效果图3份;(六)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场地平面位置图3份。(七)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