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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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三章设置许可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户外广告设施连续空置十五日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直 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第二十九条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清晰地 标明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 标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编号及广告内容,接受 社会监督。第三十条车载广告、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 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店面门楣招牌和指示牌的 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 专项规划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

2、体。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户外广告设 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 合格,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应当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人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且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置人应当 自验收之日起十日内将验收报告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 备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 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

3、度 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禁止在二十三时至 次日七时开启光源,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第三十四条设置人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 安全保障工作,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户外广告 设施的整洁、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拆除具有安全隐患或 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 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 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 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

4、施的设置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害 的,修复费用由设置人承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置除大型户 外广告设施外的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 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但符合规划的 现状大型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 办设置审批手续,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逾 期未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

5、可证的,由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大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 定,设置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

6、拆除的,处以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标明大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编号、日常维护责任人、联系电话 及广告设施内容,或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编 号、日常维护责任人、联系电话及广告设施内容不准确的,由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容貌 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规定,设置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 等广告、店面门楣招牌和指示牌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

7、款。第四十三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提供 安全检测报告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安全 检查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 未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 在禁止时段开启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户 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第四十六条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8、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络等媒体或者在违法 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依法接受处理。公 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 设置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 组织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设置 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设置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 政处罚的,将有关信息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 公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的,撤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且自户外广告设 置主管部门将该违法行为公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本市设置 户外广告。对违反本办法,

9、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 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不得在本 市设置户外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利用布幅、移动灯箱、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 户外广告的,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 事后监督等方式进行管理,不实行行政许可。店面门楣招牌、指示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管理,设 置超过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户外招牌和户外标识的,按照本办 法

10、对户外广告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五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 置、悬挂、张贴的广告。(二)户外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 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4米或单面面 积2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四)中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1米且小于4 米,或单面面积1平方米且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 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六)设置人,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不

11、需申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延期。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 施,没有规定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重新计算许可有效期限。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 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 其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主管部门

1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区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 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并协 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联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 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二)负责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实施;(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四)负责户外广告

13、设施设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以及 执法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 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 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 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且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审批、执法情况。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法,根据市户 外广告设置指引、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作为细化户外广告、招牌 的设置、审查、监督和管理的依据。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 部门组织制定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14、。编制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 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 (含户外广告专项总体城市设计)和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 (含户外广告专项详细城市设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 准。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 部门组织编制市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分部门 组织编制区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15、第十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专项详细 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 部门和区自然资源分部门备案。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分部门 组织编制跨镇行政辖区的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报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含户外广告专项总体 城市设计)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二)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分区控制(分区控制应 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和适宜设置 区);(四)重要地区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五)区域内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的规划指引;(六)其

16、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含户外广告专项详细 城市设计)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专项总体规划的要求;(二)地区风貌控制要求和设置原则;(三)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 格等内容;(五)公益广告设置的具体要求(六)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第十三条城市主次干道以及其他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规定 的重点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城市其他道路、 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详细规划。第十四条编制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 划,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采取召开座 谈会、

17、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 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 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下列情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 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 的;(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 控制地带设置的;(六)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七)在人行道上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八)位于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

18、域 的。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市户外广 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户外 广告设置地所属区域的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办理设置审批 手续,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取得大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大型 户外广告设施。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应当符合广告专项规划要求,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设置。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符合市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征得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

19、当办理相关手续。独 立占地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二)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图。第二十条设置人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证,应当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图、立面图、彩色效 果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

20、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 工组织方案说明文件;(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利用公共资 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出具 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 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规定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时限作出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 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 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按佛山市“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体系服务规 范的要求开展“一窗通办”综合服

21、务,并使用佛山市“一门 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临时大型户外广 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应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并联审批。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 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本办法重新办理手续。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 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 长为五年。第二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不 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

22、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 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户外 广告设置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第二十六条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 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 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对设置人造成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 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 部门办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一)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 书面说明;(四)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查,对符合设置要 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 由。未取得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 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第二十八条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户外广 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的要求,安排发布公益广告。 禁止户外广告设置全时段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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