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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学校治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治理,全面提高治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其次条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一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 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乐观开展农村有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
2、训、社区居 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根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根本学制 以一年为主。学校在对学生进展高中层次文化学问教育的同时,依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 业道德教育、职业学问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育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 具有综合职业力气,在生产、治理、效劳一线工作的高素养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治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治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
3、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头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依据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生疏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治理力气强的人员担当校长。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进展规划、行政治理、教育教学治理、人事治理、财务治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鼓舞约束机制。其次章 学校内部治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视、教职工民主参与治理的内部治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发挥监视、保
4、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治理和监视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进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治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假设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治理。第三章 教职工治理第十条 学校依据人事治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根底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淌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治理方法,逐步提
5、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构造。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治理制度和具体治理方法。依据公开、平 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根底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当专、兼职教师的
6、聘任制度。学校 可以依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效劳一线实践。鼓舞教师参与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力气的培训。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嘉奖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鼓舞约束机制。第四章 教学治理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治理机构,制定教学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治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打算的实施。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育
7、模式,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经济社会进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名目设置的专业,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名目外专业,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严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打算。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
8、政部门设置 的公共根底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标准的教材治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依据培育目标和产业进展需要,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其次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治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特地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其次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治理,保证明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治理制度,学校应有相应机构负责学生实 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加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力气。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其次十二条 学校应当乐观推行
9、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其次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争论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乐观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第五章 德育治理其次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进展规律,增加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育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其次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设置德育和学生治理特地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治理队伍,使德育落实到教
10、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其次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留意吸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其次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安康教育。其次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方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治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第六章 学生治理其次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11、公正对待学生,敬重学生的个体差异, 促进学生全面进展。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治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嘉奖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治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治理标准, 做好学生日常行为治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治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学问,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嘉奖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第七章 招生治理与就业效劳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据有
12、关规定,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治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招生治理部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严峻招生纪律,标准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 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依据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效劳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招生治理和就业效劳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和就业效劳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赐予严峻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
13、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资产治理与后勤效劳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进展要求,表达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治理,建设安全、干净、文明、秀丽、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治理制度,做好标准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把握和审计制度。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标准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治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治理工作
14、。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据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选购、治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治理。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治理工作,创后勤效劳治理机制,促进后勤效劳社会化,提高效劳质量和效益。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治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供给优质效劳。第九章 安全治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治理、应急处理等安全治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治理机构,配备安全治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治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退安全隐患。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命避险、抢救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加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试验、实习实训安全治理。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治理制度。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