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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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一、呈请拘留报告书义公刑字拘(2000) X号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诞生, 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夫。简 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 读书;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 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 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样。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 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

2、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实行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李XX的 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条,涉嫌有意杀人罪。综上所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 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XX、文X2023年X 月X日二、起诉看法书 公起字(2023)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 诞生,汉族,诞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 1997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2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 习仍旧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

3、 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 市公安局看管所。违法犯罪经验: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 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义义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 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 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 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 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 藏在灶间内,想偷看徐义义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 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 见她没有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潜藏时间 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 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

4、糠的缸盖上摸 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 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 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 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 验,与受害人血型及 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 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有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XX人民检察院局长(EP)(公安局印)2007年5月7日注:1 .犯罪嫌疑人朱 XX现押于XX县看管所

5、。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法 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部分参考答案一、XXX市人民 检察起诉书检刑诉2023第义X号被告人: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 诞生于XX省义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 X市XX路XX号,孙XX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 会上游荡。1995年3月, 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3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 工,但常常不上班。现因涉嫌有意杀人罪,2007年9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6、XX市公安局看管所。被害人: 章XX,女,住X义市义X路X X号,2000年9月13日诞生。托付代理人XXX。本 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有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 以第20号起诉看法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 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 讼代理人XXX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义XX和被告 人的辩证护人XXX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XX于2007 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望见章XX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X

7、X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 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义义吃,始终拖延 到夜,10时左右,孙XX才把章X X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义X用双手将章义义掐死然后把章义义抱到楼上自己的 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 一块砖 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 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XX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 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 午、7日早晨、8日、9日,孙

8、义义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 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 分尸之前,孙XX曾向好友李XX诱惑“人 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 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引点说:“这人好 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XX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 章XX下此毒手。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 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义义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XX的血型 为型,孙义X的妹妹血型为型。2、孙XX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 的 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

9、、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 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XX母 亲、姐姐、妹妹分辨,确定是他们家的,放在 孙XX住处。4、据孙XX供认,在孙义义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 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义义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XX供认,9月6 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 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 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xx 供认相 符。6、孙XX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觉章XX 口袋内有一把削铅 笔的小刀。经 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XX 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XX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

10、 定,孙XX精神状态正常,没有 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义义为满意自己的变态需求,有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 恶劣,社会危害性极 大,必需予以严惩。被告人孙X义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应追究 孙 XX有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X市人民法院检察员:XXX书记员:XXX (院 印)附:1 .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管所。2.证据书目一份3 .主要证据复印 件一册二、XXX有意

11、杀人案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中法刑字2023第37 号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 年X月义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23年4月到XX 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义义公司工作期 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 漫,常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 理许XX等领 导的指责教化。2023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 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23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 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 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XX市公安局以有意

12、杀人罪对刘XX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XX看管所。辩护人王XXX,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义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 (20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 X犯有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 出公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XXX人民检 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XX及其法定代理人X XX、诉讼代理人 X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 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 已审理终结。XX人民检察指控,2023年2月,义义公司发放2023年度奖金,刘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

13、,蓄谋报复 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找寻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 行凶,见厨房人多,不 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义义在于活, 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 后确定刚好归还,于 是经刘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 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 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 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 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 地推醒侯

14、XX,将其叫到门外,谎 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须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 避一下,另找 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 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躲藏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 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 刺十余下,致使许X义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 不 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 发觉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 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马上

15、予以刑事拘留。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XX 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的确,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有意杀人罪。附有证人XX的证言证人及 告人刘 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 书目和证人名单。辩护人王 XX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 从轻惩罚。经审理查明,2023年2 月,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 恨在心,蓄谋报复杀 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找寻作案工具,先到公 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

16、木工房,见只有 木工刘XX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 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 后确定刚好归还,于是经刘X 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 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义 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义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 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义义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 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须要单独向许 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 X进入333办公室, 先将房门反锁

17、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 熟睡之机,取出躲藏在身的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 羊角锤 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 外溢,面部、 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 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XX指纹的鉴定,还有被 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有意杀人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 人刘XX犯有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证据的确、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 国刑法,构成有意杀人罪。辩护人王义义提出的希望

18、从轻惩罚的看法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接 受。为了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有意杀人罪,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 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2008年7月10日(院印)法律 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法律文书一、秦义浩抢劫、强奸,鲁义成、李义抢劫 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 裁定书2023 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 XX区人民检察

19、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义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 诞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义义厂工人,住XX市XX街义楼X号,因本 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义义市看管所。辩护人叶 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义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 汉族,诞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义义市义义街XX厂 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XX 市看管所。辩护人王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

20、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义成,犯抢却罪, 原 审被告人李义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23) X法刑 初字第87号 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义、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 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X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义及其 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义成于2023年5月 间,得知王XX家中存 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 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义

21、浩、被告人李X 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 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 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 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义浩抢走日 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义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 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 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 机交给被告人鲁义成。案发后,被告人鲁义成畏罪逃 离所在城市。截 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 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义二人所持作 案工具(刮刀、改锥)、 抢劫

22、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 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义成勾结被告人秦义 浩、被告人李义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义浩犯抢 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 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义 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义成 犯抢劫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X浩、 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看法为:

23、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XX市XX区人 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 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 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 人鲁义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义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上 诉人鲁义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 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接受。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 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 裁

24、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审判员张义义2007年9月12 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二、XXX X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X民初 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诞生于X X省X义县系义 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义栋X单元义号。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 日诞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义号。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X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 员朱XX、王XX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 庭 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

25、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23年5月, 原告孙义杰经被告孙义林的父母恳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 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义杰将被告孙义林 的户口由原籍XX省义义县义 X乡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义林将全部工资交 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始终很 好。 2023年8月,被告孙义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 告孙义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义林在2023年3月,因被告孙义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 被告孙义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

26、去漫步的机会,将原告 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觉后大为不满,在 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 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 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义林工作 以后共向原告孙义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义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 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义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 告孙X杰也不再给被 告孙X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看原告孙义杰, 买了食

27、品和生活用品。被告 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 义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义杰退回被告孙义林所交 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 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义 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 睦相处了 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 告孙义杰是尽人子之 情,而原告孙义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义林零花钱,为被 告 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义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 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冲突,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 趁原告孙X杰出去漫步的 机会,将

28、原告孙义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 搬 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义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 照看,也尽了确定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义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 在 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冲突,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显属 被告孙义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义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看,尽了确定的义务, 原告孙义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赐予确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二十三条、其次十 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二、原告孙义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29、被告孙X林 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义杰;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义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X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 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听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 X高级人 民法院。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XX朱XX人 民陪审员 王XX 2007年12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法 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法律文书一、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XX,女, 1962年8月2日生于义义市X义区义X街XX号楼X单元X号。本人1980年9月考 入XX高校中文系学

30、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义义高校中文系任教; 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果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 书。请予公证。申请人:郭义义2007年12月20日附:本人所获高校毕业证书及学士 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二、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 54岁,高校本科毕业,汉族,在义义市XX探讨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 所宿舍楼XX栋XX单 元XX号。被告人:赵某,男,57岁,高校本科毕业,汉族,原 在XX市X X探讨所工作,任该所仪器探讨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义义栋XX单 元义义号。 2023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

31、X市XX号。2023年 下半年至今在X X市义X模具厂 工作。案由和诉讼恳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其次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恳求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 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 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23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 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 的生活也尽力照看,但 是,自2023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XX后,赵某便慢慢发生了改变:近一年的时间内赵 某始终以工作忙为由没有 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

32、,赵某到XX市XX模具 厂工 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XX省XX县XX镇 X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 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 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23年 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 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 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23年9月,我想到国外探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 在我的再 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 边,我出

33、国 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别墅内以“夫 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23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 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 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 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 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 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 某 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裂开,同时恳求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人姓名和居处,其他证据和证据1.赵某在XX市 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义 份。2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X份。3.赵 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X份。此致义义省XX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 本X份;证据材料X份。自诉人:张红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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