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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变更合同范文集锦九篇变更合同 篇1甲方:_乙方: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年_月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章)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变更合同 篇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恳求对方在肯定期限内赐予答复。(2)承诺:合
2、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恳求后,应当刚好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同等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详细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状况下,双方协商一样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一样的.;(3)由于不行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
3、履行的。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斗争等;(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改变、劳动实力丢失或部分丢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肯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假如接着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纳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峻,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峻损害
4、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确定是针对可变更、可撤销劳动合同而言的,假如本身就不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当然也就谈不上再变更了。变更合同 篇3甲方(现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原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同等协商,一样同意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作以下变更:一、原劳动合同主体 变更为新的主体为:二、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接着履行;三、本协议书经甲、()乙、丙双方签字(盖章)
5、生效;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丙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变更合同 篇4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主要因下列缘由可以变更合同:1、因不行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至于不行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则应当解除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所谓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开并不行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限制的客观状况。至于不行抗力事务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详细进行规定,人们有不同的相识,但一般包括下列两类:一类是由自然缘由
6、引起的,如各种水灾、火灾、地震、冰封等自然灾难;另一类是由社会缘由引起的社会不测事务,如斗争等。不行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当不行抗力使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因为,合同成立后,假如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和无法限制的不测事务,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根据合同原内容履行是可以宽恕的,否则,若坚持原来合同的规定,不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须要强调的是,只有在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状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值得留意的是,在发生不行抗力的状况下,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
7、双方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在此状况下,不仅产生法定解除权问题,而且产生法定的变更权。所谓变更权,事实上是一种恳求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出现不行抗力的条件时,恳求变更合同的权利。在发生不行抗力阻碍合同履行的状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恳求变更合同。但是对此应作详细分析,毫无疑问,不行抗力可以产生变更的恳求权,但此种权利主要是指遭遇不行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如要求削减交货数量、降低价款,但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而仍需双方协商,否则必定会损害对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纠纷产生。在遇不行抗力的状况下,主见变更的权利与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假如对方不同意变更,可要求法院或
8、者仲裁机构变更。2、因情势改变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允而变更这里讲的情势,不包括商业风险在内。所谓情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势。情势变更与上述不行抗力变更相像,但情势不包括不行抗力,而是指不行抗力以外、非当事人所能限制的客观状况,一般认为包括国家经济政策(含指令性安排)和社会经济形势等。情势改变与不行抗力的主要区分在于,不行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势改变是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允。在客观情势改变的状况下,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履行明显不公允,即由于履行原合同规定明显对一方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合
9、同。例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据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成立后,若遇到国家指令性安排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调整,这就使得合同原内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再接着履行或者没有意义或者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此时,假如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则明显对当事人不公允。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事实上是给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恳求权。这里所说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只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才能实现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义。特殊是履行期限问题,假如另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
10、内不履行合同,就会使按合同原规定履行失去意义或者没有必要(针对对方来讲)。实践中,由于种种缘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来的意义。因此,鉴于这些状况,给予无过错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恳求权是应当的。但是,该当事人仍应当与对方协商一样变更合同,而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但严峻违约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假如双方都违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依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1)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允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4)
11、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上述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确定的公允、诚恳信用等基本原则,与受损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相违反,因此,须要变更,法律给予该当事人变更恳求权是应当的。对于上述五种合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恳求变更不真实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是撤销还是变更合同有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不愿撤销的状况下,才可变更合同。选择变更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有关内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选择变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变更后,双方应当按新内容履行。这与撤销合同不同,因为撤销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歼
12、灭,当事人不再履行。5、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种缘由之外,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下,双方由于其他缘由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既然是当事人协商同意订立的,那么,也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变更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说,经过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他们订立的合同的。在双方协商一样的状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已经改变了的新状况,使生产经营活动更能符合实际须要,避开造成必要的奢侈或者
13、损失。但是,当事人自愿协议变更其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这种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履行不仅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使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以上就是五种常见的额合同变更的缘由。其实合同的变更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变更合同都是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进一步的实现合同的目的而进行的选择。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变更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等内容你须要了解的,可以询问网站的律师。变更合同 篇5甲方:(新用人单位)乙方(员工):丙方:(原用人单位)
14、甲乙丙三方经同等协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接着与乙方履行劳动合同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现有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丙方主体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签署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中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变更为由甲方和乙方接着履行,丙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甲方。同时,丙方不再作为原合同(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认,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接着履行,此时未造成乙方与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产生经济补偿金问题。
15、但将来一旦出现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且按法律规定乙方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必需连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作为乙方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总的工作时间。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照原合同之约定接着履行原合同。与此同时,为了备忘,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附件(劳动合同)来重申和变更原合同中的要点内容。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托付代理人(签章): 托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变更合同 篇6有时候不止是劳动者在问,就连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也会有疑问
16、。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了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等。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学问。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通过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对原订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除。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原订合同适应改变发展了的新状况,从而保证合同的接着履行。(一)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时间,必需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后到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当事人还没有履行或
17、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这段时期内进行。假如合同有效期届满,义务人又履行了全部义务,就不存在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假如合同有效期届满,义务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这属于违约行为,这时无权提出合同变更要求。(2)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只是变更原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假如变更原合同内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对原合同的废止或订立新的合同。假如变更原合同少部分内容的条款是影响该合同全局效力的条款,也不是对原合同的变更,而是对原合同的提前终止其法律效力。这种性质的变更,也不能叫做合同变更(如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等)。(3)合同变更,一般是“修改”其内容条款,是指对原合同的
18、内容作某些修订,增加或削减。这种变更条件的依据,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安排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4)合同变更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依法对合同内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合同除变更的条款外,原合同中未变的条款接着有效。(二)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状况:1、企业转产时劳动合同的变更。2、企业调整生产任务时劳动合同的变更。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的第3种状况,根据劳动法其次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和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和199834号文件的规定
19、:“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是指:发生不行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状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即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状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状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其次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要经过当事人双方磋商一样后才能
20、发生变更,且还要对变更的内容记载清晰。而在现实生活中,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更多是集中在对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变更。变更合同 篇7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原劳动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1、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由更为 ,工作岗位由 变更为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接着有效。3、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劳动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盖章)(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变更合同 篇8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21、定,经甲乙双方同等自愿、协商同意,对原劳动合同书做如下变更:一、乙方同意甲方依据工作(生产)须要,支配在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_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1)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2) 不定时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3) 综合计算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为周期,总工时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三、按专项协议清单所列培训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专项协议内容,作为原合同重新约定的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四、按规章制度告知清单所列规章制度内容,作为
22、原合同在劳动酬劳、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重新约定的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五、甲方在支配乙方加班、执行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及其他约定事项时必需按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未尽事宜应以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相关条款为依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七、本劳动合同变更书原劳动合同书为不行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劳动合同变更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变更合同 篇9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
23、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爱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行能对涉及合同的全部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改变,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
24、发生改变,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状况相脱节的状况下,若接着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值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肯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样,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改变发展了的新状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接着履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上述情形并不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旧有效
25、,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有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躲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酬劳等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约定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1、双方协商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
26、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状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样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实行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
27、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需达成一样的看法。假如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旧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在变更过程中必需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28、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需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假如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假如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依据法律、法规的改变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需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缘由。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改变确定转产
29、、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改变可能会常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行避开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状况。在这种状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变更而发生变更。(3)客观方面的缘由。这种客观缘由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由于不行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行能或者失去意义。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
30、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自然灾难、意外事故等。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状况改变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3、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满意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给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岗位调整后,仍旧不能
31、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确定解除劳动合同。须要留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需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纳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
32、纳书面形式为由主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口头变更的内容须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变更情形,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变更符合实质要件,而仅缺少书面的形式要件;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如何认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呢?通常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可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
33、,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还是可以从其他企业内部的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详细状况详细分析,但首先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原则来对待,因为这有利于爱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要考虑不能简洁否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针对某些事项的口头变更,否则会出现违反爱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劳动关系困难化。比如用人单位口头承诺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并实际履行等等使得劳动者受益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实际大量存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简单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给予肯定程度上的效力。通过以上文章的分析,我认为还是应当对有利于劳动者的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同时,劳动者应当通过补签等方式加强其效力,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能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