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刷题题库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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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保 荐 代 表 人 考 试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刷 题 题 库 及 答 案 1.企 业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保 荐 工 作 中,工 作 底 稿 必 须 包 括 的 内 容 是()。A.保 荐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内 核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外 部 管 理 工 作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 B.保 荐 机 构 在 保 荐 过 程 中 获 取 和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 C.保 荐 机 构、为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制 作、出 具 有 关 文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证 券 服

2、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对 发 行 人 与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一 般 事 项 出 具 的 备 忘 录 及 专 项 意 见 D.发 行 申 请 文 件、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询 价 与 配 售 文 件 以 及 上 市 申 请 和 登 记 的 文 件 E.在 持 续 督 导 结 束 后 获 取 的 文 件 资 料、出 具 的 的 保 荐 意 见 书 及 保 荐 总 结 报 告 等 相 关 文 件【答 案】:D【解 析】: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指 引(证 监 会 公 告(2009)5 号)第 6 条 规 定,工 作 底 稿 至 少 应 当

3、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保 荐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内 核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内 部 管 理 工 作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在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中 获 取 和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对 发 行 人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辅 导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资 料;保 荐 机 构 在 协 调 发 行 人 和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时,以 定 期 会 议、专 题 会 议 以 及 重 大 事 项 临 时 会 议 的 形 式,为 发 行 人 分 析 和 解 决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过 程 中 的

4、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的 会 议 资 料、会 议 纪 要;保 荐 机 构、为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制 作、出 具 有 关 文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会 计 师 事 务 所、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对 发 行 人 与 发 行 上 市 相 关 的 重 大 或 专 题 事 项 出 具 的 备 忘 录 及 专 项 意 见 等;保 荐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等 的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5、 人 员 进 行 访 谈 的 访 谈 记 录;保 荐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发 行 人 的 客 户、供 应 商、开 户 银 行,工 商、税 务、土 地、环 保、海 关 等 部 门、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或 部 门 的 相 关 人 员 等 进 行 访 谈 的 访 谈 记 录;发 行 申 请 文 件、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询 价 与 配 售 文 件 以 及 上 市 申 请 和 登 记 的 文 件;在 持 续 督 导 过 程 中 获 取 的 文 件 资 料、出 具 的 保 荐 意 见 书 及 保 荐 总 结 报 告 等 相 关

6、 文 件;保 荐 代 表 人 为 其 保 荐 项 目 建 立 的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日 志;其 他 对 保 荐 机 构 及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履 行 保 荐 职 责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文 件 资 料 及 信 2.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下 列 关 于 持 续 督 导 期 间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I.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主 板 上 市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2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II.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7、 司 债 券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2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III.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3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IV.主 板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2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V.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科 创 板 上 市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8、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2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A.I、II IIIB.II.IIIC.IIL IV、VD.II.IIL IV、VE.I、II、III、IV、V【答 案】:A【解 析】:i、n、i n、iv四 项,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3 2条 第 1 款、第 2 款 规 定,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主 板 上 市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2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主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持

9、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1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3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2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V项,科 创 板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管 理 办 法(试 行)第 5 9条 规 定,首 次 公

10、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科 创 板 上 市 的,持 续 督 导 的 期 间 为 证 券 上 市 当 年 剩 余 时 间 及 其 后 3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交 易 所 可 以 对 保 荐 人 持 续 督 导 内 容、履 责 要 求、发 行 人 通 知 报 告 事 项 等 作 出 规 定。3.IP 0老 股 转 让 时,如 股 东 属 于 下 列()情 形 之 一 时,应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对 公 司 控 制 权、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等 产 生 的 影 响。2014年 真 题 A.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2 4个 月 担 任 公 司 监 事,1

11、2个 月 前 离 职 B.持 股 15%的 股 东 C.公 司 控 股 股 东 D.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3 6个 月 至 发 行 时 一 直 担 任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答 案】:A|B|C|D【解 析】: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暂 行 规 定(2014年 修 订)第 1 2条 规 定,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拟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公 司 股 东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发 行 公 告 应 当 说 明 并 披 露 此 次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事 项 对 公 司

12、控 制 权、治 理 结 构 及 生 产 经 营 等 产 生 的 影 响,提 示 投 资 者 就 上 述 事 项 予 以 关 注:公 司 控 股 股 东;持 股 10%以 上 的 股 东;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3 6个 月 内 担 任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核 心 技 术 人 员;对 发 行 人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或 与 发 行 人 有 特 殊 关 系 的 其 他 股 东;上 述 股 东 的 关 联 方 或 一 致 行 动 人。4.某 尚 未 盈 利 公 司 拟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科 创 板 上 市,发 行 股 票 8000万 股,

13、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为 32000万 股。关 于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和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的 设 定,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股 票 发 行 与 承 销 实 施 办 法 下 列 发 行 安 排 符 合 规 定 的 是()。A.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为 5000万 股,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为 1800万 股 B.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为 5200万 股,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为 1600万 股 C.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为 4800万 股,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为 2000万 股D.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14、量 为 5 6 0 0万 股,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为 8 0 0万 股【答 案】:B【解 析】: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股 票 发 行 与 承 销 实 施 办 法 第 1 2条 第 1 款 规 定,在 科 创 板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公 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不 超 过 4亿 股 的,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70%。公 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超 过 4 亿 股 或 者 发 行 人 尚 未 盈 利 的,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15、量 的 80%o第 1 6条 规 定,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可 以 向 战 略 投 资 者 配 售。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在 1亿 股 以 上 的,战 略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的 股 票 总 量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3 0%,超 过 的 应 当 在 发 行 方 案 中 充 分 说 明 理 由。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不 足 1亿 股 的,战 略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的 股 票 总 量 不 得 超 过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20%。本 题 中,首 次 公 开 发

16、行 股 票 数 量 为 8 0 0 0万 股,则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不 得 超 过:8000X20%=1600(万 股)。又 发 行 人 尚 未 盈 利,其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量 应 不 低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8 0%,即:(8 0 0 0-1 6 0 0)X80%=5120(万 股)。因 此,只 有 B 项 符 合 要 求。5.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下 列 关 于 退 市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oI.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被 实 施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期 间,不 进 入 风 险 警 示

17、 板 交 易,不 适 用 风 险 警 示 板 交 易 的 相 关 规 定 I I.上 市 公 司 存 在 两 项 以 上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情 形 的,须 满 足 全 部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的 撤 销 条 件,方 可 申 请 撤 销 风 险 警 示 III.上 市 公 司 出 现 两 项 以 上 退 市 风 险 警 示、终 止 上 市 情 形 的,按 照 先 触 及 先 适 用 的 原 则 实 施 退 市 风 险 警 示、终 止 上 市 IV.上 市 公 司 申 请 撤 销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的,应 当 聘 请 保 荐 机 构 就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撤 销 退 市 风

18、险 警 示 的 条 件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V.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被 终 止 上 市 的,相 关 情 形 消 除 后 可 以 申 请 重 新 上 市 A.I、II IIIB.I I、IV、VC.I、I I、III、IVD.I I.IIL IV、VE.I、I I、III、IV、V【答 案】:C【解 析】: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2019年 修 订)具 体 分 析 如 下:I项,第 12.1.2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被 实 施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的,在 公 司 股 票 简 称 前 冠 以“*ST”字

19、样,以 区 别 于 其 他 股 票。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被 实 施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期 间,不 进 入 风 险 警 示 板 交 易,不 适 用 风 险 警 示 板 交 易 的 相 关 规 定。n、m 两 项,第 12.1.3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出 现 两 项 以 上 退 市 风 险 警 示、终 止 上 市 情 形 的,按 照 先 触 及 先 适 用 的 原 则 实 施 退 市 风 险 警 示、终 止 上 市。上 市 公 司 存 在 两 项 以 上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情 形 的,须 满 足 全 部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的 撤 销 条 件,方 可 申 请 撤 销 风

20、险 警 示。但 已 满 足 撤 销 条 件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情 形,不 再 适 用 其 对 应 的 终 止 上 市 程 序。IV项,第 12.1.4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申 请 撤 销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的,应 当 聘 请 保 荐 机 构 就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撤 销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的 条 件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V 项,第 12.1.5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被 终 止 上 市 的,不 得 申 请 重 新 上 市。6.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新 创 业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21、券 业 务 实 施 细 则(试 行),创 新 创 业 公 司 拟 非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转 让,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I.发 行 人 为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则 该 公 司 必 须 为 创 新 层 公 司II.若 发 行 人 非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公 司,则 发 行 人 股 票 需 未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III.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可 为 7 年 IV.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22、的,修 正 转 股 价 格 时,应 当 提 交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审 议,并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V2 以 上 同 意 V.若 发 行 人 为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公 司,则 发 行 人 既 要 按 照 上 交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也 要 按 照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A.I、IIB.n、vc.n、IIL vD.n、w、vE.I、IK IIL V【答 案】:B【解 析】:创 新 创 业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23、 实 施 细 则(试 行)(上 证 发(2017)5 8 号)已 被 非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实 施 办 法(上 证 发(2019)8 9号)废 止。非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实 施 办 法(上 证 发(2019)8 9号)第 3 1条 规 定,创 新 创 业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的,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公 司 债 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证 监 会 公 告(2017)1 0号)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办 法 执

24、行。I 项,第 4 条 规 定,发 行 人 为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转 系 统)挂 牌 公 司 的,上 交 所 确 认 其 是 否 符 合 挂 牌 转 让 条 件 时 一,向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征 询 意 见。I I、m 两 项,第 7 条 规 定,发 行 人 申 请 可 转 换 债 券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转 让,除 满 足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挂 牌 转 让 条 件 外,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发 行 人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发 行 人 股 票 未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可 转

25、换 债 券 发 行 前,发 行 人 股 东 人 数 不 超 过 2 0 0人,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不 超 过 6 年;上 交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发 行 人 为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的,还 应 当 符 合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IV项,第 1 0条 规 定,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的,修 正 转 股 价 格 时,应 当 提 交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审 议,并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以 上 同 意。V

26、项,第 2 3条 规 定,发 行 人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上 交 所 的 有 关 规 定,以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发 行 人 为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的,发 行 人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还 应 当 按 照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7.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科 创 板 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交 易,可 以 免 于 按 照 关 联 交 易 的 方

27、 式 审 议 和 披 露 的 是()。A.上 市 公 司 按 与 非 关 联 人 同 等 交 易 条 件 向 董 事 王 某 出 售 产 品 B.上 市 公 司 乙 以 向 关 联 方 提 供 研 发 技 术 支 持 为 前 提,获 得 其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债 务 减 免 C.上 市 公 司 丙 向 关 联 公 司 采 购 一 批 原 材 料,采 购 价 格 为 当 地 行 业 协 会 的 公 开 建 议 定 价 D.控 股 股 东 以 央 行 规 定 的 同 期 货 款 基 准 利 率 向 上 市 公 司 丁 提 供 资 金,公 司 以 部 分 房 产 作 为 抵 押【答 案】:A【

28、解 析】: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2019年 修 订)第 7 2 1 1 条规 定,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交 易,可 以 免 予 按 照 关 联 交 易 的 方 式 审 议 和 披 露:一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另 一 方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公 司 债 券 或 企 业 债 券、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衍 生 品 种;一 方 作 为 承 销 团 成 员 承 销 另 一 方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公 司 债 券 或 企 业 债 券、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衍 生

29、品 种;一 方 依 据 另 一 方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领 取 股 息、红 利 或 者 薪 酬;一 方 参 与 另 一 方 公 开 招 标 或 者 拍 卖,但 是 招 标 或 者 拍 卖 难 以 形 成 公 允 价 格 的 除 外;上 市 公 司 单 方 面 获 得 利 益 的 交 易,包 括 受 赠 现 金 资 产、获 得 债 务 减 免、接 受 担 保 和 资 助 等;B项 需 提 供 技 术 支 持,不 符 合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为 国 家 规 定;C项 为 行 业 协 会 定 价,不 符 合 关 联 人 向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资 金,利 率 水 平 不 高 于 中 国

30、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且 上 市 公 司 对 该 项 财 务 资 助 无 相 应 担 保;D 项 有 抵 押 担 保,不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按 与 非 关 联 人 同 等 交 易 条 件,向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A 项 符 合 本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交 易。A 项,与 非 关 联 人 同 等 交 易 条 件 向 董 事 王 某 出 售 产 品,符 合 第 8 项 的 规 定。B项,虽 然 该 上 市 公 司 获 得 债 务 减 免,但 是 并 非 该 公 司 单 方 获 得 利 益。C项,当 地

31、行 业 协 会 的 公 开 建 议 定 价 并 非 国 家 规 定 的 关 联 交 易 价。D 项,丁 公 司 向 控 股 股 东 提 供 了 抵 押 担 保,不 符 合 第 7 项 的 规 定。8.某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于 2012年 3 月 1 0日 首 发 上 市,张 某 为 该 上 市 公 司 董 事,上 市 前 持 有 该 公 司 6 0 0万 股 股 份,承 诺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不 减 持 股 份,限 售 解 禁 后,张 某 于 2015年 1 0月 1 5日 在 二 级 市 场 出 售 该 公 司 5 0万 股 股 份,2 0 1 6年 3 月 2 5日 增 持

32、 该 公 司 1 0 0万 股 股 份。不 考 虑 其 他 权 益 变 动 及 限 制 性 因 素,2 0 1 6年 1 0月 2 6 日,张 某 最 多 可 出 售 的 该 公 司 的 股 份 数 为()。2016年 5 月 真 题 A.162.5 万 股 B.137.5 万 股 C.237.5 万 股 D.0股【答 案】:A【解 析】: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规 则 第 7 条 规 定,因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或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 划,或 因 董 事、监 事 和

33、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二 级 市 场 购 买、可 转 债 转 股、行 权、协 议 受 让 等 各 种 年 内 新 增 股 份,新 增 无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当 年可 转 让 2 5%,新 增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股 份 计 入 次 年 可 转 让 股 份 的 计 算 基 数。根 据 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股 东 股 份 交 易 行 为 规 范 问 答 规 定,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可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可 以 按 照 如 下 情 况 计 算:可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的 基 本

34、 计 算 公 式。在 当 年 没 有 新 增 股 份 的 情 况 下,按 照“可 减 持 股 份 数 量=上 年 末 持 有 股 份 数 量 X 25%”的 公 式 计 算 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减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数 量;不 超 过 1000股 的,可 一 次 全 部 转 让,不 受 25%比 例 之 限 制。对 当 年 新 增 股 份 的 处 理:当 年 新 增 股 票 应 分 别 两 种 情 况 处 理:a.因 送 红 股、转 增 股 本 等 形 式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导 致 所 持 股 票 增 加 的,可 同 比 例 增 加

35、当 年 可 减 持 的 数 量。b.因 其 他 原 因(上 市 公 司 公 开 或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 划,或 因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二 级 市 场 购 买、可 转 债 转 股、行 权、协 议 受 让 等)新 增 股 票 的,新 增 无 限 售 条 件 股 票 当 年 可 转 让 2 5%,新 增 有 限 售 条 件 股 票 不 能 减 持,但 计 入 次 年 可 转 让 股 票 基 数。对 当 年 可 转 让 未 转 让 股 份 的 处 理。对 于 当 年 可 转 让 但 未 转 让 的 本 公 司 股 份,不 得 累 计 到

36、 次 年 自 由 减 持,而 应 当 按 当 年 末 持 有 股 票 数 量 为 基 数 重 新 计 算 可 转 让 股 份 数 量。本 题 中,张 某 于 2 0 1 6年 3 月 2 5日 增 持 该 公 司 1 0 0万 股 股 份,则 该 部 分 新 增 无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在 当 年(2 0 1 6年)可 转 让 25%,即 可 转 让 1 0 0万 股 X25%=2 5万 股;张 某 于 2 0 1 5年 1 0月 1 5日 在 二 级 市 场 出 售 该 公 司 5 0万 股 股 份,则 在 2 015年 末,张 某 持 有 该 公 司 股 份 为 5 5 0万 股,其

37、在 2 0 1 6年 可 以 转 让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目 按 照“可 减 持 股 份 数 量=上 年 末 持 有 股 份 数 量 X 2 5%”的 公 式 计 算 应 为 5 5 0万 股 X25%=137.5万 股。故 2 0 1 6年 张 某 最 多 可 出 售 的 该 公 司 的 股 份 数 为 137.5万 股+2 5万 股=162.5万 股。9.关 于 可 转 债 的 期 权 价 值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I.股 票 波 动 率 越 大,则 可 转 债 的 期 权 价 值 越 高 II.票 面 利 率 越 高,则 可 转 债 的 期 权 价 值 越 高 III.转

38、股 期 限 越 长,则 可 转 债 的 期 权 价 值 越 高 I V.转 股 价 格 越 高,则 可 转 债 的 期 权 价 值 越 高 V.回 售 期 限 越 长,则 可 转 债 的 期 权 价 值 越 高 A.I、III、IVB.I、II、IV、VC.I、IIL VD.IIL IV、VE.I、n、m、M v【答 案】:c【解 析】:n 项,票 面 利 率 影 响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债 权 价 值,票 面 利 率 越 高,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债 权 价 值 越 高;反 之,票 面 利 率 越 低,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债 权 价 值 越 低。W项,转 股 价 格

39、越 高,期 权 价 值 越 低;反 之,转 股 价 格 越 低,期 权 价 值 越 高。10.某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的 持 续 督 导,保 荐 机 构 应 对 以 下()情 况 发 表 独 立 意 见。2013年 1 1月 真 题 A.风 险 投 资 B.限 售 股 上 市 流 通 C.对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D.对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财 务 资 助【答 案】:A|B【解 析】: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保 荐 工 作 指 引(2014年 修 订)第 2 8条 规 定,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对 上 市 公

40、司 应 披 露 的 下 列 事 项 发 表 独 立 意 见: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限 售 股 份 上 市 流 通;关 联 交 易;对 外 担 保(对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除 外);委 托 理 财;提 供 财 务 资 助(对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除 外);风 险 投 资、套 期 保 值 等 业 务;本 所 或 者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需 要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的 其 他 事 项。11.根 据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一 一 关 于 首 发、再 融 资 申 报 文 件 相 关 问 题 与 解 答 的 相 关

41、 规 定,以 下 不 属 于 首 发 受 理 环 节 申 报 文 件 的 是()。A.2 份 全 套 申 报 文 件 电 子 版 B.2 套 部 分 申 报 文 件 单 行 本(复 印 件)C.1份 全 套 书 面 材 料(原 件)D.2 份 全 套 书 面 材 料(复 印 件)【答 案】:D【解 析】:根 据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一 一 关 于 首 发、再 融 资 申 报 文 件 相 关 问 题 与 解 答,首 发 受 理 环 节 的 申 报 文 件 应 包 括 1 份 全 套 书 面 材 料(原 件)、2份 全 套 申 报 文 件 电 子 版 及 2 套 部 分 申 报 文 件 单 行

42、 本(包 括 招 股 说 明 书、发 行 保 荐 书、法 律 意 见 书、财 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复 印 件)。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受 理 环 节 的 申 报 文 件 应 包 括 1 份 全 套 书 面 材 料(原 件)、2 份 全 套 申 报 文 件 电 子 版 及 2 套 部 分 申 报 文 件 单 行 本(包 括 募 集 说 明 书(或 预 案)、财 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包 括 收 购 资 产 财 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资 产 评 估 报 告,复 印 件)。12.以 下 符 合 创 业 板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条 件 要 求 的

43、 有()。2015年11月 真 题 I.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截 至 申 报 日,实 缴 股 本 为 8000万 元 II.公 司 最 近 1 期 末 净 资 产 为 2000万 元 III.公 司 成 立 于 2012年 5 月,2014年 6 月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以 资 产 评 估 后 的 净 资 产 进 行 调 账 折 股,2015年 10月 申 请 IPOIV.公 司 最 近 2 年 主 营 业 务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A.I、IIB.I、WC.II.IllD.IIL IVE.II、IV【答 案】:E【解 析】:I项,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44、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2018年 修 订)第 12条 规 定,发 行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已 足 额 缴 纳,发 起 人 或 者 股 东 用 作 出 资 的 资 产 的 财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资 产 不 存 在 重 大 权 属 纠 纷。III项,根 据 第 11条 第 1 项 规 定,发 行 人 应 是 依 法 设立 且 持 续 经 营 3 年 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可 以 从

45、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该 项 描 述 的 是 以 资 产 评 估 后 的 净 资 产 进 行 调 账 折 股,需 要 从 2014年 6 月 起 再 运 行 3 年 方 可 申 报。13.根 据 证 券 市 场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业 务 实 施 细 则(试 行),说 法 正 确 的 有()。I.首 次 评 级 时,评 级 项 目 组 对 评 级 对 象 的 现 场 考 察 与 访 谈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II.评 级 对 象 对 评 级 结 果 存 在 异 议 的,可 以 在 1 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信 用 评 级 委

46、 员 会 提 出 复 评 申 请,信 用 评 级 委 员 会 应 当 受 理 其 申 请 III.评 级 对 象、受 评 证 券 存 续 期 期 间,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在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布 年 度 报 告 后 3 个 月 内 出 具 一 次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IV.对 于 一 年 期 内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在 正 式 发 行 后 第 6 个 月 发 布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V.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保 留 评 级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资 料 并 存

47、档 备 查,相 关 资 料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0年 A.II IIIB.M VC.I、II、IIID.II、HI、IVE.IIL IV、V【答 案】:B【解 析】:I 项,证 券 市 场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业 务 实 施 细 则(试 行)第 1 6条 规 定,首 次 评 级 时,评 级 项 目 组 对 评 级 对 象 的 现 场 考 察 与 访 谈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跟 踪 评 级 时,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与 访 谈。不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和 访 谈 的,证 券 评 级 机

48、 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方 式 获 取 跟 踪 评 级 所 需 的 必 要 信 息。II项,第 3 7条 规 定,在 正 式 发 送 评 级 报 告 前,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委 托 方 和 评 级 对 象 告 知 评 级 结 果。委 托 方 或 评 级 对 象 对 评 级 结 果 存 在 异 议,并 提 供 可 能 对 评 级 结 果 产 生 影 响 的 补 充 资 料 的,评 级 对 象 可 以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信 用 评 级 委 员 会 提 出 复 评 申 请,信 用 评 级 委 员 会 应 当 受 理 其 申 请。IIL IV

49、两 项,第 4 2条 规 定,评 级 对 象、受 评 证 券 存 续 期 期 间,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在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布 年 度 报 告 后 2个 月 内 出 具 一 次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且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当 与 前 次 评 级 报 告 保 持 连 贯,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对 于 一 年 期 内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在 正 式 发 行 后 第 6 个 月 发 布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告,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V 项,第 68条 规 定

50、,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保 留 评 级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资 料 并 存 档 备 查,相 关 资 料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0年。14.甲 公 司 为 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下 列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为 公 司 关 联 方 的 有 I.甲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弟 弟 为 其 控 股 股 东 II.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股 份 III.甲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持 股 5%股 份 IV.甲 上 市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的 副 总 经 理 V.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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