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前题及答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前题及答案.pdf(8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 保 荐 代 表 人 考 试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考 前 精 选 题 及 答 案 L 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有()。A.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由 按 单 项 存 货 计 提 变 更 为 按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B.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由 年 限 平 均 法 变 更 为 年 数 总 和 法 C.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后 续 计 量 由 成 本 模 式 变 更 为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D.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由 先 进 先 出 法 变 更 为 加 权 平 均 法 E.应 收 账 款 计 提 坏 账 准
2、备 由 余 额 百 分 比 法 变 更 为 账 龄 分 析 法 F.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后 续 计 量 由 权 益 法 变 为 成 本 法【答 案】:A|B|E【解 析】:会 计 估 计 变 更,是 指 由 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当 前 状 况 及 预 期 经 济 利 益 和 义 务 发 生 了 变 化,从 而 对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或 者 资 产 的 定 期 消 耗 金 额 进 行 调 整。C 项 属 于 以 便 对 外 提 供 更 可 靠、更 相 关 的 会 计 信 息、,按 变 更 后 新 的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的 情 形;D F
3、两 项 属 于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的 企 业 按 照 新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情 形。2.2014年 1 月 1 日,甲 公 司 购 入 一 项 土 地 使 用 权,以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100000万 元,土 地 的 使 用 年 限 为 50年,并 在 该 土 地 上 以 出 包 方 式 建 造 办 公 楼。2015年 12月 3 1 日,该 办 公 楼 工 程 已 经 完 工 并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全 部 成 本 为 80000万 元。该 办 公 楼 的 折 旧 年 限 为 25年。假 定 不 考 虑 净 残 值。甲 公
4、 司 下 列 会 计 处 理 中,正 确 的 有()。I,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上 建 筑 物 分 别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II.2014年 和 2015年 无 形 资 产 不 需 要 进 行 摊 销 III.2015年 12月 3 1日,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为 180000万 元 IV.2016年 直 线 法 下 土 地 使 用 权 摊 销 额 和 年 限 平 均 法 下 办 公 楼 折 旧 额 分 别 为 2000万 元 和 3200万 元 A.I、IIB.I、IVC.II、IIL IVD.I、II、III、IV【答 案】:B【
5、解 析】:I项,土 地 使 用 权 用 于 自 行 开 发 建 造 厂 房 等 地 上 建 筑 物 时,土 地 使 用权 与 地 上 建 筑 物 分 别 进 行 摊 销 和 提 取 折 旧;n 项,企 业 购 入 土 地 使 用 权 应 按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规 定 摊 销,2014年 和 2015年 均 应 摊 销;m 项,2015年 12月 3 1日,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为 其 建 造 成 本 80000万 元,不 含 土 地 使 用 权 价 值;IV项,2016年 土 地 使 用 权 摊 销 额=100000+50=2000(万 元),办 公 楼 计 提 折 旧 额
6、=80000+25=3200(万 元)。3.下 列 人 员 能 够 进 入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簿 记 现 场 的 有()。2018年 5月 真 题 I.主 承 销 商 合 规 人 员 II.发 行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III.对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进 行 验 资 的 会 计 师 IV.分 销 商 负 责 发 行 事 务 的 人 员 A.II.IIIB.I、WC.ID.I、HI、IVE.II.IV【答 案】:C【解 析】:根 据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承 销 业 务 规 范(2018年 修 订)第 1 9条 规 定,簿 记 建 档 期 间,除 主 承 销 商 负
7、 责 本 次 发 行 簿 记 建 档 的 工 作 人 员、合 规 人 员 及 对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进 行 见 证 的 律 师 外,任 何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簿 记 场 所。簿 记 建 档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对 外 通 讯 工 具,不 得 对 外 泄 露 报 价 信 息。4.关 于 管 理 层 收 购,以 下 说 法 符 合 规 定 的 有()。2015年 9 月 真 题 I.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独 立 董 事 的 比 例 应 当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利 I I.公 司 应 当 聘 请 具 有 证 券、期 货 从 业 资 格 的 资 产 评 估
8、 机 构 提 供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m.收 购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非 关 联 董 事 作 出 决 议,且 取 得 过 半 数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后,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I V.收 购 应 当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利 以 上 通 过 v.收 购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非 关 联 董 事 作 出 决 议,且 经 监 事 会 审 议 同 意 后,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A.I、IIB.II、III、IVC.II、VD.II【答 案】:D【解 析】: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9、(2 0 1 4年 修 订)第 51条 第 1 款 规 定,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员 工 或 者 其 所 控 制 或 者 委 托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拟 对 本 公 司 进 行 收 购 或 者 通 过 本 办 法 第 5 章 规 定 的 方 式 取 得 本 公 司 控 制 权 的,该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具 备 健 全 且 运 行 良 好 的 组 织 机 构 以 及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独 立 董 事 的 比 例 应 当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公 司 应 当 聘 请 具 有 证 券、期 货
10、从 业 资 格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提 供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报 告,本 次 收 购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非 关 联 董 事 作 出 决 议,且 取 得 初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后,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通 过。独 立 董 事 发 表 意 见 前,应 当 聘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就 本 次 收 购 出 具 专 业 意 见,独 立 董 事 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的 意 见 应 当 一 并 予 以 公 告。5.下 列 各 项 不 属 于 内 部 控
11、制 环 境 要 素 的 是()。A.信 息 与 沟 通 实 务 B.企 业 文 化 C.管 理 层 理 念 D.人 力 资 源 政 策 E.内 部 机 构 设 置【答 案】:A【解 析】:内 部 控 制 的 要 素 归 纳 为 内 部 环 境、风 险 评 估、控 制 活 动、信 息 与 沟 通、内 部 监 督 五 大 方 面。其 中 内 部 环 境 要 素 包 括 六 个 方 面,即 公 司 治 理 结 构、内 部 机 构 设 置 与 职 责 分 工、内 部 审 计、人 力 资 源 政 策、企 业 文 化 和 法 制 环 境。6.以 下 关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非 关 联 交 易
12、信 息 披 露 的 说 法,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有()o 2014年 6 月 真 题 I.出 售 股 权,交 易 标 的 最 近 1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净 利 润 为 5 0 0 0万 元,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1 个 会 计 年 度 净 利 润 的 8%,该 项 交 易 无 须 披 露 H.债 务 重 组,交 易 产 生 利 润 为 2 5 0 0万 元,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1 个 会 计 年 度 净 利 润 的 5 5%,该 项 交 易 除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外,还 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III.签 订 委 托 经 营 合 同,交 易 的
13、 成 交 金 额 为 25000万 元,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1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6 0%,该 项 交 易 除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外,还 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IV.收 购 资 产,交 易 标 的 在 最 近 1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9 0 0万 元,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1 个 会 计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12%以 上,该 项 交 易 应 当 及时 披 露 A.IIB.I.IllC.IK IVD.n、in、ivE.I、IK III【答 案】:E【解 析】:I、IV两 项,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14、 股 票 上 市 规 则(2020年 修 订)第 7.L2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提 供 担 保、提 供 财 务 资 助 除 外)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应 当 及 时 披 露: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以 上,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以 较 高 者 作 为 计 算 依 据;交 易 标 的(如 股 权)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15、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10%以 上,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万 元;交 易 标 的(如 股 权)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以 上,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万 元;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以 上,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万 元;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16、的 10%以 上,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万 元。上 述 指 标 计 算 中 涉 及 的 数 据 如 为 负 值,取 其 绝 对 值 计 算。n、HI两 项,根 据 第 7.1.3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提 供 担 保、提 供 财 务 资 助 除 外)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50%以 上,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以 较 高 者 作 为 计 算 依
17、据;交 易 标 的(如 股 权)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50%以 上,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万 元;交 易 标 的(如 股 权)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以 上,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万 元;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以 上,
18、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万 元;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50%以 上,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万 元。上 述 指 标 计 算 中 涉 及 的 数 据 如 为 负 值,取 其 绝 对 值 计 算。7.计 算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时,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2016年 5 月 真 题 I.不 具 有 稀 释 性 的 潜 在 普 通 股 不 影 响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II.对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调 整 事 项 包 括 当 期 已 确 认 为 费 用 的 可 转 债(具
19、有 稀 释 性)的 利 息 III.调 整 当 期 净 利 润 不 应 考 虑 相 关 所 得 税 影 响 IV.以 前 期 间 发 行 的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应 当 假 定 普 通 股 持 有 者 在 最 有 利 的 时 间 转 换 为 普 通 股 V.当 期 发 行 的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应 当 假 设 在 发 行 日 转 换 A.IIL VB.n、in、ivc.I、n、vD.i、n.IllE.i、n、m、w、v【答 案】:c【解 析】:I 项,计 算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时 只 考 虑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的 影 响,而 不 考 虑 不 具 有
20、 稀 释 性 的 潜 在 普 通 股。n、i n 两 项,计 算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时,应 当 根 据 下 列 事 项 对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当 期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当 期 已 确 认 为 费 用 的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的 利 息、;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转 换 时 将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费 用。上 述 调 整 应 当 考 虑 相 关 的 所 得 税 影 响。IV、v 两 项,以 前 期 间 发 行 的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应 当 假 设 在 当 期 期 初 转 换 为 普 通 股;当 期 发 行 的 稀 释 性 潜
21、 在 普 通 股,应 当 假 设 在 发 行 日 转 换 普 通 股。8.关 于 个 人 申 请 保 荐 代 表 人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条 件 的 说 法,错 误 的 是()。A.最 近 3 年 担 任 过 规 定 的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项 目 的 签 字 人 B.具 备 3 年 以 上 保 荐 相 关 业 务 经 历 C.最 近 3 年 未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行 政 处 罚 D.参 加 保 荐 代 表 人 胜 任 能 力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有 效 E.未 负 有 数 额 较 大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债 务【答 案】:A【解 析】:证 券 发 行
22、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2 0 1 7年 修 订)第 1 1 条 规 定,个 人 申 请 保 荐 代 表 人 资 格,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具 备 3 年 以 上 保 荐 相 关 业 务 经 历;最 近 3 年 内 在 本 办 法 第 2 条 规 定 的 境 内 证 券 发 行 项 目 中 担 任 过 项 目 协 办 人;参 加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胜 任 能 力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有 效;诚 实 守 信,品 行 良 好,无 不 良 诚 信 记 录,最 近 3 年 未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行 政 处 罚;未 负
23、有 数 额 较 大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债 务;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A 项,上 市 公 司 申 请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应 当 提 交 并 购 重 组 委 审 核,无 须 聘 请 保 荐 机 构 保 荐。9.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者 享 有 的 权 利 包 括()o 2015年 11月 真 题 I.复 制 公 司 财 产 清 单 II.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设 置 抵 押 III.参 与 公 司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IV.转 让 给 他 人 V.通 过
24、 回 购 进 行 融 资 A.I、IIIB.II、IV、VC.I、II、IV、VD.II、III、IV、VE.I、in、M v【答 案】:B【解 析】: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第 28条 规 定,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是 投 资 者 享 有 专 项 计 划 权 益 的 证 明,可 以 依 法 继 承、交 易、转 让 或 出 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者 不 得 主 张 分 割 专 项 计 划 资 产,不 得 要 求 专 项 计 划 回 购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者 享 有
25、下 列 权 利:分 享 专 项 计 划 收 益;按 照 认 购 协 议 及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专 项 计 划 剩 余 资 产;按 规 定 或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获 得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等 专 项 计 划 信 息 披 露 文 件,查 阅 或 者 复 制 专 项 计 划 相 关 信 息 资 料;依 法 以 交 易、转 让 或 质 押 等 方 式 处 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根 据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相 关 规 则,通 过 回 购 进 行 融 资;认 购 协 议 或 者 计 划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I、
26、m 两 项 属 于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10.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审 核 规 则,存 在 下 列()情 形 的,深 交 所 应 当 中 止 审 核。I.本 次 交 易 涉 嫌 内 幕 交 易 正 在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正 在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尚 未 结 案 I I.上 市 公 司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正 在 被 行 政 机 关 调 查,或 者 正 在 被 司 法 机 关 侦 查,尚 未 结 案,对 本 次 交 易 影 响 重 大III.上 市 公 司
27、、独 立 财 务 顾 问、证 券 服 务 机 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采 取 限 制 业 务 活 动、责 令 停 业 整 顿、指 定 其 他 机 构 托 管 或 者 接 管 等 措 施,尚 未 解 除 IV.独 立 财 务 顾 问、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签 字 人 员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采 取 市 场 禁 入、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等 监 管 措 施,或 者 被 本 所 实 施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接 受 其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纪 律 处 分,尚 未 解 除 V.上 市 公 司 更 换 独 立 财 务 顾 问、对 交 易 方
28、案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或 者 撤 回 申 请 文 件 A.I、II、HIB.II、IIL IVc.I、n、in、ivD.II.IIL M VE.i、n、in、w、v【答 案】:c【解 析】: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审 核 规 则 第 5 1 条 第 1 款 规 定,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上 市 公 司、交 易 对 方、独立 财 务 顾 问、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本 所,本 所 将 中 止 审 核:本 次 交 易 涉 嫌 内 幕 交 易 正 在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或
29、 者 正 在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尚 未 结 案;上 市 公 司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正 在 被 行 政 机 关 调 查,或 者 正 在 被 司 法 机 关 侦 查,尚 未 结 案,对 本 次 交 易 影 响 重 大;上 市 公 司、独 立 财 务 顾 问、证 券 服 务 机 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采 取 限 制 业 务 活 动、责 令 停 业 整 顿、指 定 其 他 机 构 托 管 或 者 接 管 等 措 施,尚 未 解 除;独 立 财 务 顾 问、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或 者 相 关 签 字 人 员 因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上 市 公
30、 司 发 行 证 券、并 购 重 组 业 务 涉 嫌 违 法 违 规,或 者 其 他 业 务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且 对 市 场 有 重 大 影 响 正 在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或 者 正 在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尚 未 结 案;独 立 财 务 顾 问、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签 字 人 员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采 取 市 场 禁 入、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等 监 管 措 施,或 者 被 本 所 实 施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接 受 其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纪 律 处 分,尚 未 解 除;申 请 文 件 中
31、 记 载 的 财 务 资 料 已 过 有 效 期,需 要 补 充 提 交;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重 组 办 法 等 规 定 责 令 暂 停 重 组 活 动,或 者 责 令 相 关 主 体 作 出 公 开 说 明 或 者 披 露 专 业 意 见;上 市 公 司、独 立 财 务 顾 问 主 动 要 求 中 止 审 核,理 由 正 当 并 经 本 所 同 意。11.根 据 股 票 发 行 审 核 标 准 备 忘 录 第 5 号 一 一 关 于 已 通 过 发 审 会 拟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会 后 事 项 监 管 及 封 卷 工 作 的 操 作 规 程,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32、)。2017年 6 月 真 题 A.未 能 按 时 提 交 承 诺 函、或 有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的,中 国 证 监 会 将 暂 缓 安排 发 行 B.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核 准 文 件 交 发 行 人 的 当 日 或 者 发 行 人 刊 登 招 股 说 明 书(招 股 意 向 书)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午 1 2:0 0以 前,发 行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部 门 提 交“承 诺 函”C.公 司 发 行 前,审 核 员 应 督 促 发 行 人 提 供 会 后 重 大 事 项 说 明,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会 计
33、师 对 发 行 人 在 通 过 发 审 会 审 核 后 是 否 发 生 重 大 事 项 需 分 别 出 具 专 业 意 见 D.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应 重 新 上 发 审 会 E.在 招 股 说 明 书 或 招 股 意 向 书 刊 登 后 至 获 准 上 市 前,如 发 行 人 发 生 重 大 事 项,有 关 说 明 提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后,经 审 阅 无 异 议 的,发 行 人 方 能 于 第 2 日 刊 登 补 充 公 告【答 案】:D【解 析】:A 项,股 票 发 行 审 核 标 准 备 忘 录 第 5 号 一 一 关 于 已 通 过 发 审 会 拟 发 行 证
34、券 的 公 司 会 后 事 项 监 管 及 封 卷 工 作 的 操 作 规 程(证 监 发 行 字(2002)1 5号)第 9 条 规 定,按 时 提 交 承 诺 函、且 无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的,我 会 安 排 发 行;未 能 按 时 提 交 承 诺 函、或 有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的,我 会 暂 缓 安 排 发 行。B 项,第 8 条 规 定,在 我 会 将 核 准 文 件 交 发 行 人 的当 日 或 者 发 行 公 司 刊 登 招 股 说 明 书(招 股 意 向 书)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午 1 2:0 0以 前,发 行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应 向 我 部 提
35、交“承 诺 函”,承 诺 自 提 交 会 后 事 项 材 料 日 至 提 交 承 诺 函 日 止(即 最 近 二 周 左 右 时 间 内),无“1 5 号 文”所 述 重 大 事 项 发 生。如 有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的,应 重 新 提 交 会 后 事 项 材 料。C 项,第 1 条 规 定,公 司 发 行 前,审 核 员 应 督 促 发 行 人 提 供 会 后 重 大 事 项 说 明,要 求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会 计 师 对 公 司 在 通 过 发 审 会 审 核 后 是 否 发 生 重 大 事 项 分 别 出 具 专 业 意 见。E项,第 1 0条 规 定,在
36、招 股 说 明 书 或 招 股 意 向 书 刊 登 后 至 获 准 上 市 前,如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事 项,有 关 说 明 提 交 我 部 后,经 审 阅 无 异 议 的,公 司 方 能 于 第 2 日 刊 登 补 充 公 告。D 项,发 行 监 管 问 答 一 一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审 核 过 程 中 有 关 中 止 审 查 等 事 项 的 要 求 第 4 条 规 定,发 行 人 更 换 保 荐 机 构 的,除 保 荐 机 构 存 在 被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执 业 受 限 等 非 发 行 人 原 因 的 情 形 外,需 重 新 履 行 申 报 及 受 理
37、程 序。发 行 人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会 计 师 事 务 所、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无 需 中 止 审 查。12.根 据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在 公 众 公 司 收 购 中,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份,在 收 购 完 成 后()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A.12B.24C.6D.36E.3【答 案】:A【解 析】: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2013年 修 订)第 16条 规 定,进 行 公 众 公 司 收 购,收 购 人 或 者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具 有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38、 机 制 和 良 好 的 诚 信 记 录。收 购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从 被 收 购 公 司 获 得 财 务 资 助,不 得 利 用 收 购 活 动 损 害 被 收 购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在 公 众 公 司 收 购 中,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份,在 收 购 完 成 后 12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13.根 据 非 金 融 企 业 扶 贫 票 据 业 务 指 引,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I.律 师 应 对 精 准 扶 贫 部 分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是 否 符 合 金 融 精 准 扶 贫 要 求 进 行
39、专 项 尽 职 调 查,出 具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并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II.企 业 发 行 扶 贫 票 据,当 前 债 项 募 集 资 金 中 拟 用 于 精 准 扶 贫 用 途 占 比 应 不 低 于 30%,其 余 部 分 可 以 用 于 企 业 其 他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III.当 期 发 行 金 额 50%(含)以 上 用 于 精 准 扶 贫 用 途 的,可 在 发 行 文 件 中 对 债 项 名 称 添 加“专 项”标 识 IV.扶 贫 票 据 发 行 后,用 于 精 准 扶 贫 用 途 的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变 更 用 途 V.企 业 发 行 扶
40、贫 票 据,应 于 每 年 4 月 3 0 日 前 披 露 上 一 年 度 募 集 资金 使 用 和 精 准 扶 贫 项 目 进 展 情 况,每 年 8 月 31日 前 披 露 本 年 度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和 精 准 扶 贫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A.I、II IIIB.II、IV、VC.M VD.n、ni、vE.II、V【答 案】:E【解 析】:I项,非 金 融 企 业 扶 贫 票 据 业 务 指 引(2019年)第 5 条 规 定,主 承 销 商 应 对 精 准 扶 贫 部 分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是 否 符 合 金 融 精 准 扶 贫 要 求 进 行 专 项
41、 尽 职 调 查,出 具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并 披 露 相 关 信 息。II、m 项,第 7 条 第 1款 规 定,企 业 发 行 扶 贫 票 据,当 期 债 项 募 集 资 金 中 拟 用 于 精 准 扶 贫 用 途 占 比 应 不 低 于 30%,其 余 部 分 可 以 用 于 企 业 其 他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当 期 发 行 金 额 全 部 用 于 精 准 扶 贫 用 途 的,可 在 发 行 文 件 中 对 债 项 名 称 添 加“专 项”标 识。HI项,第 6 条 规 定,企 业 应 将 扶 贫 票 据 扶 贫 部 分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精 准扶 贫 项
42、目 建 设、偿 还 精 准 扶 贫 项 目 借 款 或 者 补 充 精 准 扶 贫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等 扶 贫 用 途。IV项,第 9 条 规 定,扶 贫 票 据 发 行 后,用 于 精 准 扶 贫 用 途 的 募 集 资 金 确 需 变 更 用 途 的,应 由 企 业 和 主 承 销 商 出 具 说 明,并 至 少 于 变 更 前 5个 工 作 日 披 露 变 更 公 告。V 项,第 1 0条 规 定,企 业 发 行 扶 贫 票 据 除 应 按 照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等 相 关 自 律 规 则 披 露 信 息 外,还 应 于 每 年
43、4月 3 0 日 前 披 露 上 一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和 精 准 扶 贫 项 目 进 展 情 况,每 年 8 月 3 1 日 前 披 露 本 年 度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和 精 准 扶 贫 项 目 进 展 情 况。14.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和 关 于 关 购 重 组“小 额 快 速”审 核 适 用 情 形 的 相 关 问 题 与 解 答,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甲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未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无 需 经 证 监 会 审
44、核 B.乙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且 最 近 1 2个 月 内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不 超 过 5 亿 元,可 适 用“小 额 快 速”审 核 C.丁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发 行 证 券 文 件 披 露 的 用 途,使 用 募 集 资 金 购 买 资 产,达 到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标 准,应 当 编 制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报 告 书 D.丙 上 市 公 司 全 部 以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资 产,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无 需 经证 监 会 审 核【答 案】:D【解 析】:A 项,
45、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无 论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均 需 经 证 监 会 审 核。B项,根 据 关 于 并 购 重 组“小 额 快 速”审 核 适 用 情 形 的 相 关 问 题 与 解 答,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不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且 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即 可 适 用“小 额 快 速”审 核,证 监 会 受 理 后 直 接 交 并 购 重 组 委 审 议:最 近 1 2个 月 内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不 超 过 5 亿 元;最 近 1 2个 月 内 累 计 发 行 的 股 份 不 超
46、 过 本 次 交 易 前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且 最 近 1 2个 月 内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不 超 过 1 0亿 元。C 项,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2020年 修 订)第 2 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按 照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的 发 行 证 券 文 件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途,使 用 募 集 资 金 购 买 资 产、对 外 投 资 的 行 为,不 适 用 本 办 法。因 此 无 需 编 制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报 告 书。15.下 列 关 于
47、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的 说 法 中,不 正 确 的 是()。A.对 于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确 认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金 额,如 果 该 处 置 组 包含 商 誉,应 当 先 抵 减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B.后 续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如 果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出 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增 加,在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类 别 后 确 认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内 转 回 以 前 减 记 的 金 额 C.后 续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如 果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48、 置 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出 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增 加,应 当 首 先 恢 复 商 誉 的 减 值 金 额 D.后 续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如 果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出 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增 加,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类 别 前 确 认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不 得 转 回【答 案】:C【解 析】:后 续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如 果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出 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增 加,以 前 减 记 的 金 额 应 当 予 以 恢 复,并 在 划 分 为 持
49、 有 待 售 类 别 后 相 关 非 流 动 资 产 确 认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内 转 回,转 回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但 已 抵 减 的 商 誉 账 面 价 值 和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类 别 前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得 转 回。16.公 司 今 年 的 每 股 收 益 是 1 元,分 配 股 利 0.3元/股。该 公 司 利 润 和 股 利 的 增 长 率 都 是 4%,股 票 的 B 系 数 为 1.8,政 府 债 券 的 长 期 利 率 为6%,市 场 平 均 风 险 股 票 必 要 报 酬 率 为 9%,则 该 公 司 的 预 期 市
50、 盈 率 为()倍。A.1.3B.4.05C.2.16D.3.73【答 案】:B【解 析】:由 题 可 知:股 利 支 付 率=0.3/1=30%,增 长 率=4%。根 据 C A P M 模 型,股 权 资 本 成 本=6%+1.8X(9%6%)=11.4%,该 公 司 的 预 期 市 盈 率=股 利 支 付 率/(股 权 资 本 成 本 一 股 利 增 长 率)=30%/(11.4%4%)=4.05(倍)。17.以 下 关 于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的 要 求 和 主 要 内 容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o 2013年 6 月 真 题 I.核 查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